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垫江府发〔2025〕11号
为加强我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和场所
(一)明月大道北段—明月大道南段—天马大道西段—龙兴路—天龙路—桂东大道南段—长安大道东段—文笔大道南段—文笔东路—牡丹大道—文笔大道北段—人民东路—三合大道北段—玉鼎大道—明月大道北段外沿石闭合区域及外沿石外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森林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放区域和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严格管理。
二、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一)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三、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点销售管理
(一)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分为批发和零售。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及管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二)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必须亮证经营,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于显要位置。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
六、严厉禁止下列各项行为
(一)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
(三)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的;
(四)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的;
(五)在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的;
(七)燃放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等安全通行的;
(八)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七、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110、74511131、74517011。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