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6年版)

日期:2026-01-04

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垫江县人民政府及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线上渠道。

(1)垫江县人民政府网站(访问地址:www.cqsdj.gov.cn)。

(2)“垫江发布”微信公众号(公众可通过微信搜索“垫江发布”进行关注,也可扫描二维码关注)。

2.线下渠道。通过垫江县政务公开专区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垫江县政务服务大厅。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南段156号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二);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3—74699820。

(2)垫江县图书馆。地址:垫江县文化西路86号;开放时间:8:30—20:00(每周四下午闭馆;节假日等特殊期间开放时间详见垫江县图书馆微信公众号)。联系电话:023—74513840。

(3)垫江县档案馆。地址:垫江县桂阳街道明月二路2号;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3—74683003。

3.其他渠道。垫江电视台、重庆垫江APP、垫江日报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于办公时间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垫江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窗口,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南段158号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一)519室;收件人: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408300。

申请人未按上述指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办理期限

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注意事项

1.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本指南指定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6.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7.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本机关不予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南段158号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一)。

办公时间: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74513605(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本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政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本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垫江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垫江县司法局;通信地址:垫江县桂西大道北段251号;联系电话:023—74516737)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