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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5年)

日期:2025-08-18
        
序号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县民政局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农村、城市低保家庭 从2025年7月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7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实行差额救助。 申请→镇街审查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镇街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发放低保金(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 号)

2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特困人员家庭 从2025年7月起,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1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全护理)每人每月500元、二档(半护理)每人每月300元、三档(全自理)每人每月100元。 书面申请—信息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集体评审—审核后公示—民政局随机抽查—集体评审—审批决定→发放特困金(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 号)


3 县民政局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家庭 (一)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1.A类: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4.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结合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我区临时救助标准分别为:
1.重大疾病困难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重特大(灾)伤害救助最高不超过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3.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一)一般程序:申请受理→调查核查→召开评审会议→张榜公示→镇街审核决定→区民政局审批→实施救助→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半月一次 10号和25号 各一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4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具有垫江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垫江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每人每月200元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乡镇(街道)收集资料并签署意见,将初审通过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补贴发放 每月发放一次 每月月底前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5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资格条件: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同时,符合政策衔接规定,属于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员。 资格条件: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同时,符合政策衔接规定,属于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员。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每人每月9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申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区县民政局审定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75号 )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8〕3号)

3.重 庆 市 民 政 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 号)

6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资格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同时,符合政策衔接规定,属于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 申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区县民政局审定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75号 )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8〕3号)

3.重 庆 市 民 政 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 号)

7 县民政局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众救助补助资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以下、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每人每月1651元 申请(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收集资料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民政局)→补贴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号)

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号)

8 襄渝铁路矽肺病及伤残兵民工救济补助 襄渝铁路患矽肺病人员 一级矽肺病补助标准690元/人/月,二级矽肺病补助标准1240元/人/月 申请→镇街审查受理→医院鉴定→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每月发放 每月月底前 根据《关于调整重庆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2〕63号),《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06〕189号)
9 精减退职人员补助费 60年精简退职享受救济人员生活救助 补助标准参照上年全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进行提高。 免审及享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
10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众救助补助资金--孤儿和艾滋病儿童补助 一是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二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可延至其毕业止。

每人每月1651元 申请(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收集资料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补贴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渝民发〔2012〕146号)
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号)

11 养老保险事后补助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特困人员按照最低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对其余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的70%代缴。 免审及享 每年一次 8月31日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8〕82号)
12 县民政局 高龄津贴 具有垫江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1.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100元/人/年;2.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3.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500元/人/月。 免申即享 每年一次/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23〕16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63号)

13 电费补贴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每月每户减免电量电费按电量10度和我市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折算。 免审及享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困难家庭电量减免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200号)
14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 所有城乡低保对象 元旦,春节50元/人 按节日当月的低保名单及时发放 每年发放1次 每年春节前发放 《中共垫江县委办公室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垫江委办〔2019〕121号)
15 县卫生健康委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 独女:每年1560元/人
独子、双女:每年1080元/人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一年一次


,当年奖励扶助金原则上在当年8月31日前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
2.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渝人口发〔2013〕27号)
1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死亡标准:每年12960元/人
伤残标准:每年10320元/人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全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全年金额的一半。

原则上,第一次在3月31日前,第二次在9月30日前(特殊情况除外)。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2.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17 县住建委 危房改造市级补助资金 农村低收入群体 C级7500元/户;D级、无房户21000元/户 农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部门审核、验收、拨付补助资金 根据危房改造项目验收合格时间确定 完成验收一个月内发放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垫住建委发〔2025〕43号)
18 县应急局 灾害应急救助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经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及时发放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19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经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及时发放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20 过渡期生活救助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受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避险转移一般超过2日48小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及时发放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21 县应急局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经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及时发放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22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经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及时发放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23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标准:一是坚持“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及“专款专用”的原则;二是适度倾斜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户、散居孤儿、留守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需求。 经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 一年一次 第二年1月15日前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24 县农委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乡镇申报核实的确认面积计算确定。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委根据本方案要求,将当年预算资金75560000元及上年度结转资金30442.76元一并纳入实施,按乡镇申报核实的确认面积563055.404亩,核算出补贴标准为每亩134.25元。 各村社集中申报农户的补贴面积→村社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审核后录入耕地保护补贴系统→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一卡通数据库→全县审核通过后→一卡通系统发放补贴。 每年一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本年度发放时间为6月30日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垫江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5〕57号)
25 种粮大户补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50亩及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我县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四是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2018年起执行) 根据市级下达的种粮大户资金及乡镇申报核实的种粮大户确认面积计算确定。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委根据本方案要求,将当年预算资金3300000元及上年度结转资金3199.23元一并纳入实施,按乡镇申报核实的确认面积67997.721亩,核算出补贴标准为每亩48.57元。 各村社集中申报农户的补贴面积→村社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审核后录入耕地保护补贴系统→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一卡通数据库→全县审核过后公示无异议→一卡通系统审核发放补贴。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确定每年发放次数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本年度发放时间为6月30日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2023—2025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4〕28号)
26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市统一农机购置补贴标准 购机者持申请材料-乡镇(街道)经济发展部门-区县审核-财政审核-“一卡通”系统发放 一月一次 根据系统批次决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渝农发〔2024〕145号)
27 农机报废补贴资金 机主 市统一农机报废补贴标准 机主凭《确认表》等申请材料--报废机具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网点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区县审核-财政审核-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兑付审核-“一卡通”系统发放。 根据业务量及审核通过率确定 根据系统批次决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5〕31号)
28 县供销合作社 “三社”融合发展贴息贷款 本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垫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种养大户等贷款主体 按照借款人借款时1年期LPR利率的50%贴息 (一)各银行据实填写《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批表》(附件4)、《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贴息清单》(附件5),并将电子版一并报县供销合作社审核。
(二)县供销合作社审核各银行上报的贴息申请材料后,报送县财政局。
(三)通过县财政局审核后,县供销合作社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借款人账户上。
根据申报及审核情况确定 根据申报及审核情况后确定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21〕9 号)
29 县林业局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 16元/亩 乡镇按照“国土三调”数据分配面积,村社核实落界公示申报,乡镇汇总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录入“一卡通”系统,报县林业局、县财政局核实兑现。 每年一次 12月底前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市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4〕112号)
30 第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退耕农户 20元/亩 由项目乡镇申报兑现。 每年一次 验收完成兑现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4〕113号)
31 第二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退耕农户 100元/亩 由林业局验收后项目乡镇根据验收结果申报兑现 每年一次 验收完成兑现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4〕113号)
32 县水利局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含三峡工程农村移民) 每人每年600元 中央资金,由乡镇提供核减名单,水利局审核后定期发放。
一年一次 每年6月底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33 县教委 义教生活补助 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寄宿生生活补助每生每期小学625元、初中7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每生每期小学312.5元、初中375元。 1、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并适当提供佐证材料
2、班级和学校认定并公示
3、学校录入资助名单并审核
4、资助中心汇总并核查
5、资金发放
一年两次 每年五月、十一月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24〕30号)

34 普高国家助学金 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脱贫户、监测户学生每生每期1500元,其余特殊困难群体学生每生每期12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期1000元。 1、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并适当提供佐证材料
2、班级和学校认定并公示
3、学校录入资助名单并审核
4、资助中心汇总并核查
5、资金发放
一年两次 每年五月、十一月

《重庆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24〕172号)

35 县教委 中职国家助学金 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脱贫户、监测户学生每生每期1500元,其余特殊困难群体学生每生每期12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期1000元。 1、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并适当提供佐证材料
2、班级和学校认定并公示
3、学校录入资助名单并审核
4、资助中心汇总并核查
5、每月考勤(除2月、8月)
6、资金发放
一年多批次发放 春期不晚于7月,秋期不晚于次年1月

《重庆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24〕172号)

36 中职国家奖学金 具有垫江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就读的二年级及以上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每生每年6000元 每学年评审一次 一年一次 每年十二月 《重庆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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