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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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 “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贴息 及风险补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办〔20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 “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 10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垫江县“三社”融合发展贷款贴息 及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管好用活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资金,促进农村 “ 三变 ” 改革与 “ 三社 ” 融合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 三社 ” 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 试行 ) 的通知》 ( 渝委办发〔 2018 〕 67 号 ) 及中共垫江县委办公室、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关于推进 “ 三社 ” 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垫委办发〔 2019 〕 25 号 ) 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承办银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中 “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贷款对象发放,以政府提供专项资金即担保贷款风险保证金作为 增 信手段的支持 “ 三农 ” 发展的信贷业务。贷款对象为本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垫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以下简称县供销合作社 ) 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种养大户等贷款主体, 具体条件如下:

( 一 ) 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 二 ) 在市场监管、税务、环保、社保、公安、海关等部门无影响其正常经营的行政处罚 ,在 “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 中无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未决诉讼,未进入 “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且信用良好;

( 三 ) 经县供销合作社审定符合贷款办理资格;

( 四 ) 符合承办银行及担保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 “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承办银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 以下简称农商行垫江支行 ) 。

 

第三章 贷款金额、利率、用途及期限

 

第四条 担保公司担保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五条 贷款利率不高于 1 年期 LPR 加 160BP 。

第六条 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不得用于其他投资,并纳入单位财务账进行核算,对未建财务账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账。

第七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授信最长 2 年。贷款到期后,若借款人在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还贷,在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承办银行内规的前提下,承办银行应对借款人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等措施续贷。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垫江县 “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业务申请表》,经县供销合作社认定贷款资格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贷款申报资料送承办银行。

第九条 贷款调查及审批。承办银行收到《垫江县 “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业务申请表》后,个人类贷款 5 个工作日 ( 企业类 10 个工作日 ) 内完成对借款人的调查,按照人行、银保监会要求和银行内部审查审批流程自主业务审批,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对不符合条件的,承办银行做好解释工作及时退回申贷材料,并按月将相关情况反馈县供销合作社。

第十条 贷款发放。贷款审批后,按规定签订合同,完善相关手续,承办银行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贷款发放后,承办银行和县供销合作社、担保公司对借款人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人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等违约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采取制止、挽救措施。对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不符合续贷条件的,承办银行应及时启动催收工作。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正常,在贷款存续期间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按照借款人借款时 1 年期 LPR 利率的 50% 贴息。贷款主体只能享受一次贴息,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贴息由承办银行按月汇总贴息金额,报县供销合作社、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资金补贴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担保贷款风险保证金的设立:垫江县 “ 三社 ” 融合发展首笔贷款风险补偿金 300 万元,由县供销合作社分别划入合作担保公司指定银行,其中:市农担公司 200 万元、县兴农担保公司 100 万元 ( 新增担保贷款风险保证金由县供销合作社商议合作担保公司分配 ) 。担保公司按 1 ︰ 1 配比原则,分别出资作为担保风险保证金,放大 10 倍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比例:当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现风险后,县供销合作社和担保公司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县供销合作社与市农担公司承担风险补偿比例为 5 : 5 , 与县兴农担保公司承担风险补偿比例为 4 : 6 。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流程:对借款人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30 日未还的,按照本办法风险承担比例启动风险补偿,风险补偿后再由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追索所得在扣除追偿费、违约金等费用后,由县供销合作社和担保公司按所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当逾期贷款数额或不良贷款金额超过贷款余额的 5% 时,暂停办理此贷款业务,但已经发放贷款的风险补偿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除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督外, 按照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相关管理部门、县供销合作社、县财政局、承办银行、 担保公司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报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参与使用贷款贴息的风险补偿金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参与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垫江县 “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 垫江府办发〔 2020 〕 8 号 ) 同时废止。

 

 

 

附件: 1. 贷款贴息流程

2. 贷款风险补偿流程

3. 垫江县 “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业务申请表

4. 垫江县 “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批表

5. 垫江县 “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贴息清单

 

附件 1

 

贷款贴息流程

 

一、贴息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款人,方能享受贴息:

( 一 ) 属本办法所确定的贷款对象,且经县供销合作社认定的借款人;

( 二 ) 生产经营正常,合法合规;

( 三 ) 在贷款存续期间能按期还本付息,且无违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贴息金额

按照借款人借款时 1 年期 LPR 利率的 50% 贴息。

三、贴息流程

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优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贴息资金按时兑付。

( 一 ) 农商行垫江支行于每月 10 日前,统计本行上月度到期的 “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的利息金额,据实填写《垫江县 “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批表》 ( 附件 4) 、《垫江县 “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贴息清单》 ( 附件 5) ,并将电子版一并报县供销合作社审核。

( 二 ) 县供销合作社审核农商行垫江支行上报的贴息申请材料后,在每月 15 日前报送县财政局。

( 三 ) 县财政局审核后,在每月 20 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农商行垫江支行 “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贴息账户。

( 四 ) 贴息资金到账后,农商行垫江支行应在每月 25 日前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借款人账户上。

 

附件 2

 

贷款风险补偿流程

 

一、风险补偿触发规则

当借款人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30 日未还的,则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二、风险补偿比例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县供销合作社与市农担公司承担风险补偿比例为 5 : 5 ,与县兴农担保公司承担风险补偿比例为 4 : 6 。

三、操作流程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不符合续贷条件的, 承办银行、 担保公司应在逾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约谈借款人或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提起诉讼等,并留存催收记录。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30 日,根据 “ 违约担责 ” 的原则,担保公司有权从风险补偿金账户中按补偿比例直接扣收相应款项;担保公司从风险补偿金账户扣收后,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扣划通知书》分别报送给 县供销合作社和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接到 《保证金扣划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账户资金予以补足。

四、贷款追偿

在实施风险补偿金补偿后, 担保公司 应在收到补偿金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违约金等费用后,按办法约定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附件 3

 

垫江县 “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业务申请表

 

 

 

 

 

 

 

 

 

 

 

 

 

 

 

 

借款人名称

 

借款人类型

 

注册时间

(企业填写)

 

注册资本金(万元,企业填写)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邮编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号

 

基本户开户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异□

社员、股东

(出资人)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出资额(万元)

联系方式

 

 

 

 

 

 

 

 

 

 

 

 

 

 

 

 

 

 

 

 

 

 

 

 

现有贷款情

 

 

 

 

 

 

借款主体

贷款机构

贷款期限

贷款余额

贷款到期日

 

 

 

 

 

 

 

 

 

 

 

 

 

 

 

 

 

 

 

 

 

 

 

 

 

 

 

 

 

 

 

我单位自愿向农商行垫江支行申请“三社”融合贷款 万元,期限 年。同时授权对本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评估,获取有关本企业、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企业股东以及有关第三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向人行征信系统信息库报送其所获取的所有信息。本企业同时承诺,本次因贷款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供销合作社

审查

意见

 

 

经初审,该申请人所提供   、 、 等资料齐全,符合“三社”融合发展贷款条件。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农商行垫江支行贷款办理意见

经审查,该申请人符合□不符合□我行贷款准入条件。根据所提供资料,建议贷款额度为 万元以内。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注:该表由申请人将原件交农商行垫江支行保管;若申请人不符合银行贷款准入条件,该表由银行签注办理意见后,每月10日前反馈到县供销合作社。

 

附件 4

垫江县“ 三社 ” 融合发展贷款 贴息资金拨付审批表

单位:

经办人:

 

单位:元

承办银行

贷款本金

贷款应计

利息

借款人实际

支付利息

 

 

 

 

本次申请贴息资金

本次申请贴息资金 元。

县供销合作社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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