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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369Q/2022-00142 [ 发文字号 ] 垫江财政发〔2022〕407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2-14 [ 发布日期 ] 2022-12-14

垫江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垫江县县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级各部门(单位):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及《中共垫江县委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垫江委发〔20207号)有关要求,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县财政局制定了《垫江县县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垫江县财政局

202297






垫江县县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和垫江县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部门(单位)政策和项目预算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及其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是指县委、县政府及县级部门制定的影响财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县级部门(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支出项目,包括一般性项目和重点专项。

本办法所称一般性项目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行业特点,需要安排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点专项是指按照中央、市级、县定工作部署,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项目。

第三条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坚持明确责任、分类实施、强化应用、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县级部门(单位)、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部门(单位)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计划等。

(二)建立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的项目个性指标和标准体系。

(三)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部门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开展拟出台重大政策和拟新增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编制和调整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五)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六)开展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

(七)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县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划等。

(二)研究制定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和标准体系,指导部门(单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的项目个性指标和标准体系。

(三)对拟出台重大政策和拟新增重大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四)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

(五)组织指导县级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六)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七)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

(八)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政策出台前、项目预算申请前,由有关部门对政策、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投入的经济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筹资的合规性等问题进行论证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一节政策绩效评估

第八条政策制定部门负责对拟出台的政策实施绩效评估,拟以县委、县政府及其办公室等名义发布的政策,由政策起草部门负责开展绩效评估。

第九条政策绩效评估重点为:

(一)政策目标合理性;

(二)是否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

(三)对财政收入或支出结构的影响;

(四)收入的征收效率;

(五)资金的配置效率;

(六)政策的公平性;

(七)政策引导作用的可行性及有效性;

(八)政策的可持续性;

(九)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程度。

第十条县级重点专一、二级项目应实施绩效评估。

政策的制定部门或起草部门应在政策送审前对政策进行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情况随同政策送审稿一并送审。

预算执行中拟出台影响当年预算的政策的,有关部门在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时应同时对绩效评估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节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可决定将资金规模较大、项目实施周期长、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拟新增一般性项目以及重点专项纳入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项目绩效评估重点为:

(一)是否属于财政事权及本级财政事权;

(二)是否有现实需求;

(三)筹资的合规性;

(四)投入方式的合理性;

(五)投入规模与现实需求、产出、效益的匹配程度;

(六)项目实施的可持续性;

(七)项目实施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八)绩效目标的合理性;

(九)与其他项目的衔接程度。

第十三条绩效评估共性问题:

(一)县财政部门结合评估重点,设定项目绩效评估共性问题,印发县级部门(单位)实施。

(二)县级部门(单位)按照评估重点和评估共性问题,在预算申报阶段对项目绩效先行评估,对共性问题逐一作出回答,并将评估及回答情况随同预算一并报送。县级部门(单位)对评估共性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县财政部门对县级部门(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估共性问题回答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是否属于本级财政事权、筹资的合规性、财政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预算公开评审的重要参考。

县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有关部门(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预算公开评审时,评审人员可以就评估共性问题、部门评估情况及其他与绩效评估相关的问题询问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解答。

第十五条预算公开评审人员结合县级部门(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估情况、财政审核意见、公开评审现场评估情况,进行合议,形成评估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是指政策或项目计划在一定时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政策绩效目标应与政策实施周期相对应;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应与项目在预算年度计划执行的资金规模相对应,项目存续期绩效总目标应与项目存续期计划执行的资金总规模相对应。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以绩效指标的形式表述,由指标名称、指标类型、指标性质、指标值、计量单位、指标权重、指标说明等要素构成。各要素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标名称由一个词或一个词组、短语组成。

(二)指标类型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产出指标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三)指标值为数字的,指标性质用=、≥、><、≤、[]中的一个符号表示;指标值是文字的,指标性质用“无”表示。

(四)指标值用数字或合格、达标等第三方可衡量的文字表示。

(五)计量单位应与指标值相匹配,其中与相对数相对应的计量单位为百分比。

(六)指标权重反映指标的重要程度,以百分制分配。

(七)指标说明是对绩效指标要素的说明,包括:指标要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说明,指标名称、指标值来源的说明,指标衡量方法及口径的说明,指标调整的说明等。

第一节政策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政策制定部门或起草部门负责编制政策绩效目标,政策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反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两类以上指标类型的绩效指标;

(二)指标数量不少于3个;

(三)合理可行;

(四)第三方可衡量;

(五)指标权重分配合理。

第十九条以县委、县政府及其办公室等名义发布的政策,起草部门应将绩效目标随同政策送审稿一并送审起草部门就政策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时,应提供绩效目标编制情况,县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节项目绩效目标编制

第二十条一般性项目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适用于不同部门(单位)同类型项目的指标。

重点专项绩效指标包括核心指标和非核心指标。核心指标是在项目存续期持续反映项目产出和效果的指标,由部门(单位)在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时根据项目核心产出和效果进行设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部门(单位)年初申报项目预算、中途追加预算时均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有关部门在申请设立重点专项时应提出重点专项在存续期计划达到的总目标,并明确核心指标。

绩效目标设置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编制或编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得将该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预算安排范围。

第二十二条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反映项目产出和效果的绩效指标,产出指标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四类,至少设置两类,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五类,至少设置两类;

(二)与资金使用方向相关,与资金规模相匹配;

(三)合理可行;

(四)第三方可衡量;

(五)重点专项年度目标符合总目标要求;

(六)一般性项目指标不少于4个;重点专项指标不少于5个,其中核心指标不少于2个;

(七)指标权重合理分配,其中:每个指标不低于2分,每个核心指标不低于5分,共性指标或核心指标合计分值不低于60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部门(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型将县财政部门发布的共性指标作为一般性项目的绩效指标,并可根据项目情况设置个性指标。

行业主管部门已分行业、分领域建立个性指标体系的,相关行业、领域的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个性指标作为一般性项目绩效指标。

第二十四条重点专项主管部门应在重点专项存续期的每一个预算年度,将该专项核心指标作为一级项目的核心指标。重点专项一级项目指标和二级项目指标可以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也可以是互补的关系。

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对行业发展有明确目标要求的,县级部门(单位)应将相关要求作为绩效目标,并以指标的形式表述。

第三节项目绩效目标审核

第二十五条绩效目标由县级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

(一)县级部门审核。县级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重点专项涉及跨部门使用的,重点专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重点专项绩效目标,审核汇总重点专项绩效目标。

(二)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县级部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

1)指标要素是否完整;

2)指标名称是否规范;

3)指标数量及归属指标类型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4)指标是否可衡量;

5)是否按要求设置核心指标;

6)指标权重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相关要求通过审核的,将重点专项绩效目标提交预算公开评审。

第二十六条预算公开评审人员对重点专项绩效目标编制质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重点专项绩效目标随县级预算草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节项目绩效目标批复、调整及应用

第二十七条县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部门以预算批复文件的形式或通过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向部门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的绩效目标,县财政部门随同预算资金下达文件下达。

县级部门应将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预算批复所属单位;重点专项涉及跨部门使用的,重点专项主管部门应将绩效目标批复情况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县级部门(单位)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并在预算调整后一个月内向县财政部门备案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九条经批复或备案的绩效目标是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三十条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绩效监控责任主体在预算执行中,对预算执行进度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同时监控,并根据监控情况采取措施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政策绩效运行监控:政策制定部门或起草部门负责政策绩效运行监控,应结合政策实施中的绩效评价和相关项目绩效评价开展政策绩效运行监控工作。

对因政策制定的依据或实施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低效、无效甚至对经济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政策,制定部门或起草部门应及时修改、废止或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项目绩效运行监控:

(一)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分为日常监控和重点监控。项目实施或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负责日常监控工作,应记录日常监控情况,并与决算资料一起保存;县财政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结合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通过向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收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定期组织重点专项主管部门开展重点专项绩效运行监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控,并根据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预算管理需要适时增加重点监控项目,县财政部门将开展重点监控的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二)监控时点可分为持续监控和定期监控。其中执行定期监控的,年度执行中不少于一次。

(三)县级部门(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有效的监控方式、监控时点,明确监控责任人。

(四)项目实施部门(单位)监控重点为:

1)项目核心工作内容、风险、实施条件、资金支付条件、对象、方式、标准等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方式;

2)共性指标或核心指标的实现情况;

3)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涉及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4)程序执行情况(对项目有公开、公示等程序要求的)。

(五)县级部门(单位)应将项目绩效监控结果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分析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及其与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之间关系的合理性,预测绩效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对执行进度不合理、绩效目标实现可能性不高的项目分别采取停止项目实施,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等措施。

县级部门(单位)对因工作任务调整或取消使项目实施不必要、目标实现不可能的,应及时通知县财政部门收回预算。

延续性项目的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审核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是指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利用建议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评价以法律、法规、规章、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

绩效评价分为自评和重点评价两种方式。

县级部门(单位)是自评的主体;县财政部门是重点评价的主体。

第三十四条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应将政策绩效评估的重点和政策目标实现程度作为评价的重点。

第三十五条项目绩效评价主体应县分项目类型,分别从投入、管理、产出、效益等方面确定评价重点。项目绩效有共性指标或核心指标的,应将共性指标或核心指标的实现程度作为评价重点:

(一)运行维护类项目绩效,重点对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相关群体满意度进行评价。

(二)奖补引导类项目绩效,重点对投入方式、奖补标准的合理性、引导效果、可持续性、相关群体满意度进行评价。

(三)购买公共服务类项目绩效,重点对购买方式的合规性、成本的合理性、服务质量、相关群体满意度进行评价。

(四)建设投资类项目绩效,在验收环节,重点围绕产出数量、质量、时效等目标实现程度、项目建设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在项目验收后三年内重点对相关群体满意度、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其可持续性进行评价。

(五)资本投资类项目绩效,重点对产业结构的影响、带动社会资本的效果进行评价。

对管理方面的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分别采取的管理措施的合规性及其有效性的评价。

评价的项目涉及相关支出政策的,应关注政策对项目绩效的影响。

对实施了事前绩效评估、编制了绩效目标、开展了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的项目和政策,应将相应环节工作的质量纳入评价的范围。

第一节

第三十六条政策绩效自评:

县级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起草或制定的政策绩效进行自评,政策实施后每两个年度自评一次。

政策绩效的自评结果以自评报告的形式反映,应包括政策实施的基本情况,政策评价期及政策实施以来涉及的财政资金规模,评价期及政策实施以来政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重点评价内容分析,政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项目绩效自评:

县级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项目绩效进行自评。重点专项涉及跨部门使用的,由重点专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自评。

自评范围包括全部县级财政预算资金项目。

自评在次年一季度完成。其中:建设投资类项目绩效,还应在项目验收环节开展自评,在项目验收后三年内至少再自评一次;资本投资类项目绩效,在投入后两年内还应再自评一次。

自评通过填报绩效自评表的方式实施,应包括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等内容,绩效自评表应在规定时间报县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县财政部门对县级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二节重点评价

第三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重点开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整体绩效实施重点评价。县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重点评价并撰写重点评价报告。

(一)重点评价计划。县财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年度重点评价计划,包括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实施时间等内容,向被评价项目部门(单位)发出年度评价计划或重点评价计划通知,部门(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共同配合县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工作。

(二)重点评价样本选择。重点评价项目的资金涉及多类分配方式、管理模式、用途或受益对象等情形的,应以确保评价内容完整、评价重点突出、评价结果客观为原则,在各类情形中分别随机选择5个以上的调查对象作为样本点,且全部样本点涉及的评价资金规模占评价项目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

(三)收集重点评价数据。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收集、梳理、统计、分析评价数据,要注重与部门(单位)历史数据的纵向比较,以及与类似部门(单位)的横向比较。

(四)重点评价结果。重点评价结果由重点评价报告和重点评价表组成,重点评价报告具体格式参见《重点评价报告》(格式)(附件1);重点评价表包括汇总表和明细表,分别反映样本点汇总情况和明细情况。

(五)县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对评价结果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县财政部门将评价结果报县政府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三节评价结论确定

第四十条县级部门(单位)应以县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的绩效指标为基础评价项目的产出和效果,无批复或报备的绩效指标的,应当在项目自评前设定评价指标。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绩效指标为基础评价项目的产出和效果,并根据情况补充投入类和管理类评价指标,无批复绩效指标的,应当在重点评价前设定评价指标。

第四十二条设定和补充的项目指标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根据项目类型、资金用途、评价重点,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附件2)中选定不少于6个三级指标,其中:投入类至少1个、管理类至少1个、产出类至少2个、效果类至少2个,并在三级指标下细化评价指标;

(二)自评项目由评价主体确定,重点评价项目由县财政部门与被评价部门(单位)商定。

第四十三条项目的绩效指标已设定权重的,按照设定权重执行,未设定权重的,按照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核心指标与非核心指标、产出及效果类指标与非产出及效果类指标64的比例分配权重;设定和补充评价指标的,按照投入、管理、产出和效果指标2233的比例分配权重;各类指标内部合理分配权重,但每个指标不低于2分,每个核心指标不低于5分。

第四十四条各指标计分规则:

(一)定量指标:达到目标确定标准的,计满分;低于目标确定标准,偏离度在10%以内的,按照该指标分值权重平均扣分;偏离度超过10%的,不得分。

(二)定性指标: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目标的,计相应权重80%以上的分值;部分达成并具有一定效果的,计相应权重60%以上且低于80%的分值;未达成预期指标或效果较差的,不得分。

(三)不符合国家、重庆市和垫江县相关标准的,不得分。

第四十五条项目指标值由各样本指标值汇总而成。

定量指标,由各样本指标值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定性指标,根据完成情况分别确定指标值,并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汇总值。

第四十六条项目绩效的评价结论按照得分情况确定为四个等级:

(一)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

(二)得分在80分以上、低于90分的,为良;

(三)得分在60分以上、低于80分的,为中;

(四)得分不足60分的,为差。

第四十七条评价的政策文件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建议废止: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规定。

(二)政策实施的客观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

(三)政策制定的主要目标未实现。

(四)政策实施不可持续。

(五)其他对社会经济发展不利或不必要的情况。

评价的政策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县级部门(单位)要及时反馈绩效评估结果、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督导,建立整改台账,形成反馈、整改、提升绩效的良性循环。

第五十条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优先保障,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绩效较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县级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关于重点评价的规定对资金使用单位自评情况开展再评价。

第五十二条对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绩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407号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县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docx

附件2::407号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县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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