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政务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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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垫江县残疾人联合会

垫  江  县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垫江县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

适配补贴办法》的通知

垫残联发〔2025〕7号

各乡镇(街道)残联:

现将《垫江县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垫江县残疾人联合会          垫江县财政局  
                           2025年7月30日

垫江县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重庆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县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制度,满足残疾人个性化、便捷化辅助器具适配需求,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状况,提高生存质量、增加社会参与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残联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制度化”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第三条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能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等),可以是特别生产的或通用产品。

第四条辅具适配补贴采取实物适配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适配是指县残联或各乡镇(街道)残联根据残疾人需求数和辅具类别统一采购后适配,货币补贴是指补贴对象提供购置凭证按县残联相关要求进行限额内报销。

第五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评估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需求合理性评估的机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需求评估以外的辅助器具产品及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补贴对象、目录及标准

第六条补贴对象:

(一)具有垫江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人。

(二)符合垫江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儿童。

第七条我县严格按照《重庆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重庆市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儿童补贴目录》)执行,具体规定补贴辅助器具的类别、补贴限额、使用年限、是否需要评估等内容。

第八条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申请《补贴目录》中,补贴限额不高于600元的辅助器具时,实际购买价格不高于补贴限额的,按照实际购买价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补贴限额的,按照限额补贴,其余由个人承担。

申请《补贴目录》中,补贴限额高于600元的辅助器具时,实际购买价格不高于补贴限额的,在补贴600元基础上,对实际购买价格减去600元的部分按70%给予补贴,其余由个人承担;实际购买价格高于补贴限额的,在补贴600元基础上,对补贴限额减去600元的部分按70%给予补贴,其余由个人承担。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申请《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实际购买价格不高于补贴限额的,按照实际购买价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补贴限额的,按照补贴限额补贴,其余由个人承担。

(三)残疾儿童仅可申请《儿童补贴目录》中的残疾儿童辅助器具,实际购买价格不高于补贴限额的,按照实际购买价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补贴限额的,按照补贴限额补贴,其余由残疾儿童家庭承担。

第九条补贴条件:

(一)在使用年限内,单一残疾类别残疾人申请的辅助器具不超过1件。以下情况除外:经评估需双腿适配假肢的缺肢残疾人,可申请2件假肢;经评估需双腿装配矫形器的残疾人,可申请2件矫形器。

(二)在使用年限内,多重残疾人可申请对应残疾类别的辅助器具各1件,总数不超过2件。

(三)残疾人不得跨残疾类别申请辅助器具。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中的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含多重残疾),经评估需适配易耗类辅具的,可在限额内申请一种(纸尿裤、尿垫或导尿管、尿袋)易耗类辅具,不占申请件数额度。

第十条  已纳入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辅助器具,已按规定支付(赔付)的及已享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相关辅助器具补助政策且未满规定年限的残疾人,已按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享受辅助器具适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本办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要与适老化及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进行有效衔接、互为补充。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或监护人向乡镇(街道)残联提出辅助器具申请,申请困难的残疾人可委托村(社区)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二)评估。残疾人申请补贴目录内明确需要评估的辅助器具时,由需求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提出辅助器具适配意见。

(三)实施。乡镇(街道)残联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进行审核,县残联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适配服务机构及时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产品及服务;或由残疾人提供购置凭证,按县残联相关要求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残疾人接收辅助器具后,根据获得辅助器具的质量、服务态度、配送时效等要素,对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进行评价。适时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效果和服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县残联负责牵头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培养本辖区的辅助器具专业人才队伍,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抽查回访、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具体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做好数据录入与统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从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中予以保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争取将更多慈善捐助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辅具适配工作绩效管理,不断完善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县残联、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的监管,防止出现挤占、套取、拖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接受主管单位监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或辅助器具需求评估机构出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取消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补贴对象不得出售、出租或转让尚在使用期限内的辅助器具,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申请辅助器具补贴;补贴对象存在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辅助器具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垫江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2025年7月3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1日印发的《垫江县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暂行办法》(垫残联发〔2013〕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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