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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周嘉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4-21 |
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周嘉镇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3年周嘉镇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垫周嘉府发〔2023〕45号
各村(社区)、相关企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垫江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垫江县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聚焦2023年夏秋季臭氧污染,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力争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攻坚目标
力争2023年夏秋季臭氧零污染,完成县级下达的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
二、攻坚范围及时段
攻坚范围:全镇所辖相关企业。
攻坚时段:2023年4月20日—9月30日。
三、攻坚思路
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全力争抢优良天,努力降低臭氧浓度。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为重点,实施活性炭治理设施专项整治、治理设施的提升、餐饮油烟专项治理专项行动,强化日常监管和污染应急应对。
四、全力开展专项行动
(一)开展活性炭治理设施专项整治行动。
1.镇规建环保办、经发办、相关企业应以工业涂装、家具制造、木制业、有机聚合物制品、人造板等行业为排查重点,4月15日前建立活性炭治理设施清单(附件2),包括单一活性炭处理工艺设施和活性炭为主要、次要处理工艺设施等类型,做到涉活性炭治理设施应纳尽纳。
2.镇规建环保办、经发办、相关企业应以未设置预处理工艺、设施风量不匹配以及活性炭填装量不足、更换不及时、以次充好等问题为重点,6月20日前按照相关要求(附件1)完成一轮整治并报送整治台账(附件3),基本实现活性炭VOCs治理设施合理设计、管理规范以及活性炭质量合格、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妥善处置。
(二)开展治理设施提升行动。
1.提升治理设施去除率。镇规建环保办、经发办、相关企业加强开展单一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排查,4月15日前完成排查并建立整治清单。以升级改造为组合工艺、适宜高效治理设施或取消含VOCs物料使用环节等方式开展整治,6月20日前基本完成并报送整治台账(附件4),9月15日前全面完成整治。
2.提升治理设施运行效率。规范企业治理设施运维、检修操作规程,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等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提升VOCs排查发现问题率和整改完成率。
(三)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治理行动。
镇规建环保办、经发办督促辖区内餐饮业业主于4月30日前完成1次油烟净化设施清洗和检修,并定期(至少每月1次)维护保养,确保油烟治理设施运转正常。督促餐饮单位建立油烟净化设施运维台账,对清洗、维护、运转状态等进行记录。镇规建环保办参照附件5建立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治理台账并动态更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攻坚目标,围绕突出问题、突出点位分解任务,并针对臭氧防控重点、难点问题,抓好落实。各相关企业攻坚期间定期报送各项任务开展情况相关材料,镇规建环保办按照时间节点上报县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宣传引导。
广泛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引导企业主动做好节能减排和错峰生产,引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文明消费,提倡绿色出行、节能节材。
(三)其他事项。
相关企业请按时上报相关整治台账报表至镇规建环保办(镇政府3010办公室)联系人:黄先斌,联系电话:13372784706。
附件:1.活性炭治理设施专项整治相关要求
2.活性炭治理设施清单
3.活性炭治理设施专项整治台账
4.简易低效设施清理整治台账
5.餐饮业油烟治理台账
垫江县周嘉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活性炭治理设施专项整治相关要求
一、总体要求
活性炭治理设施应设计合理、管理规范,填装活性炭应质量合格、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废活性炭应妥善处置,相关要求应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等标准、政策文件要求。
二、废气预处理要求
喷涂等工艺产生含颗粒物的VOCs废气的,宜在活性炭吸附前端设置颗粒物捕集装置。进入吸附设备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和温度分别低于1mg/m³和40℃,保障活性炭在低颗粒物、低含水率和适宜温度条件下使用。应将定期更换过滤材料相关内容纳入操作规程。活性炭对酸性废气吸附效果较差,且酸性气体易对设备本体造成腐蚀,应先采用洗涤进行预处理。采用洗涤进行预处理的,应采取措施保障进入吸附环节的废气湿度为70%以下。
三、设施风速控制要求
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涉VOCs排放工序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无法密闭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按《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16758)规定,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应满足依据车间集气罩形状、大小数量及控制风速等测算的风量所需,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进行改造。鼓励企业自备风速仪,用以测定集气罩及吸附床风速。
活性炭应装填齐整,避免气流短路。采用颗粒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活性炭纤维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
四、设施质量控制要求
吸附装置内部结构应设计合理,气体流通顺畅、无短路、无死角。吸附装置及配套管道应密闭,主风机宜安装在吸附装置后端,使装置形成负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u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口,便于监督监测和日常监控活性炭吸附效率。
鼓励企业自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和压差计。压差计用以测定经过吸附装置的气流压降,从而确定活性炭、过滤棉是否需要更换。
五、活性炭装填控制要求
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蜂窝活性炭碘吸附值≥650mg/g;活性炭纤维比表面积应不低于1100m2/g(BET法)。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吸附值、比表面积等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应考虑VOCs产生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活性炭装填量及更换周期,并在操作规程中予以载明。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 废气,年活性炭使用量宜不应低于VOCs 产生量的5倍,即1吨VOCs 产生量,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采取组合工艺的,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工艺以去除率不超过10%计算活性炭装填量。排气浓度不满足设计或排放要求时,需及时更换活性炭。活性炭更换周期宜不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更换周期依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编写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二版)》相关内容。
建立活性炭全过程管理台账,购入记录和质量规格应附发票、检测报告等关键支撑材料;应准确、及时填写更换记录并保存;废旧活性炭妥善贮存,贮存过程中产生的VOCs接入处理设施,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在设施运维台账中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企业应保障设施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附件2
活性炭治理设施清单
填报单位:__________ |
填报人: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 |
填报时间:__________ |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行业类型 |
设施处理工艺 |
备注 | |
附件3
活性炭治理设施专项整治台账
填报单位:__________ |
填报人: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 |
填报时间:__________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行业 |
主要产品 |
年产量 |
VOCs物料年用量 |
涉VOCs工艺 |
设施处理工艺 |
设施风量 |
活性炭类型及装填量 |
存在问题 |
完成整改时间 |
注:存在问题填报预处理、风速控制、设施质量控制、活性炭装填控制方面的具体问题。
附件4
简易低效设施清理整治台账
填报单位:__________ |
填报人: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 |
填报时间:__________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行业 |
主要产品 |
年产量 |
主要产污工艺 |
原低效设施工艺 |
原低效设施风量 |
整改措施 |
新治理设施工艺 |
新治理设施风量 |
完成整改时间 |
例:xxx |
xxxx |
xxx |
汽车配件制造 |
xx |
xx |
稀释剂调配、调漆、喷漆、烘烤等 |
过滤棉+光催化 |
50000m3/h |
改造为适宜高效设施 |
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 |
60000m3/h |
xx |
注:1.低效设施工艺主要是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
2.完成整改时间列,完成整改前填报预计时间。
附件5
餐饮业油烟治理台账
填报单位:__________ |
填报人: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 |
填报时间:__________ | ||||||||
名称 |
地址 |
类别(中餐/火锅/面食/烧烤/其他) |
类型(小型/中型/大型) |
距最近敏感点(<1Km/<2Km/ <3Km/<5Km/>5Km) |
油烟净化器是否正常运行 |
油烟净化器清洗频次 |
清洗日期 |
是否建立清洗维护台账 |
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
是否开展抽查/抽测 |
抽查/抽测结果 |
注:1.类型划分依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重点排查油烟治理设施是否与排风机联动、额定处理风量是否不小于设计排放风量、排烟系统是否密封完好,净化设施及排气筒出口是否存在明显油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