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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通知

日期:2019-10-30

 

 

 

垫农发〔2019208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关于申报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我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增收链拓宽,让农民从农业提质增效中获得更多收益,结合《关于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和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要求及全市农业产业发展情况,结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情况,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993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实施方案编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附件3中相关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好辖区内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垫江县内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经营资格或营业执照(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报单位为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要健全;申报单位为农民合作社的,会计核算要规范;申报单位为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收支要明晰。

3.无违反国家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未受到行政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存在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不存在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拖欠土地租金或农民工工资的。

4.没有未通过农业农村委验收的在建项目。

5.同等条件下,吸纳建卡贫困户就业的新型经营主体申报项目优先。

6.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三)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1.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实施方案建设期限在该项申报指南中若无特殊说明均为1年。

2.实施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具体建设内容要有建设规范标准要求。

3.各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型经营主体须乡镇或村(居委)出具土地流转证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及农民工工资证明。

4.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实施主体,农业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报的财政补助资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大户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报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一半。

5.大力推广涉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完善农民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的利益共享机制和实现机制,使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民有效分享一二三产业增值收益,打造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符合我县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要求的项目必须实施股权化改革,且在项目计划文件下达前,提供股权化改革协议。

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农〔201369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农办发〔201569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系统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渝农发〔2016289号)和《垫江县竞争类财政资金补助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垫农发〔2018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督导。要严格执行已制定的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各项目申报业主应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实行专款明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实行“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并经乡镇验收县级复核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四、项目材料报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汇总后签字盖章,并以正式文件将资料纸质件一式六份及电子档于20191111日下午5时前报农业农村委相关项目技术指导单位。资料包括:

1.项目实施方案。

2.工商营业执照、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表。

3.开户许可证及2018年财务会计年报表。

4.土地流转合同(乡镇或街道办签署意见并盖章)。

5.乡镇(街道)或村(居委)出具的无拖欠土地流转费及农民工工资证明、吸纳建卡贫困户就业证明。

6.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函。

项目技术指导单位审查实施方案中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具体环节是否明确并细化量化,具体建设内容是否有建设规范标准要求,审查合格后报农业农村委发展计划科,发展计划科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经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当年内按原程序报批。

项目一经获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财政收回补助资金,且该新型经营主体在2年内不得在农业农村委申请项目补助;项目业主在条件成熟时必须申报“三品一标”认证,并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内容之一。

农业农村委发展计划科电话:74518972

 

附件:1.2018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汇总表.xls

2.项目实施方案格式.doc

3.垫江县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报指南.doc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20191030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191030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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