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垫江府发〔2019〕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9〕26号)精神,我县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十七届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11〕12号)、《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垫江府发〔2015〕25号)和《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电动车联网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垫江府发〔2018〕37号)等3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7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
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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