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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有机肥推广示范及有机肥供货企业申报的通知

日期:2020-04-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内有机肥供货企业: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现代农业绿色发展,推进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行动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实施有机肥推广示范补贴试点,促进我县化肥减量增效。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农〔2019148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021号)、重庆市《2020年有机肥推广示范项目指导意见》(渝农办发〔202079号)文件要求,2020年,我县将开展有机肥推广示范补贴试点,现面各乡镇(街道)新型经营主体和市内有机肥供货企业进行公开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

1、种植业主申报。各乡镇(街道)辖区内从事果、菜、茶种植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种植水果100亩以上,蔬菜50亩以上,茶叶100亩以上。

2、有机肥供货企业申报。重庆市内符合条件的有机肥供货企业(自制堆肥除外)。

(二)补助标准。纳入补助的有机肥包括自制堆肥、商品有机肥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和自制堆肥施用量每亩在500kg以上,生物有机肥施用量每亩在250kg以上,三者选择一种,商品有机肥和生物有机肥补助标准170/,自制堆肥(含检测费用)补助标准100/亩。

补贴金额按照有机肥使用数量(有机肥购货发票,自制堆肥使用量审核表)和面积套算确定,最高不超过下达的任务及资金计划。

(三)有机肥质量控制。补贴的有机肥是指以我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符合《有机肥料》(NY525)、《生物有机肥》(NY884) 、《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NY/T3442)等行业标准的有机物料。不得选择可能污染农田的、以矿渣、城市污泥等为原料的肥料产品。用于柑橘、柚子、李子的不得选用以鸡粪为原料生产的有机肥和自制堆肥。

(四)化肥减量目标。项目示范区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平均每亩化肥纯量减少2.5kg或较上年减少15%以上。

(五)试点期限:202011月底前。

二、项目申报

(一)种植业主申报

坚持自愿申报、乡镇审核、专家评审、择优选择的原则,由业主自行申报,乡镇(街道)审核推荐,县级专家评审。县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同时,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文件。

1、业主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自愿申报并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实施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

2、乡镇(街道)审核。各申报业主将实施方案及申请表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乡镇(街道)统一将实施方案及申请表纸质件交县农业农村委。

3、县级评审。县农业农村委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乡镇(街道)推荐的申报单位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最终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4、公示、上报备案和计划下达。经县级专家评审后,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实施单位,由县农业农村委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同时,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文件。

5、申报时间:2020420日前。

6、申报地点:纸质件送县农业农村委植保植检站523室(县行政服务中心5楼)。

联系人:郭先生,联系电话:13628251299

(二)商品有机肥(含生物有机肥)供货企业申报备案

1、申报条件。商品有机肥及生物有机肥供货企业,须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2)商品有机肥源及生物有机肥须以我市养殖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主要原料;

3)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须经国家或重庆市肥料登记;

4)产品须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5)企业近两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无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记录。

2、申报要件

1)重庆市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推广示范补贴供货企业申请表

2)有机肥供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

3)国家或重庆市肥料登记(复印件加盖鲜章)。

4)有机肥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鲜章)。

5)供货企业法人委托书(加盖供货企业鲜章,如是法人本人则不需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县级评审。县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有机肥供货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在垫江县政府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核发有机肥供货企业备案许可证明。有机肥供货企业凭备案许可证明自行与试点业主签订有机肥供销合同。

4、申报时间:2020420日前。

5、申报地点:县植保植检站。

联系人:郭先生,联系电话:13628251299

三、项目验收办法

项目实施业主自主购买使用备案企业的商品有机肥或生物有机肥以及自制堆肥的使用者在堆肥完成后1个月内,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根据项目业主的实施方案、下达的计划及资金文件和提供的申请验收材料,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在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农业农村委申请县级验收。

(一)施用商品有机肥及生物有机肥的验收

项目业主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业主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有机肥购销合同、发票(自制堆肥除外);

5、国家或重庆市肥料登记证书(自制堆肥除外);

62019年度有机肥检验合格报告(自制堆肥除外);

7、土地流转合同(需乡镇审核备案);

8、有机肥施用佐证材料(有机肥使用图片资料,如开沟施用环节图片等);

9、公示图片资料。

(二)自制堆肥的验收

自制堆肥的使用者在堆肥完成后,自行进行质量抽检,所在行政村、乡镇(街道)派专人负责对运送到田间的真实用肥量进行称重估算,并填写堆肥使用量审核表。

项目业主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有机肥推广示范补贴申请表》;

2、村、乡镇(街道)对堆肥使用量审核表;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和项目业主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堆肥使用的佐证材料(自制堆肥的检测报告;使用台帐;开沟施用环节图片等)。

6、公示图片资料。

四、项目资金拨付

由试点业主填报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并附验收资料,施用商品有机肥或生物有机肥的提供以上1—9项验收资料,自制堆肥的提供以上1—6项验收资料。经乡镇(街道)农服中心、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植保植检站、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审核签字盖章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助资金兑付给项目实施业主。

五、有关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方案编制指导,在上报前进行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项目严禁多头申报、重复申报、虚假申报、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项目审批后严禁擅自更改变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等,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按农业信用体系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附件:1.垫江县有机肥推广应用试点项目申请表

        2.2020年有机肥推广应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3.2020年重庆市垫江县自制堆肥用量审核表

4.重庆市有机肥推广示范补贴申报公示表

5.重庆市商品有机肥推广示范补贴供货企业申请表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2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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