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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城美丽山水城市规划公布

日期:2024-04-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贯彻生态文明理念,落实和深化重庆市“美丽的山水城市”性质定位以及垫江县城市级“山水园林城市”的性质定位,结合垫江县城“西倚明月山、桂溪河贯城、城中抱山水”的独特自然山水格局,根据重庆市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的工作要求,编制《重庆市垫江县城美丽山水城市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规划将重庆市垫江县城建设成为山水交织、显山露水、富有层次感的美丽山水城市。

第二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2014年深化版)、《重庆市美丽山水规划全覆盖要求》、《重庆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四山”管制区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意见》(渝府〔201430号)、《垫江县城乡空间发展战略规划》、《重庆市垫江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改)、《垫江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垫江县总体城市设计》、《垫江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垫江明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3-2020)》、《垫江县城市防洪规划(2016-2030)》、《垫江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6-2020)》、《垫江县城给水工程专项规划》、《垫江县十三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垫江水利十三五规划》、《重庆市垫江县城市规划区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第三条 规划原则

(一)尊重自然、顺应自然。要充分保护自然,切实保护城市山、水、绿等生态资源。

(二)三分三定、保障实施。即分级、分类、分层和定量、定点、定界,提升城市品质,彰显城市魅力,提高城市宜居水平,保障“山水绿”空间可实施。

(三)以人为本、合理利用。将城市人们生活与“山水绿”融合,使美丽的自然山水更好地服务于民生。

第四条 规划范围

重点规划范围为重庆市垫江县城区,面积约31.75平方公里。县域仅作为研究范围,面积约120平方公里。

第二章 山系保护与利用规划

第五条 山系结构

山系总体结构为“一岭一脉七山四走廊”。

“一岭”是指明月山,属于城外山体。

“一脉”是指纵贯县城核心区的“塔——高石嘴——朱家坡——凤山——付家岩——高耳坡” 等一系列山体与山丘组成的城市山脉。

“七山”是指塔坡、高石嘴、朱家坡、凤山、付家岩、高耳坡、大沙坪,均为城内山体。

“四走廊”是指四条城市视线通廊,分别是明月山-朱家坡、明月山-凤山、明月山-高耳坡、凤山-站前广场视线通廊。

第六条 城外山体

(一)城外山体为“一岭”,即明月山。垫江明月山建设管制区113.87平方公里,其中禁建区113.247平方公里,占该行政区内管制区的99.45%;重点控建区0.62平方公里,占该行政区内管制区的0.54;一般控建区0.003平方公里,占该行政区内管制区的0.01%

(二)明月山生态保护

明月山生态保护参考四山”保护要求,具体如下:

1.禁建区管制

禁建区内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但下列活动除外:

排危抢险;村民自用住宅建设;道路、铁路、码头、桥梁、电力线路、通信线路、输气(油)管道、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及其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军事设施建设;重要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因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需要进行的建设。

2.重点控建区管制

重点控建区内禁止下列开发建设活动:开山、采石、建坟;开矿(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除外);住宅类房地产开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但列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的旅游开发项目除外;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3.一般控建区管制

一般控建区内禁止进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活动。

4.建设管制区内其他开发建设行为的管制

四山建设管制区内开山采石、采矿等活动,除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划。位于禁建区和重点控建区的,应进行生态恢复。

(三)明月山生态利用

明月山生态利用参考“垫江明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具体如下:以保护风景资源为基础,以旅游服务业为主导,积极发展以旅游业为中心的第三产业以及生态农业,形成一个与风景环境协调互惠、蓬勃发展的风景区经济体系。

第七条 城中山体

(一)城市山脉名录为“一脉”,即“塔——高石嘴——朱家坡——凤山——付家岩——高耳坡”,为城中重点控制的山脉山脊线,全长约6公里。

(二)城市山脉控制要求

1.保护自然山脊线,保护山体的景观,禁止开发建设行为对山脊植被与自然地形造成破坏,禁止深开挖、高切坡等破坏山体的建设行为。

2.控制山脊线的视线走廊,保护山脊观景塔眺望点,控制垂直于山体的视线通廊,确保新建建筑不对山脊主要视线走廊形成遮挡。

3.控制周边地块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使之与山脊轮廓线相协调。

(三)城中山体名录“七山”,即“塔坡、高石嘴、朱家坡、凤山、付家岩、高耳坡、大沙坪”,为城中重点控制的山体,总面积约164公顷。

(四)山体控制要求

1.控制山体的保护线

根据地形和与周边用地的关系划定九座山体保护线,保护线内杜绝乱挖乱建、侵害山体的行为,保护植被林木。保护线内分为禁建区与重点控建区。禁建区内为公园绿地或承担公园绿地功能的生态绿地,严禁建设非公益用途的建、构筑物。开发建设用地位于重点控建区的部分,原则上控制为绿地,相应减少的建设规模尽可能在其土地权属范围内就地调剂;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用地置换和容积率平衡转移的形式予以调整。

2.控制山体的协调线

按城中山体保护线外侧100米划定协调线。重点控制协调区内的开发强度、高度要保障开敞空间和视线通廊,保障眺望点视域范围无遮挡。协调区内的新建建筑应注重整体风貌控制,与山体相协调。

第八条 山体眺望系统

(一)视线通廊选择

重点控制4条城市视线通廊,分别是明月山-朱家坡、明月山-凤山、明月山-高耳坡、凤山-站前广场视线通廊。

(二)视线通廊控制要点

以视线通廊起始端原点,形成以景点为中心,视线夹角为15°的锥形面,且宽度不低于100米。视线通廊范围内建(构)筑应进行高度和视域论证,必须保证视线通廊的开敞角度,视廊区域内在原则上禁止建设超过建筑高度面的建筑。在各眺望点设定的眺望边界两端端点与对象景观山体制高点通廊两侧建筑控制高度随距离增加向外部逐渐升高,强化通廊的导向性与山体制高点的标志性,同时强化对景点山体背景区域建筑高度的控制,避免形成屏风形式的背景景观,以助于城市意象的形成,强化通廊的导向性与山体制高点的标志性。

(三)设置山体眺望点

规划设置3处城市风光眺望点,位于明月山内;设置4处城市内部眺望点,分别为朱家坡、凤山、高耳坡、站前广场。

(四)山体眺望点控制

控制面向主要景点的景观视域范围内建筑高度,保证范围内建筑不对主要景观造成遮挡,确保相互之间的视线通透。

第三水系保护与利用规划

第九条 垫江县城水系结构

(一)水系总体结构为“两河多脉多水库”。

“两河”是指两条二级支流,分别为桂溪河、卧龙河。

“多脉”是指十一条三级支流,分别为中子沟、谭子沟、郭家沟、松林沟、迎春河、盐井沟、陈家沟、白龙沟、柴家沟、刘家河、玉河沟。

“多水库”是指六个水库,分别为牡丹湖水库、文毕水库、 三合水库、柴家水库、十路口水库和邱家沟水库。

(二)总体控制要求

按照“三线一路”的原则管控水系,并对岸线进行合理利用,形成两江环水系空间保护与利用格局。“三线一路”即河道(水库)保护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和界于绿化缓冲带和外围协调区之间的公共道路。

第十条 二级支流的保护

(一)保护名录。县城内二级支流为桂溪河、卧龙河,均属于龙溪河的支流。

(二)划定桂溪河、卧龙河的保护线。

1.河道保护线。桂溪河、卧龙河的河道保护线按各自相应河段的防洪标准水位或防洪护岸工程划定。

2.绿化缓冲带控制线。本着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合理利用的原则,总体上现状建成区段的绿化缓冲带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尚未建设的,绿化缓冲带按后退相应河道保护线不少于10米控制。在非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内的河段,绿化缓冲带按后退相应河道保护线不少于100米控制。局部用地条件紧张的情况下根据自然地形和与周边用地的关系绿化缓冲带控制宽度可作适当调整和平衡。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为绿地,利用最小限度的干预措施可修建游憩绿道和景观性休憩场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市政设施以外,禁止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3.外围协调区范围线。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及城镇发展备选区域内,按公共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0米纵深划定。具体控制要求如下:滨水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0米,宜形成由外围自水面逐步退台降低的空间形态;滨水建筑界面要与空间序列的组织相统一,总体上要体现连续感,但在重要的视廊区间应断开,防止在重点景观控制地区形成过于封闭的城市界面;滨水路幅宽度大于16米道路布局的居住项目,其建设用地沿河道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该侧应当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30%的开敞空间,开敞空间宽度不得小于20米,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地面上不得布置建筑,场地标高应当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视线景观通廊应结合城市对景点和城市干道设置,其宽度不小于30米。

4.公共道路。在绿化缓冲带和外围协调区之间控制公共道路,局部困难地区可结合已建成用地建筑后退区域或绿化缓冲带设置。城市段的公共道路为市政道路的,红线宽度宜为12-16米;若为步行及自行车道的,红线宽度不小于3米。在非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内,可结合郊野绿道设置公共道路。

第十一条 三级支流的保护

(一)保护名录。三级支流为中子沟、谭子沟、郭家沟、松林沟、迎春河、盐井沟、陈家沟、白龙沟、柴家沟、刘家河、玉河沟,均属于桂溪河的支流。

(二)划定保护线

1.河道保护线。河道保护线按各自相应河段的防洪标准水位或防洪护岸工程划定。

2.绿化缓冲带控制线按后退相应河道保护线外侧不少于10 米控制;保留具有明显地形特征和较强集雨功能的重要沟壑。绿化缓冲带内的建设管理要求参照二级支流的相关规定执行。

3.外围协调区范围线。三级支流(沟壑)外围可不设置协调区。滨水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宜超过40 米。

4.公共道路。三级支流(沟壑)两侧可不设置。城市段的公共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3 米,局部困难地区宽度不少于2 米,或结合已建成用地建筑后退区域、绿化缓冲带设置。在非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内,可结合郊野绿道设置公共道路。

第十二条 水库的保护

(一)保护名录。县城及周边有水库6座,均为现状水库,分别是牡丹湖水库、文毕水库、 三合水库、柴家水库、十路口水库和邱家沟水库。其中十路口水库和邱家沟水库为城市规划区外水库。

(二)制定保护措施。

1.水体保护线。按该水库的校核洪水位线划定。

2.绿化缓冲带控制线。绿化缓冲带为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与坝顶高程齐平的库区范围,或水体保护线陆域纵深不少于30米,并择二者的较高标准控制。属于饮用水源的水库应按饮用水源保护规定划定绿化缓冲带,建设管理要求参照次级河流的相关规定执行。

3.外围协调区范围线。参照二级支流外围协调区相关要求划定并管控。

4.公共道路。参照二级支流公共道路相关要求划定并管控。

5.按《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水库堤坝的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 绿系保护与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 垫江县城绿系结构

(一)包含内容:垫江县城绿系包含基础设施绿化防护带、城市绿色走廊、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四个部分。

(二)结构规划:在山、水、绿地空间的基础上,结合市民的就近使用需求,形成点线面结合、均衡布局、城绿相生的城市绿化网络。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的绿化防护带

(一)铁路绿化走廊。渝万城际铁路两侧绿化防护带宽度各不小于30米。

(二)高压电力线绿化走廊。220kv高压电力线绿化防护带宽度按距两侧边导线各15米控制;110kv高压电力线绿化防护带宽度按距两侧边导线各10米控制。

(三)其他绿化防护带。沿城市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如沿城市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如污水处理厂、燃气门站、输油管线、油库等,按相关要求控制防护绿带。

第十五条 城市绿色走廊

(一)城市绿色走廊名录。划定塔坡——凤山——高耳坡绿色走廊,面积285公顷,长度为6公里,最窄处为30米,最宽处为770米。

(二)城市绿色走廊控制要求。

1.山体保护区控制要求:严格按照控制线控制通廊,面积约为150公顷;确保山体保护范围内城市绿地不得减少或随意置换,不得进行与其用地性质无关的建设活动;不可新增城市经营类建设项目、但可适当建设游憩步道、休息、卫生、安全等设施;廊道内已规划为开发用途但尚未建设的,应对建设强度、绿地率、开敞程度进行合理调整,保持山脊线连续性和景观性。

2.山体协调区控制要求:协调区内新建建筑后退山体保护线不少于20米,并注重建筑的起伏和层次。

3.绿化通廊:利用城市阳台、规划绿地,预控连接龙脊山于长江相接的绿化走廊,共计4条;建立必要的步行联系,确保龙脊山的公共性和可参与性。

4.天际线:凤山协调区内建筑结合绿化通廊和视线通廊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线;山体协调区内建筑不可突破海拔430m制高点

第十六条 城市绿色环道

绿色环道为由桂东大道、南阳路、桂西大道和白龙路形成的景观环线。

第十七条 郊野公园

(一)郊野公园即为明月山风景名胜区,面积约为123平方公里,明月山风景名胜区自然特征明显、景观生态功能突出的地区,能让市民能就近享受自然野趣。

(二)控制要求

1.郊野公园边界线参照城市“绿线”进行控制,公园内以非建设用地为主,可兼具适量休闲旅游设施,但不得新增城市房地产类开发项目。

2.大力推进郊野公园建设,积极发展生态休闲旅游,主动实施生态框架,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第十八条 城市公园

(一)城市公园名录

根据市民日常活动需求布局公园绿地,面积约277公顷。

1.城市级大型公园。规划凤山公园、牡丹湖湿地公园为大型城市公园,面积约53公顷,满足城区市民节假日、周末休闲游憩需求。

2.城市组团级公园。按照步行15分钟可达的原则布局城市组团级公园,共5处,分别是柴家水库生态公园、南阳公园、付家岩山体公园、大沙坪山体公园、三合生态文化公园。

3.社区游园。按照步行5分钟可达的原则布局社区级公园,共8处,面向社区居民日常活动。

(二)城市公园控制要求

公园范围内原则上应控制为绿地,不得调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严格按照《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规划实施机制

第十九条 实施措施

(一)规划实施中,因后退基本生态红线带来建设用地减少的,可在发展备选地中进行建设用地的等量置换;因建筑强度、高度控制带来建筑总量减少的,可进行容积率的异地平衡转移。经论证确实无法达到各类控制线要求的,采取个案研究处理。

(二)加强专项、专业规划的深化落实工作,各县级部门编制的相关专业专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

(三)提出控规修改意见。各类管控线与现有规划用地出现矛盾时,根据具体控制要求,对相应地块控规提出修改意见,详见附表一、二、

第二十条 公共监督

(一)设立界桩和监督电话。本规划批准后,由垫江县政府统一设立山系、水系、绿系的相关界线标识,便于市民监督实施。

(二)专家和市民参与。建立涉山、涉水、涉绿重大建设项目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和市民听证制度,加强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相关决策的科学性。

(三)建立空间管理数据库。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构建集现状、规划及建设信息为一体的数据平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定期评价。

第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时间

本规划自垫江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修改条件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对本规划进行更改时,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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