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2025年1月1日起,我县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不包含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为了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后,第一档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30元,第二档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面,第一档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元,第二档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我县执行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