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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盐专营政策告知书

日期:2025-01-02

全县食盐经营者:

当前,我县部分食盐经营者对国家食盐专营政策了解不足,存在违法批发食盐、违法购进食盐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食盐经营秩序,加强食盐监管,确保食盐供应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我国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的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盐零售单位经营食盐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各食盐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对告知后拒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县经济信息委 023-74512518

              县市场监管局 12315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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