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代宜芳、刘小莉、李山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关于计生奖励扶助人员医保补贴同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体参保资助的建议》(第138号)收悉,经与县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计生奖扶人员资助参保政策与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政策。一是资助对象不同。计生奖扶人员包含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其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才享受医疗保险资助政策。而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包含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特困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困难群众。二是资金渠道不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为了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受益对象是符合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国家从2007年起在全国先试点后全面推开,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按年发放扶助金,以补充解决他们在医疗、养老、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而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源于医疗救助政策。2012年重庆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精神,积极配合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12〕21号)(渝府发〔2012〕7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从2013年起,对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交纳的个人参保费用进行资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三是业务部门不同。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对计生奖扶特扶人员参加居民医保进行资助,县医保局负责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进行资助。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规定,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文件和医疗救助系列文件中均不存在计生奖励扶助人员医保补贴同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体参保资助相关政策规定。因此将计生奖励扶助人员医保补贴同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支撑。
目前,我县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工作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对计生奖扶特扶家庭进行资助。
针对您提出的相关政策建议,我局下一步将会加大调研力度,收集民意,向市级有关部门反映,同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感谢您对医保事业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此答复函已经傅永宏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垫江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6日
联系人:邓晓南
联系电话:74508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