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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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1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陈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计生奖励扶助人员医保补贴同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体参保资助的建议》(第131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医疗保险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卫发〔2017〕123号)文件要求,对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以下简称“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实行参保资金补贴政策。符合参保资金补贴政策条件并自愿参保的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居民,个人参保资金由财政按以下规定进行补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资金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80%补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资金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补贴。当年确认的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对象,从次年1月1日起按年度享受参保资金补贴待遇。
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政策涵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由卫健部门牵头负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涵盖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特困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困难群众,由医保部门牵头负责。两者的资金渠道也各不相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为了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受益对象是符合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国家从2007年起在全国先试点后全面推开,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按年发放扶助金,以补充解决他们在医疗、养老、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而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源于医疗救助政策。2012年重庆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精神,积极配合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12〕21号)(渝府发〔2012〕7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从2013年起,对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进行资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为解决群众垫资难题,下一步我们将部门协同推进,会同卫健、财政、税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计生奖扶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工作进行针对性施策。实时与卫生健康部门共享互通信息,根据部门提供的计生奖扶数据,动态维护参保人员标识,减轻参保群众垫资压力。
针对您提出的相关政策建议,我局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调研力度,收集民意,向市级有关部门反映,同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感谢您对医保事业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此答复函已经傅永宏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垫江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25日
联 系 人:邓晓南,联系电话:74667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