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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83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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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83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谢秀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收取的建议》(第83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居民医保收费标准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依法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国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优化筹资结构。2013年至2024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67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400元。总的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一半以上,政府投入远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居民医保筹资水平逐年调增既有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是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

我县居民医保从2012年起纳入重庆市统筹管理,形成了全市统一的参保项目、缴费标准、待遇标准、信息管理、就医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模式。经过10余年的发展,居民医保制度日趋完善,基金征收稳步提高,医疗保障能力逐年增强,在保障参保群众生命健康、助推脱贫攻坚、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每年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的最低标准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出台文件明确。我市参保筹资标准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经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年第四季度下达次年参保筹资标准,重庆市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一直执行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下限。

二、关于居民医保报账问题

医疗保险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实现了全体参保人中患病与健康人群之间的互助共济,体现了风险共担、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能够为参保人提供公平的医保待遇,同时有助于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新农合制度在2003年建立时,为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制度覆盖面,曾建立过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个人(家庭)发生的门诊费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个人(家庭)账户这一保障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共济作用不够、减负效果不明显,还影响了制度的保障能力。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保障水平,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就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强化门诊共济保障。从202111日起,取消门诊定额报销制度,门诊定额报销制度调整为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报销制度。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基层、就近医疗的原则。参保人员未使用的门诊定额报销资金继续使用至全部使用完毕。目前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包括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普通门诊统筹、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等。

针对您提出的相关政策建议,我局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调研力度,收集民意,向市级有关部门反映,同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感谢您对医保事业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此答复函已经傅永宏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垫江县医疗保障局

2025325

联 系 人:邓晓南,联系电话:74667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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