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人大十八届五次会议第11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李武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照明设施使用的建议》(第110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的照明设施(“生鲜灯”)使用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部分商家通过调整灯光色温、显色指数等,刻意美化产品外观,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新鲜度、品质产生误判,甚至可能掩盖变质问题。针对这一现象,我局已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认真研究您建议的内容,并依据科所职责进行了责任分解,明确由食品经营科牵头组织在我县开展禁止使用“生鲜灯”专项整治工作;二是印发《关于开展禁止使用“生鲜灯”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二)宣传教育引领,营造浓厚氛围。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制作“如何识别灯光误导”科普视频、图文手册,并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周、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宣讲,在市民集中场所举办禁止使用生鲜灯等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3次,提升公众理性选购能力。二是强化教育管理。今年,已组织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等市场主体开展1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专题培训,明确要求市场主体不得使用生鲜灯,并落实了市场开办的监管责任,通过教育管理,市场主体自觉抵制生鲜灯的认识进一步提升。。
(三)加强协同联动,强化市场监管。指导市场主体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重点排查农贸市场、商超、生鲜门店等场所,对违规使用灯光的市场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日前,检查经营主体78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整改3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监管标准模糊。虽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不得使用对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识”,但目前只有该《办法》“明显”这一定性用词,尚无具体的定量标准件,致使查处判断与商家的争议较大,有的商家也因此钻制度漏洞。
二是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部分商家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让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更好的感官性状,由采购“生鲜灯”的成本较低,有的市场主体存在偷偷使用“生鲜灯”的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作用,从以下三个方面持续发力,全面禁止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超、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使用“生鲜灯”。
一是持续深化宣传教育引导。通过发布告诫书、消费提示等持续向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以及消费,加大《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经营者抵制“生鲜灯”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判断能力水平,切实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二是持续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将照明设施合规性纳入日常巡查内容,持续对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生鲜电商等市场主体开展现场检查。联合商务,消协等部门进行突击检查,继续深入开展“生鲜灯”执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规使用“生鲜灯”灯具、虚假标注产品信息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法律威慑力。
三是持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基层“12315工作站”建设、推进12315“五进”工作,畅通网络投诉举报渠道,做到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进行查处。完善部门协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共治格局。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关于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照明设施使用的关心支持。此函已经我局局长甘国胜审签,如您对以上答复有意见,请联系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13609476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