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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垫江县行政权力清单

日期:2021-04-12
垫江县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20年)
垫江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88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10 3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二条第二款。
2 县城市管理局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行政许可 20 3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八条。
3 县城市管理局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 20 4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9项;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条;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5.《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第二条第(二)项;
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4 县城市管理局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
5 县城市管理局 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20 5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
2.《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4.《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6 县城市管理局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20 3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01项。
7 县城市管理局 建筑垃圾消纳场核准 行政许可 20 6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01项。
8 县城市管理局 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行政许可 20 3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01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9 县城市管理局 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0 县城市管理局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二十二条。
11 县城市管理局 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审查 行政许可 20 6 1.《重庆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8〕43号) 附件3。
12 县城市管理局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4.《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5.《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6.《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07项;
8.《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13 县城市管理局 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查 行政许可 20 4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条;
2.《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渝府令第190号)。
14 县城市管理局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20 5 1.《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5 县城市管理局 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20 2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6 县发展改革委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5 5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
17 县发展改革委 政府投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其他)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 第二章第十一条。
18 县发展改革委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行政许可 20 3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第三部分第(四)点;
2.《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61号 第十条;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号 第七条。
19 县发展改革委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0 县发展改革委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行政许可 20 3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发〔2004〕62号 第七项;
2.《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61号) 第七条、第八条;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第三部分第(四)点;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号 规定;
5.《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渝府发〔2016〕7号 附件2;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202号 附件6;
8.《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渝委发﹝2017﹞9号 五。
21 县发展改革委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 行政许可 20 3 1.《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61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发〔2004〕62号 第7项;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第三部分第(四)点。
22 县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内项目变更招标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20 3 1.《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5.《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3 县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许可 20 7 1.《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 第二十三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第三条;
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4 县发展改革委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核-(县级)外资-不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 行政许可 20 3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2.《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明确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方式答复意见的函》 (审改办函﹝2017﹞12号;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九;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6.《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九;
7.《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国发﹝2016﹞72号)。
25 县发展改革委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核-(县级)内资-不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 行政许可 20 3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3.《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明确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方式答复意见的函》 (审改办函﹝2017﹞12号);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九;
5.《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6.《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九;
7.《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国发﹝2016﹞72号) 。
26 县发展改革委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除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以外的其余水库项目核准——内资 行政许可 20 3 1.《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一;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一;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7 县发展改革委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除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以外的其余水库项目核准——外资 行政许可 20 3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一;
2.《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一;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8 县发展改革委 除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余水事工程项目核准——内资 行政许可 20 3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一;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4.《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一。
29 县发展改革委 除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余水事工程项目核准——外资 行政许可 20 3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一;
3.《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一;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30 县发展改革委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内资 行政许可 20 3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三;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3.《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三;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31 县发展改革委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外资 行政许可 20 3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三;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三;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32 县发展改革委 除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和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外资 行政许可 20 3 1.《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三;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三;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33 县发展改革委 除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和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内资 行政许可 20 3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三;
4.《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三。
34 县发展改革委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独立船闸项目、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和在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外资 行政许可 20 3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三;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3.《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三;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35 县发展改革委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独立船闸项目、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和在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内资 行政许可 20 3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三;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三;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36 县发展改革委 除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外资 行政许可 20 3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九;
4.《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三。
37 县发展改革委 除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内资 行政许可 20 3 1.《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三;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九;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38 县发展改革委 除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市级财政平衡处理费的污水处理项目和需跨区县配置水资源、调节价格的城市供水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建项目核准——外资 行政许可 20 3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九;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4.《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三。
39 县发展改革委 除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市级财政平衡处理费的污水处理项目和需跨区县配置水资源、调节价格的城市供水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建项目核准——内资 行政许可 20 3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九;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4.《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三。
40 县发展改革委 非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外资 行政许可 20 3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2.《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十;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十。
41 县发展改革委 非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内资 行政许可 20 3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十;
3.《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渝府发〔2017〕18号) 十;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条。
42 县发展改革委 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以外的燃煤燃气热电站(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20 3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七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年〕72号)二;
4.《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渝府发〔2017〕18号);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43 县发展改革委 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市内其他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以外的其余水电站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20 3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渝府发〔2017〕18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七条;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年〕72号)二;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44 县发展改革委 除燃煤燃气热电站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含余热余气发电、不含掺烧煤炭热电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20 3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年〕72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4.《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渝府发〔2017〕18号);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45 县发展改革委 不属于共用输配电网且不需要从输配电价中疏导的其余电网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20 3 1.《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渝府发〔2017〕18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年〕72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46 县公安局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5 1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47 县公安局 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
48 县公安局 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
49 县公安局 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 行政许可 2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
50 县公安局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2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
51 县公安局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许可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52 县公安局 机动车抵押登记 行政许可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53 县公安局 机动车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
54 县公安局 机动车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2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
55 县公安局 机动车转移登记 行政许可 2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
56 县公安局 机动车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3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
57 县公安局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行政许可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
58 县公安局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行政许可 3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59 县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行政许可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60 县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
61 县公安局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行政许可 3 1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62 县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行政许可 10 3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63 县公安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0 10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6项。
64 县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7 7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项。
65 县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缴销 行政许可 7 7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项。
66 县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 行政许可 7 7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项。
67 县公安局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0 10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5项。
68 县公安局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10 10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5项。
69 县公安局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行政许可 1 1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70 县公安局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10 6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71 县公安局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行政许可 1 1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第三条 。
72 县公安局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30 20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73 县公安局 保安培训单位撤销 行政许可 30 20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74 县公安局 保安培训单位变更 行政许可 30 20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75 县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1000-5000人) 行政许可 7 7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76 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撤销 行政许可 30 20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
77 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 30 20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
78 县公安局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30 20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79 县公安局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行政许可 20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7号) 第二十三条。
80 县公安局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行政许可 20 7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1 县公安局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行政许可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32号) 第六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71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2项。
82 县公安局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行政许可 20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83 县公安局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行政许可 20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
84 县公安局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行政许可 20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85 县公安局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行政许可 20 7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6 县公安局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行政许可 20 7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87 县公安局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行政许可 20 7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88 县公安局 普通护照签发 行政许可 15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主席令第50号 第五条。
8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2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9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20 8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9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20 8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9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行政许可 20 8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9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5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9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行政许可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9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行政许可 25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14项;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渝府发﹝2014﹞32号) 第59项。
9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新设采矿权登记 行政许可 4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四、五、六款。
9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40 5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9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40 5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9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40 5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0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行政许可 40 5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10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0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10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20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10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非农村村民住宅 行政许可 20 20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7号 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5.《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10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行政许可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10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 第二条第九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第四条。
10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用途补办出让手续审查 行政许可 20 5 1.《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14号) 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3.《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14号) 4总则4.1。
10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3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修订) 第十二条;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21号);
5.《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3号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6.《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3号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10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20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10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20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11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报告审批 行政许可 20 8 1.《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7﹞1080号);
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11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行政许可 20 8 1.《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11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3.《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渝府令53号) 第三十条。
11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查 行政许可 20 5 1.《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第六条。
11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审查 行政许可 20 2 1.《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11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审查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2.《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11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11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行政许可 7 3 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112号);
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适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3】23号);
5.《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6.《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3号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11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历史建筑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审批 行政许可 20 8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十四条。
119 县交通局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行政许可 5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
120 县交通局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21 县交通局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90 27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
122 县交通局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二十七条。
123 县交通局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10 3 1.《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第三条;
2.《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4.《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十六条。
124 县交通局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行政许可 5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125 县交通局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126 县交通局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15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127 县交通局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15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128 县交通局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
129 县交通局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
130 县交通局 危险货物运输增项 行政许可 1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
131 县交通局 危险货物运输开业 行政许可 1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
132 县交通局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20 6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33 县交通局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20 6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134 县交通局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设计变更 行政许可 20 6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八条;
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六条;
5.《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三条 。
135 县交通局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施工图设计 行政许可 20 6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三条 ;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八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5.《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六条。
136 县交通局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 行政许可 20 6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三条;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第十八条;
5.《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第十六条。
137 县交通局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开业 行政许可 20 6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12项。
138 县交通局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终止 行政许可 20 5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12项。
139 县交通局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增项 行政许可 20 6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
140 县交通局 区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许可 行政许可 20 6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12项 。
141 县交通局 区县巡游出租经营权产权转让 行政许可 20 6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12项。
142 县交通局 驾培企业开业 行政许可 1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三十九条。
143 县交通局 驾校场地终止 行政许可 1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九条。
144 县交通局 驾培企业终止 行政许可 1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九条。
145 县交通局 驾培企业增项 行政许可 1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三十九条。
146 县交通局 驾培企业核减 行政许可 1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三十九条。
147 县交通局 驾校场地新增 行政许可 1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三十九条。
148 县交通局 客运站场地终止 行政许可 15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三十九条。
149 县交通局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5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九条。
150 县交通局 普通货运增项 行政许可 1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
151 县交通局 普通货运开业 行政许可 1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
152 县交通局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到期换证)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153 县交通局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年度核查)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二条。
154 县交通局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20 1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155 县交通局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156 县交通局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到期换证) 行政许可 20 1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157 县交通局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158 县交通局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159 县交通局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160 县交通局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二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161 县交通局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1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162 县交通局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163 县交通局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行政许可 20 1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164 县交通局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165 县交通局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二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166 县交通局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经营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167 县交通局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配发船舶营运证)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168 县交通局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20 1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169 县交通局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170 县交通局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配发船舶营运证) 行政许可 20 6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171 县交通局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172 县交通局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5号) 第70项。
173 县交通局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二条。
174 县交通局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年度核查)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175 县交通局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176 县交通局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20 1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177 县交通局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178 县交通局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配发船舶营运证)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179 县交通局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二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180 县交通局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181 县交通局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182 县交通局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条。
183 县交通局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到期换证)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二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184 县交通局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年度核查)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185 县交通局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186 县交通局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187 县交通局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188 县交通局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经营者开业)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189 县交通局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190 县交通局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年度核查)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二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191 县交通局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20 1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192 县交通局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行政许可 20 6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193 县交通局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194 县交通局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195 县交通局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20 1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196 县交通局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年度核查)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197 县交通局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198 县交通局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配发船舶营运证)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199 县交通局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行政许可 20 6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200 县交通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201 县交通局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行政许可 20 1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202 县交通局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经营许可证年度核查)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03 县交通局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船舶营运证年度核查)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04 县交通局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到期换证)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205 县交通局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二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206 县交通局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年度核查)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207 县交通局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经营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08 县交通局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年度核查)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70项;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209 县交通局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行政许可 20 1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210 县交通局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211 县交通局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年度核查) 行政许可 20 6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12 县交通局 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20 6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213 县交通局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行政许可 20 1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214 县交通局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行政许可 20 6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215 县交通局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20 1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216 县交通局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行政许可 20 6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一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条。
217 县交通局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行政许可 20 6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二条;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条。
218 县交通局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30 9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219 县交通局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 第9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 第十四条。
220 县交通局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六条;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21 县交通局 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3〕5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
222 县交通局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223 县交通局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224 县交通局 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5 5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第43号第五十一条 ;
2.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条;
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第43号 第五十二条;
4.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第三十二条;
5.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第三十一条;
6.《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225 县交通局 区县公交客运增项 行政许可 20 6 1.《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
226 县交通局 区县公交客运开业 行政许可 20 6 1.《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
227 县交通局 区县公交客运终止 行政许可 20 5 1.《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
228 县交通局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229 县交通局 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区范围内开展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20 6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4.《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30 县交通局 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条 ;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六条;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六条;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六条;
7.《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7号)第三十六条 。
231 县交通局 县内包车客运业户增项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32 县交通局 县内包车客运业户终止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233 县交通局 县内包车客运业户核减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234 县交通局 县内客运线路主体变更 行政许可 20 6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35 县交通局 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核减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236 县交通局 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开业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237 县交通局 县内包车客运业户开业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38 县交通局 县际毗邻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239 县交通局 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终止 行政许可 20 6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40 县交通局 县内客运线路变更 行政许可 20 6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241 县交通局 县内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242 县交通局 县内客运线路终止经营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43 县交通局 县内包车运力延续经营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44 县交通局 县际毗邻客运线路新增 行政许可 20 6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45 县交通局 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增项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246 县交通局 县内包车运力新增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247 县交通局 县际毗邻客运线路终止经营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248 县交通局 县内客运线路新增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249 县交通局 县内包车运力终止经营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250 县交通局 县际毗邻客运线路主体变更 行政许可 20 6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251 县交通局 县内包车运力主体变更 行政许可 20 6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6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十条。
252 县交通局 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20 6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第六条第三款;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 ;
3.《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第八条第二款;
4.《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9号)第十九条;
5.《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 第八条第三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
7.《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9.《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0.《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 第十一条 ;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
1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十四条 。
253 县交通局 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20 6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3.《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9号)第十九条 ;
4.《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 第八条第三款 ;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12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7.《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 第八条第二款 ;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9.《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 第十一条 ;
1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第六条第三款 ;
1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
1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七条。
254 县教委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11 3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55 县教委 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30 18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256 县教委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行政许可 90 16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
257 县教委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90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258 县教委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90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259 县教委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90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260 县教委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90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261 县教委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90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262 县教委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90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263 县教委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筹设审批 行政许可 3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264 县教委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90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265 县教委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 行政许可 3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266 县教委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90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267 县教委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90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268 县经济信息委 天然气加气站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20 6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69 县经济信息委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20 6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70 县经济信息委 天然气设施改动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190号;
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71 县经济信息委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第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272 县经济信息委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273 县经济信息委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城〔2007〕250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十一条。
274 县经济信息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15 4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2.《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渝府发〔2017〕31 号) 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6.《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渝府发〔2017〕18号)。
275 县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76 县林业局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号) 附件3第28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77 县林业局 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采伐和采集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
278 县林业局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20 6 1.《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3.《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79 县林业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80 县林业局 木材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3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81 县林业局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区县审批)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282 县林业局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83 县林业局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284 县林业局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85 县林业局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86 县林业局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87 县林业局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288 县林业局 良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初审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89 县林业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90 县林业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延续)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91 县林业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新办)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92 县林业局 权限内国家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93 县林业局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94 县林业局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20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295 县林业局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
296 县林业局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
297 县林业局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第十三条。
298 县林业局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20 6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299 县林业局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
300 县林业局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禁止性要求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301 县林业局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302 县林业局 风景名胜区临时建(构)筑物许可 行政许可 20 6 1.《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303 县林业局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304 县民政局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行政许可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305 县民政局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15 10 1.《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306 县民政局 殡仪服务站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20 8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307 县民政局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20 8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308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60 8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309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60 8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310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60 10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311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60 10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312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60 8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13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6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14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60 10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15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60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16 县民政局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20 10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 1号)五。
317 县民政局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20 10 1.《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 1号)九。
318 县民政局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0 8 1《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 1号)十。
319 县农业农村委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
320 县农业农村委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 行政许可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321 县农业农村委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产品) 行政许可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322 县农业农村委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323 县农业农村委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20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324 县农业农村委 执业兽医注册 行政许可 20 2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325 县农业农村委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行政许可 20 1 1.《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
326 县农业农村委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行政许可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二条。
327 县农业农村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区县核发C、D证)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328 县农业农村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区县初审A、B证)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329 县农业农村委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区县级)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330 县农业农村委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区县初审:母种和原种) 行政许可 20 5 1.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331 县农业农村委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区县核发:栽培种)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三条。
332 县农业农村委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区县核发:人工授精站点)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四条。
333 县农业农村委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区县核发) 行政许可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334 县农业农村委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
3.《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4.《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八条。
335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41号)第十条。
336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 行政许可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337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抵押 行政许可 1 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338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行政许可 2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条;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339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入 行政许可 2 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40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 行政许可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条;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341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出 行政许可 2 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42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号牌 行政许可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343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2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条。
344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2 1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条。
345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补换领牌证 行政许可 15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46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内容更正 行政许可 2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条。
347 县农业农村委 生产性渔业船舶登记(注销) 行政许可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条。
348 县农业农村委 生产性渔业船舶登记(登记)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二条。
349 县农业农村委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办证)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350 县农业农村委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注销) 行政许可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351 县农业农村委 区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1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
352 县农业农村委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省内) 行政许可 20 1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
2.《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八条。
353 县农业农村委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出省) 行政许可 20 1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
2.《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八条。
354 县农业农村委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20 2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第二十四条。
355 县农业农村委 农药经营许可(核发) 行政许可 20 10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二十四条。
356 县农业农村委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20 10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二十四条。
357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 行政许可 1 1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358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 行政许可 2 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59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 行政许可 2 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项;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360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行政许可 1 1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361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入 行政许可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
362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事项更正 行政许可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
363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恢复 行政许可 1 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364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 行政许可 1 1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365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 行政许可 2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项: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
366 县农业农村委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 行政许可 30 10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367 县农业农村委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行政许可 30 10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368 县农业农村委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 10 5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369 县农业农村委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1 1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
370 县农业农村委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行政许可 20 8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六条。
371 县农业农村委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31项。
372 县农业农村委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行政许可 20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373 县农业农村委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374 县农业农村委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375 县农业农村委 特殊渔业捕捞审批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九条。
376 县农业农村委 拖拉机安全检验 行政许可 20 1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77 县农业农村委 出售、购买、利用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378 县农业农村委 人工繁育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20 8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379 县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2 2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79项;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380 县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 20 10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71号) 第378项;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381 县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10 5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71号) 第378项。
382 县人力社保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设立) 行政许可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渝府发〔2014〕32号);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条;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七条;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八条;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条;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六条。
383 县人力社保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10 4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渝府发〔2014〕3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条;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六条;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七条;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八条。
384 县人力社保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1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条;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八条;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条;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渝府发〔2014〕32号);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七条;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六条。
385 县人力社保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10 4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渝府发〔2014〕32号);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八条;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七条;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六条;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条。
386 县人力社保局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30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174号) 第五条;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渝府发〔2014〕32号) 附件三。
387 县人力社保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3.《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75号 二、依法实施人力资源行政许可:(三)需提交的材料。
388 县人力社保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 行政许可 9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渝府发〔2017〕35号) 附件。
389 县人力社保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注销 行政许可 90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渝府发〔2017〕35号) 附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390 县人力社保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 行政许可 90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渝府发〔2017〕35号) 附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391 县人力社保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 行政许可 90 10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渝府发〔2017〕35号) 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392 县商务委员会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歇业 行政许可 20 6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83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六条。
393 县商务委员会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 行政许可 20 6 1.《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渝商务〔2017〕591号 第三十条;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六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83项。
394 县商务委员会 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申请领证) 行政许可 20 10 1.《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渝商务〔2017〕591号 第六条;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六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83项。
395 县商务委员会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 行政许可 20 6 1.《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渝商务〔2017〕591号 第三十条;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六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83项。
396 县商务委员会 拍卖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 行政许可 20 6 1.《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397 县商务委员会 拍卖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名称变更) 行政许可 20 6 1.《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398 县商务委员会 拍卖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99 县生态环境局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20 4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六条。
400 县生态环境局 新申请及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行政许可 20 4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401 县生态环境局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行政许可 2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六条;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十三条。
402 县生态环境局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20 4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条;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十一条。
403 县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许可证 行政许可 20 4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二十二条。
404 县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许可证 行政许可 20 4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二十二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二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405 县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延续许可证 行政许可 20 4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二条;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406 县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变更许可证 行政许可 20 4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二条;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二十二条。
407 县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2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08 县生态环境局 夜间作业审核 行政许可 2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409 县生态环境局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行政许可 5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410 县生态环境局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行政许可 2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411 县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许可 60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渝环〔2018〕57号);
3.《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十七条。
412 县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60 3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413 县市场监管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 行政许可 30 20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414 县市场监管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20 8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415 县市场监管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30 12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416 县市场监管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办 行政许可 30 20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417 县市场监管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行政许可 20 8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
418 县市场监管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行政许可 20 20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112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419 县市场监管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核发 行政许可 15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420 县市场监管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许可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 15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421 县市场监管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注销 行政许可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422 县市场监管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筹建 行政许可 30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423 县市场监管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登记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 15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424 县市场监管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换发 行政许可 15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425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新办 行政许可 15 9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426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注销 行政许可 1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427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延续 行政许可 1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
428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变更 行政许可 1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429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补办 行政许可 10 6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430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431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补办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432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433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434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新办 行政许可 1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435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新设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436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437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438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439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补发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440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注销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441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新办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442 县市场监管局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443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延续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444 县市场监管局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445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补办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446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变更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447 县市场监管局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448 县市场监管局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补办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449 县市场监管局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2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450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60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451 县市场监管局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85 34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452 县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15 6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453 县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20 8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249项;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454 县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45 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第六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249项;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455 县市场监管局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45 45 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456 县市场监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6.《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57 县市场监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458 县市场监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6.《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59 县市场监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6.《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60 县市场监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6.《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461 县市场监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6.《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462 县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20 1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
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一条;
5.《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463 县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0 1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
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一条;
5.《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
464 县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
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
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5.《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一条。
465 县市场监管局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3.《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9.《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10.《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1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1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1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1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1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8.《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2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1.《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2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2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2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466 县市场监管局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9.《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10.《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 第二条;
1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 第二十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
1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1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16.《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1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1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19.《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2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2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2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25.《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467 县市场监管局 内资分公司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7.《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10.《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1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1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1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
14.《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1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19.《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21.《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2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2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2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468 县市场监管局 内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行政许可 20 1 1.《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十三条;
6.《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8.《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
9.《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1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1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17.《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18..《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19.《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20.《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2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2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2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2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469 县市场监管局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20 1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3.《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9.《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10.《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1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1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1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1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1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
2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2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2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2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2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第四条。
470 县市场监管局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7.《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10.《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1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1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1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1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1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1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 第二条;
1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1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20.《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2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2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2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471 县市场监管局 内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0 1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9.《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14.《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1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1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1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0.《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2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2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2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2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2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2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472 县市场监管局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 第二十二条;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10.《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1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1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1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
14.《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1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1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18.《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19.《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1.《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2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2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2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473 县市场监管局 内资公司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0 1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10.《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1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1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1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17.《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19.《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22.《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2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74 县市场监管局 内资分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20 1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 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56号) 第二十六条;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36号令) 第二十一条;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36号令) 第二条;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36号令) 第二十二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36号令) 第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1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12.《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1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56号) 第四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16.《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号) 第三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18.《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56号) 第三条;
19.《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36号令) 第三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2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2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36号令) 第十八条;
2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25.《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2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56号) 第四十四条。
475 县市场监管局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0 1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9.《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10.《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1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1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1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16.《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1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19.《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2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2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24.《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2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476 县市场监管局 内资公司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0.《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1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1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16.《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17.《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1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19.《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2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23.《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2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2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477 县市场监管局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6.《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1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1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1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1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8.《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20.《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2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2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2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2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25.《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2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78 县市场监管局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9.《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10.《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1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3.《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1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1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1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19.《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2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2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2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479 县市场监管局 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20 1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10.《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1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1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13.《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1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1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1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1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 第十八条;
14.《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1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
1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480 县市场监管局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7.《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10.《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1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1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1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16.《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十三条;
18.《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19.《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20.《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2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2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2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2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481 县市场监管局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20 1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十三条;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9.《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10.《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1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12.《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1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1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17.《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18.《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19.《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20.《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2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25.《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2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82 县市场监管局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6.《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9.《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10.《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1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1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1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1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1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21.《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2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2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483 县市场监管局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20 1 1.《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5.《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0.《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1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1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1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1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19.《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20.《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2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2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2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484 县市场监管局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行政许可 45 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485 县市场监管局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1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1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1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1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1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7.《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19.《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21.《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2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23.《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2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2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486 县市场监管局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20 1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9.《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1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第二十六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1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1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16.《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1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19.《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20.《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22.《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2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2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2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487 县市场监管局 内资分公司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10.《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1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12.《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1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1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1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20.《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2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2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26.《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488 县市场监管局 内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10.《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1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1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1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1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1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9.《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20.《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2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2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2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2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2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2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
489 县市场监管局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二条;
7.《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条;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四条;
9.《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11.《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1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
1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
1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1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八条;
18.《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19.《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十一条;
2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2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2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2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2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十一条。
490 县市场监管局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 行政许可 22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491 县市场监管局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5 2 1.《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492 县市场监管局 广告发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5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九条
2.《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493 县市场监管局 广告发布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5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2.《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494 县水利局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九条 。
495 县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496 县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497 县水利局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第三十三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第三十三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38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第27条 ;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第27条 。
498 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改变主要用途或还耕许可 行政许可 20 5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99 县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五条 。
500 县水利局 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 第六条;
2.《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
501 县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502 县水利局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7条;
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条 。
503 县水利局 河道采砂许可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504 县水利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505 县水利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五条。
506 县水利局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
507 县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72项。
508 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509 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常规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
510 县水利局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
511 县水利局 二次供水许可 行政许可 20 5 1.《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12 县水利局 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行政许可 20 5 1.《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八条。
513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10 10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75项;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第10项;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
514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30 20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75项;
5.《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第10项。
515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30 20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第10项;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75项;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516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审核 行政许可 30 20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条;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第十条。
517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注销审核 行政许可 10 10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第十二条;
2.《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
518 县卫生健康委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新办资质、资质延续) 行政许可 30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519 县卫生健康委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业务范围增项) 行政许可 30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520 县卫生健康委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资质变更) 行政许可 30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521 县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行政许可 20 8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8项。
522 县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20 8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50项;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23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 第十三条。
524 县卫生健康委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15 5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525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20 5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 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526 县卫生健康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变更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放射性核素)) 行政许可 20 5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527 县卫生健康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校检) 行政许可 20 5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528 县卫生健康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20 5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529 县卫生健康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或地址)) 行政许可 20 5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530 县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注销) 行政许可 20 1 1.《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531 县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延续) 行政许可 20 1 1.《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532 县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变更) 行政许可 20 1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533 县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新办) 行政许可 20 1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534 县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补发) 行政许可 20 1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3.《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 ;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535 县卫生健康委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消毒产品(纸巾、纸)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20 5 1.《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536 县卫生健康委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延续消毒产品(纸巾、纸)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20 5 1.《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537 县卫生健康委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变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20 1 1.《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538 县卫生健康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539 县卫生健康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540 县卫生健康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541 县卫生健康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542 县卫生健康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543 县卫生健康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544 县卫生健康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545 县卫生健康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546 县卫生健康委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到期更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行政许可 40 10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三十六条。
547 县卫生健康委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 行政许可 40 10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三十六条。
548 县卫生健康委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行政许可 40 10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三十六条。
549 县卫生健康委 护士执业注册(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20 5 1.《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550 县卫生健康委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7 2 1.《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551 县卫生健康委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受吊销处罚者重新申请注册) 行政许可 20 5 1.《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552 县卫生健康委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行政许可 20 5 1.《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553 县卫生健康委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20 5 1.《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554 县卫生健康委 护士执业注册(执业证书补发) 行政许可 20 5 1.《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555 县卫生健康委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20 5 1.《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556 县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变更主要执业机构)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557 县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注销医师执业注册备案)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558 县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注销医师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559 县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证书纠错)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560 县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561 县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同一执业地点多执业机构备案)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562 县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信息补录)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563 县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564 县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行政许可 30 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565 县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变更执业范围)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566 县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变更执业地点)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567 县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568 县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港澳医师除外)) 行政许可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569 县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 行政许可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570 县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证书补发)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571 县卫生健康委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20 6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七条。
572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类别) 行政许可 10 3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573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诊疗科目) 行政许可 10 3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574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行政许可 10 3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575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所有制形式) 行政许可 10 3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576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10 3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577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45 10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578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30 5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579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原地址更名) 行政许可 10 3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580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地址搬迁) 行政许可 10 3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581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行政许可 45 10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582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变更床位) 行政许可 10 3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583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行政许可 30 5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一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584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申请医疗机构设置(不含港澳独资)) 行政许可 30 9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项;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585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互联网医院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30 9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项;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586 县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人员从事助产技术、节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服务) 行政许可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
587 县卫生健康委 再生育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588 县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行政许可 20 8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四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50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589 县文化旅游委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590 县文化旅游委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591 县文化旅游委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592 县文化旅游委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593 县文化旅游委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594 县文化旅游委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十八条;
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
595 县文化旅游委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20 3 1.《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十八条。
596 县文化旅游委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区(县)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597 县文化旅游委 一般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15 4 1.《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598 县文化旅游委 临时占用区县属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
599 县文化旅游委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20 3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36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
600 县文化旅游委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30 9 1.《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二条。
601 县文化旅游委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行政许可 20 8 1.《广播电视 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三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十八条。
602 县文化旅游委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行政许可 20 8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二十三条。
603 县文化旅游委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补证) 行政许可 20 5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六条。
604 县文化旅游委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设立) 行政许可 20 5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六条。
605 县文化旅游委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延续) 行政许可 20 5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六条。
606 县文化旅游委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注销) 行政许可 20 5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六条。
607 县文化旅游委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变更) 行政许可 20 5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六条。
608 县文化旅游委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游艺娱乐)设立 行政许可 20 8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九条。
609 县文化旅游委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变更) 行政许可 20 5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第六条;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第十二条;
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第五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03项。
610 县文化旅游委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设立) 行政许可 20 5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第六条;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第五条;
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第十二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03项。
611 县文化旅游委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延续) 行政许可 20 5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第五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03项;
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第十二条;
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第六条。
612 县文化旅游委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歌舞娱乐)设立 行政许可 20 8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九条。
613 县文化旅游委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行政许可 20 8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十五条;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2号) 第五条;
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2号) 第三条。
614 县文化旅游委 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20 1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三条。
615 县文化旅游委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设立) 行政许可 20 8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十条;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条;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十三条。
616 县文化旅游委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补证) 行政许可 20 8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十条;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条;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十三条。
617 县文化旅游委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注销) 行政许可 20 8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十条;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十三条;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条。
618 县文化旅游委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变更) 行政许可 20 8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条;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十条;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十三条。
619 县文化旅游委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内节目) 行政许可 30 5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电部令1994年第11号) 第五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电部令1994年第11号) 第七条;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七条。
620 县文化旅游委 旅行社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2.《旅行社条例》 (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七条。
621 县应急局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10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622 县应急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申请 行政许可 30 9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九条。
623 县应急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申请 行政许可 30 9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九条。
624 县应急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30 9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九条。
625 县应急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0 6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九条。
626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无储存) 行政许可 30 9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
627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30 9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五条。
628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 行政许可 30 9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五条。
629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无储存) 行政许可 30 9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
630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无储存) 行政许可 30 9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五条。
631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行政许可 30 9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
632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无储存) 行政许可 30 9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
633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 行政许可 30 9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五条。
634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45 13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九条。
635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申请 行政许可 45 13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一条。
636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申请 行政许可 45 13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一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九条。
637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45 13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六条第一款。
638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简化 行政许可 45 13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六条第一款。
639 县应急局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 行政许可 25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640 县应急局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25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641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 行政许可 45 1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642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45 1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643 县应急局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64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5 3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
64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业企业资质不符合简化办理的重新核定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条;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64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业企业资质符合简化办理的重新核定 行政许可 20 5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
64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 行政许可 20 5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64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办申请 行政许可 20 5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64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行政许可 2 1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
65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20 3 1.《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 。
65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20 6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 第一条 ;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
4.《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65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7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65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接通申请) 行政许可 10 5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65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报装申请) 行政许可 1 1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65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20 5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65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20 5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65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7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65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核 行政许可 20 5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十四条。
65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能效测评 行政许可 15 5 1.《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渝建发〔2017〕40号) 第八条;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八条。
66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行政许可 15 7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六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七条;
4.《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七条;
5.《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40号) 第十五条;
6.《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二十三条。
661 县住房城乡建委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行政许可 20 5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
662 县住房城乡建委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15 6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七);
2.《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
663 县住房城乡建委 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15 5 1.《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2.《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七)。
66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行政许可 6 2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
665 县住房城乡建委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六条。
666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九条;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六号]第三十二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4.《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
667 县住房城乡建委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八条。
668 县档案局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行政许可 15 7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七条;
3.《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40号) 第十五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六条;
5.《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七条;
6.《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二十三条。
669 县档案局 延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审批 行政许可 20 3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670 县档案局 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验收 行政许可 20 6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二条;
2.《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十五条。
671 县档案局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审批 行政许可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
672 县民宗委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行政许可 47 28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侨发〔2013〕18号) 第七条。
673 县民宗委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674 县民宗委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20 8 1.《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三条。
675 县民宗委 区县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 行政许可 20 1 1.《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七条第一款 ;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九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九条。
676 县民宗委 区县宗教团体变前审查 行政许可 20 8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九条;
2.《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七条第一款;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九条。
677 县民宗委 区县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查 行政许可 20 8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九条;
2.《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七条第一款;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九条。
678 县民宗委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30 9 1.《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四条;
2.《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二条。
679 县民宗委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30 10 1.《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二条;
2.《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四条。
680 县民宗委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30 10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四条;
2.《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二条。
681 县民宗委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许可 20 10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682 县民宗委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20 10 1.《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 1号)五;
2.《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683 县民宗委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30 12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
2.《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684 县民宗委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扩建审批 行政许可 30 10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
685 县民宗委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20 10 1.《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 1号)九。
686 县民宗委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20 8 1.《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 1号)。
687 县民宗委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异地重建审批 行政许可 30 10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
688 县新闻出版局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行政许可 30 12 1.《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2.《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垫江县行政给付事项目录(50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教委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资助或减免 行政给付 20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八条;
2.《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7号);
3.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84号) 第三条;
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84号) 第十条;
5.《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461号) 第三条。
2 县教委 各类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审核发放 行政给付 20 10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2]376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号);
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3 县民政局 老年人福利补贴 行政给付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2.《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十一条。
4 县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20 8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5 县民政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行政给付 45 20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第二章;
3.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章第十四条;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6〕47号) 第三章。
6 县民政局 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给付 行政给付 1 1 1.《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 渝民发(2009)134号;
2.《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 第五条。
7 县民政局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20 8 1.《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问题的批复》;
2.《关于抓紧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工作的请示报告》 第五条;
3.《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8 县民政局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付 行政给付 1 1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七条。
9 县民政局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行政给付 1 1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三条。
10 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90 35 1.《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26号令) 第二十四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渝府发〔2014〕16号);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11 县民政局 社区养老设施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90 35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2.《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规范等“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12 县民政局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30 10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号) 第二条。
13 县民政局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行政给付 30 10 1.《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第五条。
14 县民政局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20 8 1.《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5〕7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
15 县农业农村委 对扶贫特色产业项目及科技扶贫项目给予补助 行政给付 30 20 1.《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 第二十八条;
2.《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 第二十九条.
16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村扶贫对象参加商业意外保险给予补助 行政给付 30 10 1.《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扶贫攻坚的意见》 (渝委发〔2014〕9号);
2.《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 第二十一条。
17 县农业农村委 对贫困村基础设施和扶贫产业项目给予补助 行政给付 30 20 1.《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扶贫攻坚的意见》 (渝委发〔2014〕9号);
2.《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 第二条。
18 县农业农村委 对经选择和确定实施扶贫人力资源开发培训机构开展扶贫人力资源开发培训费用的支付 行政给付 30 10 1.《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 第二十二条。
19 县司法局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行政给付 9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20 县司法局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6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21 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21 21 1.《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四条。
22 县司法局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补贴 行政给付 60 1 1.《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 第七条。
23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行政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三条。
24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行政给付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25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行政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四条。
26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1.《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 民办发[2012]24号。
27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给付 行政给付 60 48 1.《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民办发〔2012〕3号;
2.《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2〕27号。
28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给付 行政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八条。
29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九条。
30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给付 行政给付 60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一条。
31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褒扬金给付 行政给付

1.《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一条。
32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给付 行政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六条。
33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60 48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六条。
34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行政给付 60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35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行政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36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行政给付 60 48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八条。
37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行政给付 60 48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四条。
38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 行政给付 363 363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1〕110号);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办发〔2011〕11号。
39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给付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十五条;
3.第十章第六十一条。
40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
41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和地方补贴核发 行政给付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九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 渝府发〔2005〕35号。
42 县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行政给付 75 7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43 县卫生健康委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行政给付 75 7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44 县卫生健康委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医疗救助 行政给付 50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
45 县卫生健康委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行政给付 50 20 1.《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46 县文化旅游委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 行政给付 1 1 1.《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十条。
4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行政给付 90 5 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6〕11号);
2.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渝建〔2017〕675号);
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1〕207号)。
4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给予资金补助 行政给付 90 7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
4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行政给付 90 7 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7〕32号);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
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
5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绿色建筑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行政给付 90 7 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5〕59号)第六条;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垫江县行政确认事项目录(125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垫江县财政局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3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 二。
2 县城市管理局 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建档 行政确认 90 0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3 县发展改革委 特定区域内开展风资源测风的企业确认 行政确认 20 3 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85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2.《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能〔2011〕1330号)。
4 县公安局 酒精、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检测 行政确认 21 0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零五条;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三十三条。
5 县公安局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行政确认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6 县公安局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行政确认 10 7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7 县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行政确认 10 0 1.《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GA1002-2012);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
8 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行政确认 30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9 县公安局 对管制刀具认定 行政确认 5 0 1.《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07]2号) 第一条。
10 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行政确认 49 0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五十条。
11 县公安局 对仿真枪的认定 行政确认 4 0 1.《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08]8号) 第一条。
12 县公安局 核发居住证 行政确认 15 11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13 县公安局 吸毒成瘾认定 行政确认 1 0 1.《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 第四条。
14 县公安局 吸毒检测 行政确认 1 0 1.《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10号) 第四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六十八条。
15 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7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16 县公安局 对淫秽物品鉴定 行政确认
0 1.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 公复字〔1998〕8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八。
17 县公安局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行政确认 25 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18 县公安局 对台湾居民的暂住登记 行政确认 1 1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9 县公安局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行政确认 1 1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0 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 行政确认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21 县公安局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行政确认 5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2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林权证登记 行政确认 30 30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附件2重庆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下放的行政权力目录 第646项;
2.《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2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行政确认 20 6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国土资发〔1999〕205号) 第六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油气矿产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7〕1832号);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建〔2008〕22号) 第二条;
5.《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66号) 第二条;
6.《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66号) 第三条;
7.《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36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7〕1556号)。
2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查封登记 行政确认 1 1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7.《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2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预告登记 行政确认 5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8号) 第二十九条。
2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异议登记 行政确认 3 1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6.《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2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行政确认 20 12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油气矿产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7〕183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
3.《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7〕1556号)。;
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第二条;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第四条。
2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更正登记 行政确认 5 2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8.《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
2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行政确认 15 5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1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3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25 15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3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行政确认 20 12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3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行政确认 15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6.《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1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3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15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1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3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15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3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30 30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7.《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行政确认 30 30 1.《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
1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3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及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动产权利登记 行政确认 30 30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3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行政确认 15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1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3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行政确认 30 30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4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地役权登记 行政确认 7 7 1.《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4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抵押权登记 行政确认 7 2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42 县交通局 船舶名称核准 行政确认 20 6 1.《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海船舶﹝2010﹞619号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
43 县交通局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行政确认 1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
44 县交通局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行政确认 20 6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45 县交通局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资质进行年度核验 行政确认 20 6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二十条。
46 县交通局 船舶进出港口报告 行政确认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47 县交通局 高速公路及国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养护计划备案 行政确认 20 6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
48 县交通局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行政确认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3.《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三条。
49 县交通局 客运站站级核定 行政确认 10 3 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JT/T200-2004) 第八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50 县交通局 船舶识别号授予 行政确认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第七条;
2.《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第二条。
51 县交通局 海事事故调查结论认定和复核 行政确认 30 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52 县交通局 20总吨以上的船舶抵押权登记确认 行政确认 7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6号 第四十八条。
53 县教委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行政确认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一条。
54 县教委 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确认 行政确认 60 1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8〕33号)。
55 县教委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行政确认 15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56 县教委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行政确认 90 45 1.《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
57 县教委 普惠性幼儿园认定 行政确认 20 12 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教基〔2015〕81号) 第四条。
58 县教委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2.《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十条。
59 县教委 对中小学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的认定 行政确认 6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2.《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渝教基〔2014〕78号 第三十二条;
3.《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渝教基〔2014〕78号 第十六条;
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
5.《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渝教基〔2014〕78号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6.《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48号 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8.《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渝教基〔2014〕78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9.《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渝教基〔2014〕78号 第二十二条;
10.《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渝教基发〔2016〕84号 第二十二条;
11.《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渝教基发〔2016〕84号 第二十三条;
12.《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渝教基发〔2016〕84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60 县教委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20 1 1.《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 教财〔2007〕14号。
61 县科技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行政确认 180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 。
62 县科技局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行政确认 150 45 1.《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科发高〔2010〕680号) 第三条。
63 县科技局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 30 7 1.《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2.《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第二条;
3.《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
64 县林业局 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行政确认 20 7 1.《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条;
2.《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4号) 第十二条。
65 县民政局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
66 县民政局 地名核准 行政确认 15 10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67 县民政局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30 12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68 县民政局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30 12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69 县民政局 特困人员认定 行政确认 45 20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70 县民政局 撤销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1 0 1.《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71 县民政局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1 1 1.《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72 县民政局 对行政区域界线认定 行政确认 10 8 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款;
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73 县民政局 撤销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22 0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74 县民政局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22 8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
75 县农业农村委 贫困户认定 行政确认 30 1 1.《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
76 县农业农村委 贫困村申报审查 行政确认 30 20 1.《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十三条。
77 县农业农村委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行政确认 60 30 1.《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1〕155号 第五条;
2.《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1〕155号 第三条;
3.《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 1991年11月12日农业部发布 第五条。
78 县农业农村委 动物疫情认定 行政确认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七条。
79 县农业农村委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行政确认 20 10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 第二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 第六条第一款;
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 第三条。
80 县农业农村委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10 10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第三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81 县农业农村委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60 20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五条第一款;
2.《重庆市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渝农发〔2007〕454号 第三条;
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 第十五条。
82 县人力社保局 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高级专家延长退休) 行政确认 20 8 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80号;
2.《国务院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3﹞141号 第二条。
83 县人力社保局 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提高退休费比例) 行政确认 10 4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的补充通知》 渝府发〔2005〕103号 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 第四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 渝府发〔2000〕103号 第二条。
84 县生态环境局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权核定 行政确认 10 3 1.《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178号 第六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法〔2014〕38号 第十四条;
5.《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16〕7号。
85 县生态环境局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土壤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相关资料备案 行政确认 3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3.《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环发〔2012〕14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号 (三);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1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86 县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行政确认 30 5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8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10 4 1.《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五条。
88 县市场监管局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行政确认 5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四条;
2.《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安排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告〔2019〕13号) 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四十二条。
89 县市场监管局 股权出质登记 行政确认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 第三条。
90 县市场监管局 动产抵押登记 行政确认 2 1 1.《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91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48 0 1.《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
2.《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92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行政确认 60 48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
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
93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确定 行政确认 363 363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
94 县卫生健康委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行政确认 20 12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5号) 第六条。
95 县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95 38 1.《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96 县卫生健康委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行政确认 200 80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97 县卫生健康委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确认 90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98 县卫生健康委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行政确认 50 20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
2.《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卫疾控发[2005]373号) 1.3.1。
99 县卫生健康委 对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备案 行政确认 15 0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第十一条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
100 县卫生健康委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行政确认 50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
101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评审 行政确认 20 12 1.《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
4.《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02 县文化旅游委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行政确认 30 12 1.《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
103 县文化旅游委 国家三级运动员认定 行政确认 90 36 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
104 县文化旅游委 文物认定 行政确认 10 4 1.《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46号) 第十条;
2.《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五条;
3.《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
105 县文化旅游委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单位认定 行政确认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渝委办发〔2019〕5号) 第三条第(七)项。
106 县文化旅游委 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组织推荐评审 行政确认 1 1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45号) 第六条;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45号) 第三条;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45号) 第九条;
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45号) 第八条;
5.《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45号) 第五条;
6.《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45号) 第七条;
7.《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45号) 第十条。
107 县文化旅游委 对1A、2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和对1A-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 行政确认 1 1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旅办发〔2012〕166号) 第十二条;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旅办发〔2012〕166号) 第六条;
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
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旅办发〔2012〕166号) 第二十三条。
108 县文化旅游委 一、二、三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和复核 行政确认 20 8 1.《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
2.《关于印发〈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234号) 附件第五条。
109 县应急局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行政确认 30 30 1.《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8号) 第三十五条。
110 县应急局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行政确认 30 30
111 县应急局 专职消防队验收 行政确认 15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
112 县应急局 火灾事故调查 行政确认 30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11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27 15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11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行政确认 20 1 1.《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法函〔2019〕144号。
11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75 15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6〕281号)。
116 县住房城乡建委 绿色建材认证 行政确认 30 18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3]1号)。
117 县住房城乡建委 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项目确认 行政确认 15 9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 第二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18号);
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9号) 第四十六条;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关于;
5.《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2号) 第四条。
118 县住房城乡建委 职工住房补贴审定 行政确认 60 60 1.《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18号)关于;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05〕92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4.《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2号) 第四条。
119 县住房城乡建委 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确认 行政确认 15 9 1.《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18号);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3.《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2号) 第四条;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 (渝府发〔1999〕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重府发〔1994〕241号)(十三)。
12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公有住房出售确认 行政确认 15 9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重府发〔1994〕241号)(十三);
3.《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18号);
4.《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2号) 第四条;
5.《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建住房〔1999〕209号)。
121 县住房城乡建委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 行政确认 20 5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 第十三条;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12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影响人防工程安全采取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确认 5 2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 第十五条。
123 县民宗委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 行政确认 3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124 县民宗委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行政确认 15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125 县民宗委 民族成份变更确认 行政确认 10 3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 第七条;
2.《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 第十一条。
垫江县行政奖励事项目录(67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发展改革委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20 7 1.《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二十四条 ;
2.《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
2 县公安局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奖励 行政奖励
0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令第135号)第二条 。
3 县公安局 交通事故侦破协助奖 行政奖励 30 0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 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 第五十八条。
4 县公安局 对废旧金属收购者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奖励 行政奖励 42 0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五条。
5 县公安局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20 0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6 县公安局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20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第二款。
7 县公安局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行政奖励 15 0 1.《戒毒条例》第八条。
8 县公安局 对举报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5 0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九条 。
9 县公安局 对举报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30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七十九条 。
10 县公安局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63 0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七条。
1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行政奖励 90 2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五条。
1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行政奖励 90 2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 。
1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行政奖励 20 5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 。
1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行政奖励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九条。
1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行政奖励 20 5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 。
1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90 2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条;
2.《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四条 。
17 县交通局 对非法营运举报属实的奖励 行政奖励 30 9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309号第三条第三项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18 县交通局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20 5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19 县交通局 对保护航标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八条 。
20 县交通局 对检举公路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30 9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1 县教委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行政奖励 20 8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第六条 。
22 县教委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90 43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23 县教委 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90 15 1.《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 第十七条。
24 县经济信息委 对保护电力设施器材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20 6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第十九条;
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 ;
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条第一款。
25 县科技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项评审 行政奖励 90 25 1.《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渝府令第278 (渝府令第278号) 第五条 。
26 县民政局 慈善表彰 行政奖励 200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 。
27 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行政奖励 20 8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八条 。
28 县民政局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单位、个人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20 8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条 。
29 县民政局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20 8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八条。
30 县民政局 对公益事业捐赠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200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第三项。
31 县民政局 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20 10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三十四条 。
32 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个人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30 12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
33 县农业农村委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
34 县人力社保局 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行政奖励 10 4 1.《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第七条第二款;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十一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
35 县生态环境局 对举报、投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9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36 县市场监管局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60 60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十条;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二条 ;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37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45 45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2.《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38 县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行政奖励 15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第十六条。
39 县市场监管局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45 45 1.《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40 县市场监管局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 行政奖励 15 15 1.《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 第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
41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举报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5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
42 县市场监管局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 行政奖励 15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
2.《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 第四条;
3.《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6号) 第五条 ;
4.《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7号) 第六条 ;
5.《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 。
43 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30 12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六条 ;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
44 县司法局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60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 ;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
45 县司法局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60 0 1.《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
46 县统计局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15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
47 县统计局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15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48 县统计局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20 20 1.《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
49 县统计局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20 20 1.《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十一条 。
50 县统计局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20 20 1.《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
51 县统计局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20 15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
52 县统计局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15 15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
53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烈士褒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363 363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七条;
3.《烈士褒扬条例》第七条 。
54 县卫生健康委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60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八条 。
55 县卫生健康委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行政奖励 90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条 。
56 县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90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 。
57 县卫生健康委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90 0 1.《护士条例》 第五条 ;
2.《护士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
58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90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 。
59 县文化旅游委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200 80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60 县文化旅游委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行政奖励 200 80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61 县文化旅游委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200 80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八条 。
62 县文化旅游委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1 1 1.《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 。
63 县文化旅游委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200 8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条 。
64 县医保局 对举报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60 60 1.《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288号) 第二条;
2.《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 第七条第二款。
6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60 36 1.《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第五条第二款。
66 县档案局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
67 县新闻出版局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30 12 1.《“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
2.《“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
垫江县行政裁决事项目录(15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行政裁决 3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七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条;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2 县发展改革委 价格鉴证及价格鉴证复核裁定 行政裁决 7 4 1.《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四条;
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第三条;
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十五 条;
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第十一条;
5.《重庆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渝价〔2012〕81号 第五条;
6.《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厅〔2008〕1392号 第二条;
7.《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十三条;
8.《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厅〔2008〕1392号 第一条;
9.《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第十条;
10.《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计办〔1997〕808号 第二条;
1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第二条;
12.《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计办〔1997〕808号 第五条;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 ;
14.《重庆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渝价〔2012〕81号 第十五条;
1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第十四条;
1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第十二条;
17.《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18.《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中纪发〔2010〕35号 第十八条。
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180 180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
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180 108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第二条;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
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25 15 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九条。
6 县交通局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行政裁决 5 2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7 县教委 对学生申诉作出的裁决 行政裁决 30 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8 县教委 对教师申诉作出的裁决 行政裁决 30 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
9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行政裁决 90 54 1.《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市监党〔2019〕18号)附件2《直管区局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职责及整合规则》 第一条第(二十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渝委办发〔2019〕9号) 第(二)项。
10 县市场监管局 对气瓶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争议的处理 行政裁决 30 18 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第二十一条。
11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行政裁决 30 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第六条。
12 县市场监管局 汽车“三包”争议申诉处理裁决 行政裁决 180 108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第三十二条。
13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行政裁决 180 180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 第四十二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4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行政裁决 30 0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第二款。
15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10 0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垫江县行政处罚事项目录(3419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财政局 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十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十四条;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十一条;
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十三条;
5.《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十二条;
6.《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九条。  
2 县财政局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七条。
3 县财政局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4 县财政局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5 县财政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县财政局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7 县财政局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70号 第四十条;
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70号 第四十条。
8 县财政局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条;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9 县财政局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10 县财政局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九条.
11 县财政局 对政府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 号 第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4.《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
7.《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12 县财政局 对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二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八十一条。
13 县财政局 对收费单位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2.《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六条;
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七条。
14 县财政局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库〔2016〕198号 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15 县财政局 对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16 县财政局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17 县城管局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8 县城管局 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19 县城管局 对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未做硬化处理,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20 县城管局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的或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
21 县城管局 对船舶经营管理者未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22 县城管局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23 县城管局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违反垃圾处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24 县城管局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25 县城管局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损、残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26 县城管局 对违规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7 县城管局 对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28 县城管局 对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29 县城管局 对在建筑平街层外墙违规安装空调、排气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0 县城管局 对临时占道经营者转让或出租临时占道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31 县城管局 对临时占道经营者违反临时占道经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
32 县城管局 对违反《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2.《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 。
33 县城管局 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收运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第十条第(一)、(二)、(四)、(五)项 ;
2.《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
34 县城管局 对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第十六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5号 主要职责(二) ;
3.《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第九条 。
35 县城管局 对未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第八条 ;
2.《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
36 县城管局 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5号主要职责(六);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 。
37 县城管局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第十五条 ;
2.《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十四条。
38 县城管局 对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2.《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 。
39 县城管局 对密闭式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0 县城管局 对未采取密封措施的车辆运输易散漏建筑渣土、沙石、垃圾等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41 县城管局 对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或未按照批准的时间、清运路线、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
42 县城管局 对建设工地周围环境未保持清洁,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造成尘土飞扬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
43 县城管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五条 ;
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三条 。
44 县城管局 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或达到填埋容量未采取及时封闭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45 县城管局 对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46 县城管局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
47 县城管局 对违规设置车辆清洗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48 县城管局 对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49 县城管局 对宠物饲养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0 县城管局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51 县城管局 对违规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52 县城管局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53 县城管局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54 县城管局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5 县城管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56 县城管局 对临时占用道路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57 县城管局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六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58 县城管局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八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五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条 。
59 县城管局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四条。
60 县城管局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二条 ;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六条第四款。
61 县城管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三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一条。
62 县城管局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三十九条 ;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条。
63 县城管局 对违反《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与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2.《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64 县城管局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65 县城管局 对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者违反临时占道停车点的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66 县城管局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失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67 县城管局 对违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68 县城管局 对未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69 县城管局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70 县城管局 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不符环境保护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畅通、重大养护维修工程未提前发布公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未使用统一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项 。
71 县城管局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72 县城管局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73 县城管局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74 县城管局 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未按规定期限修复竣工,未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影响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4.《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75 县城管局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4.《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76 县城管局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77 县城管局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六条。
78 县城管局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五条。
79 县城管局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四条。
80 县城管局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三条。
81 县城管局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二条。
82 县城管局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一条。
83 县城管局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84 县城管局 对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不依法进行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85 县城管局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依法备案、或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86 县城管局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
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87 县城管局 对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车辆进入公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88 县城管局 对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毁坏、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89 县城管局 对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90 县城管局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91 县城管局 对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在影响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92 县城管局 对将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出让、出租、抵押或合资、合作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93 县城管局 对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十二条。
94 县城管局 对不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95 县城管局 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指标进行绿化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三条;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96 县城管局 对擅自在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内修建建(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97 县城管局 对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桥梁检测评估委托、监测评估评定技术等级、结果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项;
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一条;
4.《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98 县城管局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项。
99 县城管局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第三十二条;
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00 县城管局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第十四条(五)项;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0号) 第二十六条;
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 第十八条;
4.《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七条。
101 县城管局 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遵守占用、挖掘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4.《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02 县城管局 对违反《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03 县城管局 对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第十四条。
104 县城管局 对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或构成危桥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三条。
105 县城管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106 县城管局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107 县城管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
108 县城管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109 县城管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设施设备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110 县城管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场所规划、布局、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111 县城管局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112 县城管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113 县城管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114 县城管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115 县城管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16 县城管局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117 县城管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118 县城管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119 县城管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120 县城管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21 县城管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122 县城管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123 县城管局 对户外招牌设置人未按规定维护管理户外招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第十九条;
2.《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第二十条第二项。
124 县城管局 对未按规定设置户外招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第二十条第一项;
2.《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第八条;
3.《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第十四条;
4.《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第十一条;
5.《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第九条。
125 县城管局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126 县城管局 对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未经同意或不服从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127 县城管局 对不按规定启闭城市夜景灯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36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128 县城管局 对在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项目中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36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129 县城管局 对夜景灯饰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36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130 县城管局 对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而没有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36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131 县城管局 对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经同意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32 号) 第十七条;
2.《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32 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132 县城管局 对在城市快速路上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擅自设置与其他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出入口,擅自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32 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2.《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32 号) 第十四条一、二、三项。
133 县城管局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第十七条。
134 县城管局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三十一条。
135 县城管局 对超限履带车、铁轮车等违规通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六条;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八条。
136 县城管局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五条。
137 县城管局 对城区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第一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138 县城管局 对在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第一条第三款。
139 县城管局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第一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140 县城管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第一条第五款。
141 县城管局 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第一条第七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142 县城管局 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第一条第二款。
143 县城管局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二条;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九条。
14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14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
14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14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
14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
14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城镇房屋所有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涉及违法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15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第五条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
15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15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15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15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当事人伪造、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条 ;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
15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擅自划拨应当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限期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逾期不办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第四条 ;
2.《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
15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非法低价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2.《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条。
15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5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15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16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16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
2.《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
16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16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16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16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
16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
16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十六条 。
16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
16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17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17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17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理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17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3.《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6.《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
17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17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占用耕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
17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第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17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17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权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17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8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不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如实提交年审资料和年度报告,拒绝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
18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勘查作业完毕和矿山关闭,未及时汇交勘查报告和矿山关闭报告,并未对勘查作业和开采活动中遗留的井、硐、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矿山关闭未密闭井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8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未按要求测绘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或采矿工程平面图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8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建设或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 ;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8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二十八条 。
18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第五条 。
18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五条 。
18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违反地质灾害管理规定,侵占、损毁、损坏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18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8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9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未按照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或未按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或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六条;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三十三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
19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六条 。
19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六条。
19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六条。
19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2.《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 。
19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 ;
5.《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19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六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19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六条 。
19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六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
19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应当送审的地图未送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六条 ;
4.《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20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2.《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3.《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六条 ;
5.《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20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六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八条 。
20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
20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有关设计单位严重违反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20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
20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房产测绘单位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
20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违反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迁建、保护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20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5号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5.《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5号 )第三条第二款。
20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单位汇交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三条 ;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20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21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违反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六条 ;
5.《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三十二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7.《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三十一条 ;
8.《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 。
21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六条 。
21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六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
21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六条 。
21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建设单位未按期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
21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五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
21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已取得相关规划手续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
21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九条 ;
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 ;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七条 。
21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规划资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三条 ;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6.《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九条 ;
7.《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9.《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21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2.《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十三条。
22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22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22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22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22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责令停止服务而拒不停止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22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专门管理区域外的违法建筑查处权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三条 ;
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 ;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 ;
5.《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
7.《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22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
22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建设,拒不停止或者拒不改正、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
22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22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
2.《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23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六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23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
23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卫星导航基准站的建设未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三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23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不缴纳或不按期缴纳应缴纳采矿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23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和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23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23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23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
23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23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24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施工或无故停止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24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
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4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260号 ;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五十八条;
4.《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6.《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五十八条。
243 县发展改革委 对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的招投标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4 县发展改革委 违反价格成本监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渝府令第286号 第二十五条 。
245 县发展改革委 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 渝府令第280号 第二十五条 ;
2.《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 渝府令第280号 第二十四条 ;
3.《价格监测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第二十条 。
246 县发展改革委 对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十七条 。
247 县发展改革委 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1号 第四条第(十)项 ;
3.《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渝规审发〔2006〕11号 第二十八条 。
248 县发展改革委 对未按规定保持粮食库存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1号 第四条第(十)项 ;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
3.《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渝规审发〔2006〕11号 第二十七条 。
249 县发展改革委 对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1号 第四条第(十)项 ;
2.《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渝规审发〔2006〕11号 第二十六条 ;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250 县发展改革委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政策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1号 第四条第(十)项 ;
3.《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渝规审发〔2006〕11号 第二十五条 。
251 县发展改革委 对未建立粮食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渝规审发〔2006〕11号 第二十四条 ;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1号 第四条第(十)项 ;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
252 县发展改革委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1号 第四条第(十)条 ;
2.《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渝规审发〔2006〕11号 第二十三条 ;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253 县发展改革委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渝规审发〔2006〕11号 第二十三条 ;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1号 第四条第(十)项. 。
254 县发展改革委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1号 第四条第(十)项 。
255 县发展改革委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2.《重庆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渝规审发〔2006〕11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1号 第四条第(十)项. 。
256 县发展改革委 对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检〔2004〕230号 第二十六条 ;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1号 第四条第(十)项. 。
257 县发展改革委 对采购粮食未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未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1号 第四条第(十)项. ;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五)项 ;
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十九条 。
258 县发展改革委 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二十三条 ;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1号 第四条第 (十)项 。
259 县发展改革委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十五条 。
260 县发展改革委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五十八条 ;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
261 县发展改革委 对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五十七条 ;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
262 县发展改革委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五十六条 ;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
263 县发展改革委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7号) 第三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264 县发展改革委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7号)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265 县发展改革委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7号) 第三条。
266 县发展改革委 对管道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7号) 第三条第一款。
267 县公安局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第二十条;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268 县公安局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一条;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
269 县公安局 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九)项。
270 县公安局 对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八)项。
271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272 县公安局 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273 县公安局 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或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274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或提供内容不真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275 县公安局 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76 县公安局 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277 县公安局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278 县公安局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五条;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条。
279 县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280 县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281 县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282 县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未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283 县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284 县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85 县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86 县公安局 对不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整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92 号第二十二条。
287 县公安局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十条。
288 县公安局 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五条。
289 县公安局 对拒绝、阻碍整合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三条。
290 县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建立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使用制度和不按规定留存视频图像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二条;
2.《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二十三条;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291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保障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二十二条;
2.《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二条。
292 县公安局 对违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二条;
2.《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二十条。
293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保存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基础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一条;
2.《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十七条。
294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备案、拆除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十六条;
2.《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一条。
295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建设、验收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拒绝、阻碍依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2.《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条;
3.《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四条;
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296 县公安局 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297 县公安局 对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98 县公安局 对违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299 县公安局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
300 县公安局 对网络运营者对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不采取停止传输、消除处置措施,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301 县公安局 对网络运营者、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履行违法信息管控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302 县公安局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303 县公安局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未按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304 县公安局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305 县公安局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306 县公安局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307 县公安局 对胁迫、欺骗实验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其人员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八条。
308 县公安局 对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为其提供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七条。
309 县公安局 对汽车租赁企业发现利用承租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310 县公安局 对经营服务场所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311 县公安局 对经营服务场所未建立内部禁毒责任制和巡查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312 县公安局 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利用网络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四条。
313 县公安局 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三条。
314 县公安局 对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或相关企业未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的处理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二条。
315 县公安局 对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316 县公安局 对未依法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品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317 县公安局 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318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五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319 县公安局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三十一条第(二)项。
320 县公安局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321 县公安局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22 县公安局 对个人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323 县公安局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24 县公安局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325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326 县公安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327 县公安局 除合法情形外,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328 县公安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329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330 县公安局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331 县公安局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332 县公安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333 县公安局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34 县公安局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35 县公安局 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
336 县公安局 对未经许可、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条。
337 县公安局 对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338 县公安局 对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339 县公安局 对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2.《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
340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41 县公安局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342 县公安局 对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
343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项。
344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
345 县公安局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346 县公安局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条。
347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48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五条;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49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350 县公安局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351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352 县公安局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353 县公安局 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54 县公安局 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55 县公安局 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三十二条第一款。
356 县公安局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未开启校车标志灯或未按照审核确定路线行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57 县公安局 对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58 县公安局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59 县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60 县公安局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361 县公安局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62 县公安局 对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363 县公安局 对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364 县公安局 对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365 县公安局 对驾驶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六)项。
366 县公安局 对轮式专用机械车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八条。
367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368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喷涂明显反光标志图案的道路移动作业车辆、机械上道路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五)项。
369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370 县公安局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371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372 县公安局 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危险品警告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373 县公安局 对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临时通行牌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失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374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375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机动车尾气冒黑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376 县公安局 对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身未按规定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所在地区、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或者字样不清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377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378 县公安局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或者阻止他方当事人撤离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379 县公安局 对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上下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380 县公安局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381 县公安局 对没有人行道的,行人未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382 县公安局 对三轮车、畜力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八)项。
383 县公安局 对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项。
384 县公安局 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385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386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设有转向灯转弯前未开启转向灯,或无转向头灯转弯前未伸手示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387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388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避让行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389 县公安局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未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390 县公安局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未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391 县公安局 对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
392 县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试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393 县公安局 对营运载客车辆在停靠站(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394 县公安局 对营运载客车辆在停靠站(港)内待客、滞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395 县公安局 对营运载客车辆在停靠站(港)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超过三十厘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396 县公安局 对营运载客车辆在停靠站(港)未依次进出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397 县公安局 对营运载客车辆未在规定的停靠站(港)内停车上下乘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
398 县公安局 对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399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熄火滑行或故意慢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
400 县公安局 对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401 县公安局 对挂车、拖拉机、载运危险品的车辆牵引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402 县公安局 对牵引载运危险品的车辆未由专业人员操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403 县公安局 对使用软连接牵引车辆,未设置示警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404 县公安局 对在城市道路上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405 县公安局 对道路上同方向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未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406 县公安局 对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
407 县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408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409 县公安局 对渝籍机动车在重庆市外高速公路上违反高速公路行驶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410 县公安局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411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412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413 县公安局 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14 县公安局 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
415 县公安局 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416 县公安局 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17 县公安局 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18 县公安局 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419 县公安局 对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420 县公安局 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421 县公安局 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22 县公安局 对驾驭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23 县公安局 对驾驭畜力车时在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24 县公安局 对畜力车并行、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25 县公安局 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十)项。
426 县公安局 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九)项。
427 县公安局 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428 县公安局 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自行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项。
429 县公安局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430 县公安局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31 县公安局 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32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433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434 县公安局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435 县公安局 对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436 县公安局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437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38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39 县公安局 对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或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440 县公安局 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441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442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43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44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45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446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447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448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49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或者没有按照限速标志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450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或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51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或时间通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52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53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454 县公安局 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55 县公安局 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456 县公安局 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457 县公安局 对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58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59 县公安局 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60 县公安局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461 县公安局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62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未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63 县公安局 对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牵引挂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464 县公安局 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65 县公安局 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466 县公安局 对挂车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467 县公安局 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468 县公安局 对拖拉机、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469 县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倒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470 县公安局 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471 县公安局 对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472 县公安局 对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473 县公安局 对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
474 县公安局 对牵引摩托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475 县公安局 对使用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476 县公安局 对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77 县公安局 对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478 县公安局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479 县公安局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480 县公安局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481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在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超车或遇紧急情况时,未按规定减速或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482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483 县公安局 对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484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485 县公安局 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
486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
487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488 县公安局 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89 县公安局 对在驾驶证暂扣期间、被依法扣留期间、超过有效期、丢失或者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或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490 县公安局 对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不按指定时间、使用非教练车,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491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
3.《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
492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五十六条。
493 县公安局 对销售拼装机动车、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494 县公安局 对非法拦载、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495 县公安局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496 县公安局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497 县公安局 对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498 县公安局 对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499 县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500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501 县公安局 对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向车外抛洒物品、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502 县公安局 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503 县公安局 对车辆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04 县公安局 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505 县公安局 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椅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506 县公安局 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507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508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509 县公安局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510 县公安局 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511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512 县公安局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13 县公安局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514 县公安局 对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15 县公安局 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516 县公安局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517 县公安局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六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18 县公安局 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519 县公安局 对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520 县公安局 对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21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22 县公安局 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523 县公安局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524 县公安局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25 县公安局 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载客或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
526 县公安局 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527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528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29 县公安局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30 县公安局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531 县公安局 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532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533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34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
535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536 县公安局 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37 县公安局 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38 县公安局 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539 县公安局 对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540 县公安局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541 县公安局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42 县公安局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在路口外等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43 县公安局 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44 县公安局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45 县公安局 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546 县公安局 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547 县公安局 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548 县公安局 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49 县公安局 对前车超车时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50 县公安局 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551 县公安局 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552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行驶超速未达50%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553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554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或者行人违规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七十五条。
555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七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10号)第四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四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四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四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条。
556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标线、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标线、指路标志指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57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558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59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560 县公安局 对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61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562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63 县公安局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64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565 县公安局 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566 县公安局 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67 县公安局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
568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569 县公安局 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570 县公安局 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571 县公安局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四条。
572 县公安局 对转借、冒用、骗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573 县公安局 对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574 县公安局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575 县公安局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576 县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577 县公安局 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6号)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
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十条第三款;
5.《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第一款。
578 县公安局 对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579 县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580 县公安局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等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4.《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581 县公安局 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582 县公安局 对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583 县公安局 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584 县公安局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处罚 行政处罚 1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第一款;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
4.《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五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6.《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第三款。
585 县公安局 对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专用或者与其类似标志图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586 县公安局 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587 县公安局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588 县公安局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589 县公安局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590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591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放大的号牌不清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592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三条。
593 县公安局 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594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5.《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公交管〔2013〕128号)。
595 县公安局 对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公交管〔2013〕128号)。
596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597 县公安局 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公交管〔2013〕128号)。
598 县公安局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不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599 县公安局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600 县公安局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601 县公安局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放置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602 县公安局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603 县公安局 对驾驶人和所有人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04 县公安局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605 县公安局 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606 县公安局 对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607 县公安局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608 县公安局 对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609 县公安局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610 县公安局 对驾驶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611 县公安局 对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
612 县公安局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613 县公安局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614 县公安局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615 县公安局 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616 县公安局 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拘留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617 县公安局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18 县公安局 对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619 县公安局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620 县公安局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621 县公安局 对持用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622 县公安局 对协助骗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623 县公安局 对非法获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624 县公安局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625 县公安局 对持用无效旅行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626 县公安局 对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
627 县公安局 对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
2.《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七条;
3.《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九条。
628 县公安局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629 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或者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630 县公安局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631 县公安局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632 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633 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外国机构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634 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635 县公安局 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636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637 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638 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639 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640 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641 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642 县公安局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643 县公安局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644 县公安局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645 县公安局 对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646 县公安局 对侮辱国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
647 县公安局 对侮辱国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
648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3.《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三十五条;
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六十五条。
649 县公安局 对典当行违反规定收当禁止收当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七条;
3.《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9号令)第六十六条。
650 县公安局 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二条;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9号令)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651 县公安局 对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六十七条。
652 县公安局 对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五十二条;
2.《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三十七条。
653 县公安局 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未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五十二条;
2.《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三十二条。
654 县公安局 对旧货经营者未登记、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三十二条;
2.《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五十二条。
655 县公安局 对旧货经营者未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三十二条;
2.《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五十二条。
656 县公安局 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经营者未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三十一条;
2.《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7号)第五十二条。
657 县公安局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9号)第二十五条;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十一条。
658 县公安局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十条;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6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三条;
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八条;
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三条。
659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 第十条第三款;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四条。
660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八条;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二条。
661 县公安局 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用于犯罪,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662 县公安局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663 县公安局 对印铸刻字业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七条。
664 县公安局 对印铸刻字业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七条。
665 县公安局 对印铸刻字业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七条。
666 县公安局 对印铸刻字业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六条。
667 县公安局 对委托非指定印刷企业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668 县公安局 对擅自委托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669 县公安局 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670 县公安局 对擅自承印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671 县公安局 对再委托他人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672 县公安局 对擅自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673 县公安局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674 县公安局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675 县公安局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676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国函[1996]69号) ;
2.《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九条 。
677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七条 。
678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六条 。
679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明知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六条 。
680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六条 。
681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三条第五项 ;
2.《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四条 。
682 县公安局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三条第五项 ;
2.《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四条 。
683 县公安局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九条 。
684 县公安局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八条 ;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6日公安部发布) 第十三条;
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 第二十三条 ;
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十条 。
685 县公安局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七条。
686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七条 。
687 县公安局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688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二十九条。
689 县公安局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九条 。
690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二十六条
691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692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93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94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695 县公安局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696 县公安局 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第(二)项 。
697 县公安局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698 县公安局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699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
700 县公安局 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701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702 县公安局 对违反规定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视频采集设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二十九条。
703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704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照明设施、包间包厢设备及门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705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706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07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708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赌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709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710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711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712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13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714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15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716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五条 ;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717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718 县公安局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
719 县公安局 对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2.《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款 ;
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
720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作废、交回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721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交回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或者不再需要适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722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723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724 县公安局 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725 县公安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
726 县公安局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
727 县公安局 对违规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728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729 县公安局 对依条例规定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730 县公安局 对未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相关情况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少于1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731 县公安局 对未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732 县公安局 对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33 县公安局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第六十二条 。
734 县公安局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735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
736 县公安局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 。
737 县公安局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
738 县公安局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
739 县公安局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740 县公安局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741 县公安局 对爆破作业相关人员与申请材料上注明人员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3〕274号) 第十七条;
2.《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3〕274号)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742 县公安局 对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3〕274号) 第十七条 ;
2.《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3〕274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743 县公安局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3〕27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2.《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3〕274号) 第十七条 。
744 县公安局 对企业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3〕274号)第十五条;
2.《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3〕274号)第二十四条。
745 县公安局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746 县公安局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747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748 县公安局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749 县公安局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750 县公安局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751 县公安局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752 县公安局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753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754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755 县公安局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756 县公安局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757 县公安局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758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或者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759 县公安局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760 县公安局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761 县公安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762 县公安局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763 县公安局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764 县公安局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765 县公安局 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766 县公安局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767 县公安局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768 县公安局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769 县公安局 对违法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770 县公安局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771 县公安局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772 县公安局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773 县公安局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774 县公安局 对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775 县公安局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776 县公安局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777 县公安局 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778 县公安局 对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779 县公安局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五款。
780 县公安局 对非法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781 县公安局 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
782 县公安局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783 县公安局 对骗领、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784 县公安局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2.《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3.《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4.《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二条。
785 县公安局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2.《<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3.《重庆市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4.《<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5.《<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786 县公安局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
3.《重庆市<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条。
787 县公安局 对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民用 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788 县公安局 对销售、收寄民用无人机及重要零部件未进行实名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民用 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2.《重庆市民用 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789 县公安局 对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790 县公安局 对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2.《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791 县公安局 对伪造、变卖或者出具虚假免疫证明、养犬证(犬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792 县公安局 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向公安部门备案或者报备事项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793 县公安局 对饲养犬只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794 县公安局 对不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手续或者养犬证遗失逾期不补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795 县公安局 对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796 县公安局 对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797 县公安局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
798 县公安局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2.《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3.《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799 县公安局 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2.《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800 县公安局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801 县公安局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802 县公安局 对卖淫、嫖娼或者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2.《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五条;
3.《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十三条。
803 县公安局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2.《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五条。
804 县公安局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者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805 县公安局 对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2.《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九条;
3.《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八条。
806 县公安局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2.《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4.《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十条。
807 县公安局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808 县公安局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809 县公安局 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810 县公安局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811 县公安局 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812 县公安局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813 县公安局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814 县公安局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815 县公安局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816 县公安局 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817 县公安局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818 县公安局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819 县公安局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820 县公安局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821 县公安局 对非法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822 县公安局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823 县公安局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824 县公安局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825 县公安局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826 县公安局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827 县公安局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828 县公安局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利用邪教、会道门活动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829 县公安局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830 县公安局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831 县公安局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832 县公安局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833 县公安局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834 县公安局 对破坏或者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款第(五)项。
835 县公安局 对妨碍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款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836 县公安局 对扰乱或者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款第(三)项。
837 县公安局 对扰乱或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838 县公安局 对扰乱或者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839 县交通局 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七条。
840 县交通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841 县交通局 对违反《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842 县交通局 对违反大气污染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843 县交通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844 县交通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845 县交通局 对违反《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七十一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七十条。
846 县交通局 对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
847 县交通局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五十四条。
848 县交通局 对违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5.《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四十二条;
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849 县交通局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或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850 县交通局 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文件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七条。
851 县交通局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852 县交通局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等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853 县交通局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854 县交通局 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明火作业,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855 县交通局 对从事水上水下活动影响通航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三十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条。
856 县交通局 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第二十五条;
5.《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
6.《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7.《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8.《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9.《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第二十四条。
857 县交通局 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而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或水路运输服务等违反运政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
4.《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5.《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6.《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8.《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9.《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858 县交通局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运政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6.《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8.《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9.《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0.《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859 县交通局 对船闸管理单位未制定操作规程、运行调度方案和安全运行制度报市港航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860 县交通局 对擅自或未按规定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等影响通航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5.《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6.《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8.《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9.《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0.《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1.《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861 县交通局 对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5.《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6.《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62 县交通局 对船舶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失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863 县交通局 对影响渡船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3.《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864 县交通局 对非公共汽车使用公共汽车营运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渝府令〔2009〕227号第六十三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865 县交通局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6号)第二十三条;
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3.《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6号)第二十三条;
4.《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6号)第二十三条。
866 县交通局 对单位和个人利用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非客运出租汽车安装使用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或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
867 县交通局 对因道路运输经营者责任造成的交通责任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868 县交通局 对不符合客运经营条件、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869 县交通局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870 县交通局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条。
871 县交通局 对非法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货物装卸、仓储业务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872 县交通局 对伪造、变卖、租借、冒用船舶相关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873 县交通局 对船舶不遵守航行、作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874 县交通局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逃逸、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未履行报告义务或不积极施救、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875 县交通局 对船员培训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培训、未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船员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
876 县交通局 对船员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未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提供虚假信息、违规招用船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四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五条。
877 县交通局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伪造证书、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条。
878 县交通局 对船长在船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879 县交通局 对涉及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卫星定位装置、违法行为内部处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80 县交通局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三条。
881 县交通局 对违反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882 县交通局 对违反公路超限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7.《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9.《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883 县交通局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884 县交通局 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4.《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885 县交通局 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886 县交通局 对违反公路施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887 县交通局 对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8.《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888 县交通局 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六条;
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四条;
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5.《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6.《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7.《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8《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9.《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10.《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11.《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五条;
1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13.《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七条;
1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15.《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16.《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
17.《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
18.《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9.《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20.《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二条。
889 县交通局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以及托运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890 县交通局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四条。
891 县交通局 对道路货运和客运经营者、货运站和客运站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七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四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九条。
892 县交通局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893 县交通局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3号第四十三条;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894 县交通局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违反道路运输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第249号第四十四条;
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3.《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四十六条;
5.《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八条;
7.《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3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8.《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895 县交通局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3.《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第 249 号第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5.《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6.《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896 县交通局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897 县交通局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898 县交通局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
899 县交通局 对交通运输行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六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一条;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五条;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九条;
1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四条;
1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19.《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五条;
2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条;
2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三条;
26.《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二条;
2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8.《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
900 县交通局 对交通运输行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901 县交通局 对违反《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五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五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三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三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五十一条;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三十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十八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十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十七条;
14.
902 县交通局 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903 县交通局 对在港口内储存、装卸、过驳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三十条。
904 县交通局 对港口经营人指使、强令违章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九条。
905 县交通局 对使用、占用港口岸线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十六条;
2.《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八条;
3.《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二十七条。
906 县交通局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907 县交通局 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5.《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908 县交通局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经营运输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八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
909 县交通局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四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三条。
910 县交通局 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911 县交通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六十八条、七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912 县交通局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913 县交通局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及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914 县交通局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915 县交通局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4.《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916 县交通局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917 县交通局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4.《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918 县交通局 对从业单位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十八条。
919 县交通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920 县交通局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921 县交通局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922 县交通局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四十六条。
923 县交通局 对船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924 县交通局 对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从事种植养殖等危险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第二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二条。
925 县交通局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第二条第(二)款。
926 县交通局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第二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927 县交通局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928 县交通局 对在航道内挖砂、采(吸)砂、取土、取石未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影响航行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929 县交通局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八条。
930 县交通局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931 县交通局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第二条第(二)款 ;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八条。
932 县交通局 对网约车车辆所有人违反《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第四十四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933 县交通局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三十六条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3.《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第四十五条 。
934 县交通局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第四十三条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三十五条 。
935 县交通局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四十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
936 县交通局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三十八条 。
937 县交通局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第五十条 ;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三十七条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938 县交通局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四十九条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939 县交通局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
940 县教委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一条 。
941 县教委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三条 。
942 县教委 对幼儿园违反规定办学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第十条第一款 ;
3.《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第二十七条 。
943 县教委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教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 ;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
944 县教委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945 县教委 对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三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3.《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第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946 县教委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六条 。
947 县教委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948 县经济信息委 对运输瓶装液化气未随车携带加盖液化气经营者公章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液化气经营者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个人运输瓶装液化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949 县经济信息委 对违反《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2.《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950 县经济信息委 对液化气经营者在停业、歇业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液化气储存设备、库存液化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51 县经济信息委 对液化气经营者在改建、扩建期间未中止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2.《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952 县经济信息委 对转让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第三十三条;
2.《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953 县经济信息委 对未办理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954 县经济信息委 对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冒用、使用伪造或使用转让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继续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手续继续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955 县经济信息委 对擅自设立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2.《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956 县经济信息委 对不按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增设供电条件或变相增加用电人负担等损害用电人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条;
4.《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四)、(五)项。
957 县经济信息委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高能耗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条;
2.《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七条;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958 县经济信息委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959 县经济信息委 对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
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
960 县经济信息委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961 县经济信息委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962 县经济信息委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963 县经济信息委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964 县经济信息委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965 县经济信息委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966 县经济信息委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967 县经济信息委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以及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5.《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968 县经济信息委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
969 县经济信息委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2.《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条;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970 县经济信息委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971 县经济信息委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972 县经济信息委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办理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条。
973 县经济信息委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七条;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条。
974 县经济信息委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2.《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条;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975 县经济信息委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条;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976 县经济信息委 对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第十八条;
2.《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第二十六条;
3.《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第四条。
977 县经济信息委 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第十五条;
2.《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第二十四条;
3.《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第四条。
978 县经济信息委 对违反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979 县经济信息委 对窃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
2.《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十八条;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4.《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980 县经济信息委 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中止供电情形消除后未依法恢复供电或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十七条;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3.《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
981 县经济信息委 对违反规定涂改、移动、拆除或毁损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3.《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982 县经济信息委 对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4.《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983 县经济信息委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害电力建设或进行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电力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3.《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
4.《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
5.《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984 县经济信息委 对在天然气输配、储存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动用明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2.《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九)项;
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985 县经济信息委 对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的统一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2.《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986 县经济信息委 对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作业、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和堆存物品,向天然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或气体,在天然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2.《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
987 县经济信息委 对擅自改变天然气供气用途或转供天然气,未经天然气经营企业同意开启或关闭天然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2.《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
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4.《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988 县经济信息委 对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维修天然气设施、器具或安装、维修天然气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2.《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989 县经济信息委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天然气建设工程项目、天然气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新建或改动天然气设施未向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项目建议书、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2.《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4.《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990 县经济信息委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991 县经济信息委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992 县经济信息委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用能产品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4.《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5.《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条。
993 县经济信息委 对拒绝接受能源利用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八条;
2.《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七条;
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条;
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994 县经济信息委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而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995 县经济信息委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996 县经济信息委 对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997 县经济信息委 对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998 县经济信息委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十一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6〕65号) 。
999 县经济信息委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6〕65号);
2.《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
1000 县经济信息委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6〕65号)。
1001 县经济信息委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封存、扣押的盐产品及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6〕65号)。
1002 县经济信息委 对未保持合理库存、造成食盐脱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6〕65号);
2.《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
1003 县经济信息委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6〕65号)。
1004 县经济信息委 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6〕65号);
3.《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
1005 县林业局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十九条 。
1006 县林业局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十八条 。
1007 县林业局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十七条 。
1008 县林业局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十六条 。
1009 县林业局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十五条 。
1010 县林业局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十四条 。
1011 县林业局 对不按照批准的(长江防护林)总体规划和作业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五条 ;
2.《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3.《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
1012 县林业局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 。
1013 县林业局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
1014 县林业局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
1015 县林业局 对饮食行业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条 。
1016 县林业局 对非法加工、出售、购买、携带、运输、利用、转让有关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邮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
1017 县林业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1018 县林业局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1019 县林业局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
1020 县林业局 对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六条 。
1021 县林业局 对伪造或违法买卖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违法买卖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二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4.《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 第一条 。
1022 县林业局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四条 。
1023 县林业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一条 。
1024 县林业局 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六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 。
1025 县林业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四条 。
1026 县林业局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邮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 。
1027 县林业局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
1028 县林业局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经营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1029 县林业局 对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八条 。
1030 县林业局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
1031 县林业局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
1032 县林业局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
1033 县林业局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六条 。
1034 县林业局 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
1035 县林业局 对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六条 。
1036 县林业局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1.《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
1037 县林业局 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
1038 县林业局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
1039 县林业局 对擅自批准砍伐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一条 ;
2.《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四条 。
1040 县林业局 对损坏(长江)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
1041 县林业局 对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1042 县林业局 对违法侵占林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
1043 县林业局 对违反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四条 。
1044 县林业局 对饮食行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条 。
1045 县林业局 对承运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
1046 县林业局 对违法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047 县林业局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
1048 县林业局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
1049 县林业局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
1050 县林业局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一条 。
1051 县林业局 对擅自在林区开展旅游和从事其他建筑、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
1052 县林业局 对擅自转让、调换林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
1053 县林业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已获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
1054 县林业局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
1055 县林业局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
1056 县林业局 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
1057 县林业局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
4.《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
1058 县林业局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
1059 县林业局 在规定期限内对(长江两岸)林区剃枝、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
2.《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五条 ;
3.《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
4.《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
1060 县林业局 对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或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条 ;
2.《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
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
4.《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
1061 县林业局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条 。
1062 县林业局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
1063 县林业局 对种子经营者违反规定出售种子未出具售种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三条 。
1064 县林业局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三条 。
1065 县林业局 对种子经营者违反有关种子包装、标签、经营档案、分支机构备案等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条 ;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四十八条 。
1066 县林业局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条 ;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0号) 第三十八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一条 。
1067 县林业局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
1068 县林业局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
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
1069 县林业局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
3.《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
1070 县林业局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
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
1071 县林业局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市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
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
1072 县林业局 对非法捕杀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
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
1073 县林业局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五条 。
1074 县林业局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或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三条 ;
2.《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二条 。
1075 县林业局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三条 ;
2.《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二条 。
1076 县林业局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三条 ;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 。
1077 县林业局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九条 。
1078 县林业局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 。
1079 县林业局 对无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
1080 县林业局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
1081 县林业局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
1082 县林业局 对运输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与运输证填写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
1083 县林业局 对毁林采种或违反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肃(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
1084 县林业局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和对在封山育林地、幼林地区砍柴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四条 。
1085 县林业局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
1086 县林业局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三条 。
1087 县林业局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 第六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
1088 县林业局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4号) 第三十条 ;
2.《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
1089 县林业局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二条 。
1090 县民政局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1091 县民政局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
1092 县民政局 对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
1093 县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1094 县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 第五十七条。
1095 县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1096 县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第(五)项;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1097 县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 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1098 县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 第五十八条第(五)(六)项。
1099 县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二)项。
1100 县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第五十八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1101 县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十七条。
1102 县民政局 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1103 县民政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2.《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1104 县民政局 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105 县民政局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二十四条;
3.《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106 县民政局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重庆市殡葬管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107 县民政局 对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骨灰装棺埋葬且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二十一条。
1108 县民政局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109 县民政局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110 县民政局 对与地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111 县民政局 对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112 县民政局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民政部令第27号 第九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八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八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113 县民政局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114 县民政局 对志愿服务组织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1115 县民政局 对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境外经费资助,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1116 县民政局 对志愿服务组织未依法公开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1117 县民政局 对志愿服务组织发布虚假志愿服务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1118 县民政局 对志愿服务组织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1119 县民政局 对志愿服务组织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名义、标识或者以开展志愿服务为由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1120 县民政局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1121 县民政局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七条。
1122 县民政局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2.《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1123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二十三条。
1124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二十三条。
1125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二十三条。
1126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二十三条。
1127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二十三条。
1128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二十三条。
1129 县民政局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1130 县民政局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
1131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
1132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1133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二条。
1134 县民政局 对慈善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1135 县民政局 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1136 县民政局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1137 县民政局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七条。
1138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
1139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
1140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
1141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
1142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
1143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
1144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
1145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1146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1147 县民政局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1148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 。
1149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1.《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
1150 县农业农村委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 第六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
1151 县农业农村委 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蚕种拒不销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四条。
1152 县农业农村委 对在距离蚕种场五公里内新建污染蚕种生产环境的砖瓦厂、农药厂、化工厂和油库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四条;
2.《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153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四条;
2.《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154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经批准新建或扩建蚕种场、蚕种冷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四条。
1155 县农业农村委 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1156 县农业农村委 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157 县农业农村委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06年第70号 第十六条。
1158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保存、建立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1159 县农业农村委 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第十七条。
1160 县农业农村委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161 县农业农村委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162 县农业农村委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163 县农业农村委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164 县农业农村委 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165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166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167 县农业农村委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168 县农业农村委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169 县农业农村委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170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171 县农业农村委 对《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
1172 县农业农村委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173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174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175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176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177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178 县农业农村委 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1179 县农业农村委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1180 县农业农村委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十七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十七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条第三款。
1181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条第三款。
1182 县农业农村委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八条。
1183 县农业农村委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五十九条.
1184 县农业农村委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五十九条.
1185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
1186 县农业农村委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
1187 县农业农村委 对《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八条;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
1188 县农业农村委 对《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四十七条;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
1189 县农业农村委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或者没有建立完备检测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五条;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
1190 县农业农村委 对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在屠宰时未回收畜禽标识,或者回收畜禽标识不交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16号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
1191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四款。
1192 县农业农村委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四款。
1193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1194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或者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五十九条。
1195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1196 县农业农村委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1197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不遵守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有关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五十九条。
1198 县农业农村委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1199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1200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五十九条。
1201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第四十一条;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第四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
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第四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五十九条。
1202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06年第70号 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1203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1204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 第十六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1205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1206 县农业农村委 对假冒、伪造、买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第十五条。
1207 县农业农村委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第十四条。
1208 县农业农村委 对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第二十二条。
1209 县农业农村委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第二十一条。
1210 县农业农村委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第二十条。
1211 县农业农村委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212 县农业农村委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213 县农业农村委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214 县农业农村委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1215 县农业农村委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216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217 县农业农村委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218 县农业农村委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1219 县农业农村委 对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号 第二十六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220 县农业农村委 对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221 县农业农村委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号 第五十七条;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222 县农业农村委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1223 县农业农村委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224 县农业农村委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1225 县农业农村委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1226 县农业农村委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227 县农业农村委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228 县农业农村委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5号 第二十七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229 县农业农村委 对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5号 第二十六条。
1230 县农业农村委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231 县农业农村委 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232 县农业农村委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1233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四十八条。
1234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四十七条。
1235 县农业农村委 对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四十五条。
1236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二十三条。
1237 县农业农村委 对渔业船员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后四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二十二条。
1238 县农业农村委 对渔业船员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前五项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二十一条。
1239 县农业农村委 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四十一条。
1240 县农业农村委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第四十条。
1241 县农业农村委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或《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三十三条。
1242 县农业农村委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三十二条。
1243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三十一条。
1244 县农业农村委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三十条。
1245 县农业农村委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二十九条。
1246 县农业农村委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二十八条
1247 县农业农村委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二十七条。
1248 县农业农村委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二十六条。
1249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二十五条。
1250 县农业农村委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二十四条。
1251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二十三条。
1252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二十二条。
1253 县农业农村委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二十一条。
1254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二十条。
1255 县农业农村委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十九条。
1256 县农业农村委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或借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十八条。
1257 县农业农村委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七条。
1258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六条。
1259 县农业农村委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五条。
1260 县农业农村委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四条。
1261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 第十三条。
1262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或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二条。
1263 县农业农村委 对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或者排放油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一条。
1264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 第十条。
1265 县农业农村委 对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或者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 第九条。
1266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267 县农业农村委 对超过特许捕捉证控制指标捕捉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1268 县农业农村委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1269 县农业农村委 违反《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1270 县农业农村委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六条。
1271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1272 县农业农村委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或者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四条。
1273 县农业农村委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1274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二条。
1275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一条。
1276 县农业农村委 对《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1277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条。
1278 县农业农村委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九条。
1279 县农业农村委 对《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1280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五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所列举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三十条;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 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十五条。
1281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282 县农业农村委 对《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其他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283 县农业农村委 对《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84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85 县农业农村委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286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87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288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289 县农业农村委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1290 县农业农村委 对《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违反《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二十七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2.《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
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4.《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5.《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2018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
6.《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2018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
7.《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2018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
1291 县农业农村委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五十九条。
1292 县农业农村委 对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02号 第十五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02号 第二十二条;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1293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1294 县农业农村委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条第三款。
1295 县农业农村委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十八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条第八款。
1296 县农业农村委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场所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未按照规定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16号 第四十四条;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
1297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1298 县农业农村委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1299 县农业农村委 对无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1300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4.《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六条。
1301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第五十九条。
1302 县农业农村委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303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1304 县农业农村委 对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2.《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1305 县农业农村委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306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
2.《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1307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308 县农业农村委 对误捕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或者误伤(死)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不及时救护与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1309 县农业农村委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310 县农业农村委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311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1312 县农业农村委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 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1313 县农业农村委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1314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315 县农业农村委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316 县农业农村委 对向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317 县农业农村委 对动物饲养人实施禁止免疫病种免疫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 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第五条第三款。
1318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药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1319 县农业农村委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野生动物相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1320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1321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1322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1323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1324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1325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1326 县农业农村委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1327 县农业农村委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
1328 县农业农村委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1329 县农业农村委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
1330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1331 县农业农村委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1332 县农业农村委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1333 县农业农村委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
1334 县农业农村委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
1335 县农业农村委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1336 县农业农村委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1337 县农业农村委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
1338 县农业农村委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1339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禁止招用的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340 县农业农村委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1341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药经营者具有《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342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药经营者具有《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343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344 县农业农村委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1345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1346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药生产企业具有《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347 县农业农村委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1348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1349 县农业农村委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1350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1351 县农业农村委 对使用农药及其他有毒物毒杀、捕捞水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1352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1353 县农业农村委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
1354 县农业农村委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1355 县农业农村委 对向库区流域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或者在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1356 县农业农村委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14号) 第三条。
1357 县农业农村委 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船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13号) 第三条。
1358 县农业农村委 对船舶航行时不按规定标明、擅自涂改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12号) 第三条。
1359 县农业农村委 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明火作业,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11号) 第三条。
1360 县农业农村委 对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机器和船体坏损,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失效、不全航行,或不按规定配备通讯、助航设备、视频设施以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10号) 第三条。
1361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不具备载客条件的渔船私载旅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9号) 第三条。
1362 县农业农村委 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8号) 第三条。
1363 县农业农村委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者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7号) 第三条。
1364 县农业农村委 对《重庆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6号) 第三条。
1365 县农业农村委 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实验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5号) 第三条。
1366 县农业农村委 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号) 第三条。
1367 县农业农村委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3号) 第三条。
1368 县农业农村委 对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2号) 第三条。
1369 县农业农村委 对《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1号) 第三条。
1370 县农业农村委 对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0号) 第三条。
1371 县农业农村委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 第二十九条 ;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 第三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1372 县农业农村委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 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 第三条第三款。
1373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374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375 县农业农村委 对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第十五条第三款 ;
2.《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第八条第四项 。
1376 县农业农村委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1号 第二十六条。
1377 县农业农村委 对《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4.《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378 县农业农村委 对《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379 县农业农村委 对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380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1381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1382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1383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384 县农业农村委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1385 县农业农村委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386 县农业农村委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387 县农业农村委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 第二十五条。
1388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二十八条。
1389 县农业农村委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二十六条 。
1390 县农业农村委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 第三十一条。
1391 县农业农村委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 第二十九条。
1392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393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规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6号 第三十二条。
1394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6号 第三十四条。
1395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6号 第三十三条。
1396 县农业农村委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1397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1398 县农业农村委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1399 县农业农村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
1400 县农业农村委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1401 县农业农村委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以及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
1402 县农业农村委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1403 县农业农村委 对非法推广未经登记的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1404 县农业农村委 对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1405 县农业农村委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1406 县农业农村委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1407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1408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409 县农业农村委 对转手销售进口兽药,超出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号 第二十七条 ;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410 县农业农村委 对《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 第十六条。
1411 县农业农村委 对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1412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违反兽用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 第四条;
3.《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 第十四条 。
1413 县农业农村委 对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 第十六条 。
1414 县农业农村委 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 第二十六条。
1415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
1416 县人力社保局 对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十八条 。
1417 县人力社保局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培训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十七条 。
1418 县人力社保局 对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 。
1419 县人力社保局 对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四条 ;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八条 ;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 。
1420 县人力社保局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
2.《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十五条 。
1421 县人力社保局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用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
1422 县人力社保局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十八条 ;
2.《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十一条 ;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
1423 县人力社保局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六十七条 ;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
1424 县人力社保局 对具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
1425 县人力社保局 对具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 (渝府令第231号) 第十五条 。
1426 县人力社保局 对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 。
1427 县人力社保局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违反外国人就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
1428 县人力社保局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违反有关专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八条 ;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七十三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
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事部2005年第4号令) 第三十七条 ;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七十二条 ;
6.《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事部2005年第4号令) 第三十三条 ;
7.《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渝府令第281号) 第三十三条 ;
8.《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七十四条 ;
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七十条 ;
10.《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事部2005年第4号令) 第三十五条 ;
1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事部2005年第4号令) 第三十六条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
1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事部2005年第4号令) 第三十四条 ;
1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七十一条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 。
1429 县人力社保局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
1430 县人力社保局 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
3.《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
4.《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
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
1431 县人力社保局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
2.《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渝府令第130号) 第十三条 。
1432 县人力社保局 对用人单位对履行集体协商职责,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或者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职工打击报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十七条 。
1433 县人力社保局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以担保、入股、集资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六十七条 。
1434 县人力社保局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
1435 县人力社保局 对用人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十条 。
1436 县人力社保局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三条 。
1437 县人力社保局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
5.《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
6.《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
1438 县商务委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四十三条。
1439 县商务委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1440 县商务委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1441 县商务委 对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77号) 第十九条第二项。
1442 县商务委 对拍卖企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 (渝商委发〔2005〕106号) 第二十七条;
2.《拍卖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5第2号) 第三十二条。
1443 县商务委 对酒类商品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1444 县商务委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十条。
1445 县商务委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二条;
2.《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九条。
1446 县商务委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5
1.《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第9号) 第二十九条。
1447 县商务委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发行、服务和资金存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第9号) 第三十七条。
1448 县商务委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二十一条;
2.《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十四条;
3.《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十三条;
4.《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十二条;
5.《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十七条;
6.《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十九条;
7.《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十一条;
8.《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二十三条;
9.《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第十八条。
1449 县商务委 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1450 县商务委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451 县商务委 对违法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或组织劳务人员在国外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452 县商务委 对违反市级储备应急物资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渝商务〔2017〕799号) 第三十一条;
2.《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三十八条;
3.《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八条。
1453 县商务委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454 县商务委 对外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1455 县商务委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赴国外工作、未依法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依法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条;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1456 县商务委 对新建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77号) 第十九条第一项。
1457 县商务委 对酒类商品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1458 县商务委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1459 县商务委 对违反散装酒销售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1460 县商务委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或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六条。
1461 县商务委 对家庭服务机构具有《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十二条。
1462 县商务委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十一条;
2.《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四条;
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二十六条。
1463 县商务委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具有《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十四条;
2.《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九条;
3.《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三条。
1464 县商务委 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三十八条。
1465 县商务委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六条;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七条。
1466 县商务委 对供应商、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十五条;
2.《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八条;
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条 第二款;
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十一条;
5.《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十八条;
6.《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三十三条;
7.《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七条。
1467 县商务委 对经销商、供应商、售后服务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六条;
2.《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十条;
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十二条;
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十四条;
5.《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四条;
6.《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一条;
7.《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468 县审计局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0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1469 县审计局 对不配合审计行为的处理及处罚 行政处罚 15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2.《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渝府办﹝2018﹞第319号 第三十四条;
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1470 县审计局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及处罚 行政处罚 15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2.《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渝府办﹝2018﹞第319号 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4.《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
1471 县生态环境局 对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十二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472 县生态环境局 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473 县生态环境局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474 县生态环境局 采用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电子废物污染防治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要求,或违反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40号 第二十一条;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475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1476 县生态环境局 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1477 县生态环境局 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十八条。
1478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479 县生态环境局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1480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1481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以及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未达到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482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483 县生态环境局 对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484 县生态环境局 对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第二十七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485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上报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第18号 第五十六条。
1486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 第四十五条。
1487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第18号 第五十五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488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进行报告、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未保存登记资料、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放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或未建立放辐射、危险废物台账和档案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第五十五条;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6.《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四十八条。
1489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第五十五条。
1490 县生态环境局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单位,以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第二十一条;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第五十五条。
1491 县生态环境局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1492 县生态环境局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1493 县生态环境局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违反废旧放射源或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将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送交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3号 第二十三条;
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7.《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8.《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第二十一条。
1494 县生态环境局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未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或将监测不符合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以及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对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未使用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495 县生态环境局 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496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1497 县生态环境局 对不处置危险废物又不承担处置费用、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未将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将废旧放射源或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九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498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499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00 县生态环境局 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或者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1501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废旧放射源、危险废物,或转让未按规定报告或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三条;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502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1503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04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放辐射、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制度以及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3号 第二十一条;
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3号 第二十四条。
1505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06 县生态环境局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07 县生态环境局 对无许可证、许可证到期或未按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08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第二十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6.《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3号 第二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8号 第五十七条;
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509 县生态环境局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10 县生态环境局 对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1511 县生态环境局 对不按规定处理、处置、排放或者贮存放射性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7.《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512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1513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14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条;
4.《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15 县生态环境局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16 县生态环境局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17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法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5.《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
6.《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1518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6.《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
7.《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1519 县生态环境局 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8号 第三十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3号 第二十二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8.《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9.《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1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1520 县生态环境局 对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
1521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1522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三十六条。
1523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禁止的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设立娱乐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十四条;
2.《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三十六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24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施工作业的公示规定以及夜间施工审核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2.《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二十一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4.《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三十七条。
1525 县生态环境局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26 县生态环境局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27 县生态环境局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生产、销售、购买、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5.《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528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或限制采(碎)石区域内从事或扩大采(碎)石场生产规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29 县生态环境局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1530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控制扬尘排放、采取防燃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4.《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1531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四条。
1532 县生态环境局 对销售或者使用总磷酸盐含量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的洗涤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1533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34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库区消落带从事畜禽养殖、餐饮等对水体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2.《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35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36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水体违法清洗或违法倾倒、排放禁止倾倒、排放的污染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1537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2.《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1538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
6.《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1539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照规定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检测以及保存原始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四十八条;
4.《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5.《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540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如实记录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并备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41 县生态环境局 对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6.《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第十九条;
7.《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8.《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
9.《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542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43 县生态环境局 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44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1545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进行申报或拒报谎报申报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四条;
4.《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5.《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6.《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1546 县生态环境局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5.《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第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1547 县生态环境局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1548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规定安装或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
1549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50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三条。
1551 县生态环境局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52 县生态环境局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权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
1553 县生态环境局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54 县生态环境局 对不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 。
1555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三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1556 县生态环境局 对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
1557 县生态环境局 对事故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 。
1558 县生态环境局 对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4.《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1559 县生态环境局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未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采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工艺和配备净化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1560 县生态环境局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1561 县生态环境局 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生产超过标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 ;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1562 县生态环境局 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63 县生态环境局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
1564 县生态环境局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1565 县生态环境局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1566 县生态环境局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1567 县生态环境局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七条 ;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1568 县生态环境局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69 县生态环境局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70 县生态环境局 对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571 县生态环境局 对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未安装在线监控装置或监控装置未正常运行、在运送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5.第二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
1572 县生态环境局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1573 县生态环境局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1574 县生态环境局 对生产达不到环保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
1575 县生态环境局 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
1576 县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单位、技术机构及人员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
1577 县市场监管局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渝委办发〔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 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1578 县市场监管局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者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 第四十五条;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157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提供抽检样品、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或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渝委办发〔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158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禁止销售的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渝委办发〔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 第四十五条;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1581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批准或备案进口化妆品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二点;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3.《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渝委办发〔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
1582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渝委办发〔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 第四十五条。
158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化妆品产品未进行卫生质量检验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出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
1584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渝委办发〔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 第四十六条;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158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渝委办发〔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 第四十六条。
158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158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渝委办发〔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158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渝委办发〔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158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渝委办发〔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
159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8号) 第三条。
159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提供授权书、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8号) 第三条。
1592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除胰岛素以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反兴奋剂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159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1594 县市场监管局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1595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兼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人员,或未按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或者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群体不良事件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1号) 第四条。
1596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调查、拒绝协助召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2.《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三十七条。
1597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销售或使用、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药监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2.《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六条。
1598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召回制度、质量保证体系与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未按规定提交召回文件,或变更召回计划未报备案及拒绝协助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三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1599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无记录、未报告和擅自销毁召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二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1600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2.《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十九条。
1601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通知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1602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履行责令召回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2.《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二十五条。
1603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1604 县市场监管局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3号) 第六十五条。
1605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生产药包材的、生产并销售或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3号) 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
1606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一条。
1607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二十条。
1608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在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十九条。
1609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十八条。
1610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提供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十三条。
161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的、销售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以非法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八条。
1612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管理药品销售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七条。
1613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1614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组织从业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六条。
1615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3号) 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六条。
161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机构违法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1617 县市场监管局 对提供虚假材料等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2.《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8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 第五十条;
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一条。
1618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进口药品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条。
1619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1620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7号) 第六十八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8号) 第六十一条;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1621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8号) 第六十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6号) 第十八条;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7号) 第六十七条。
1622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7号) 第六十六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8号) 第五十九条;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1623 县市场监管局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0号)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第六十三条;
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4号)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8号) 第五十六条。
162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 第五十五条;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八十二条;
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2号) 第六十一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162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储存、运输疫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1626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1627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未经备案发布药品广告、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162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经营的药品、医疗机构制剂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五条。
1629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销售药品不正确告知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违规调配处方药和销售未标明产地的中药材、疫苗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购销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八条;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
1630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变更、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2.《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9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八十条;
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十八条;
5.《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第七十条;
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7.《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7号) 第六十五条;
8.《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十四条;
9.《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8号) 第五十七条;
10.《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六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1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 第四十六条。  
1631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七条;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 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
1632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药品药物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1633 县市场监管局 对无证生产、经营、收购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四十三条;
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163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2.《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第五十一条;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163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三十二条。
163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十七条。
163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三十条。
163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代理人、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
163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捕杀、经营、购买青蛙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164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将实验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95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164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单位或个人降低地方标准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废止地方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317号) 第三十二条;
2.《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317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642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二十七条。
164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或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三十八条。
164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三十七条;
2.《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二十五条。
1645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二十四条。
164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印刷企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二十二条;
2.《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三十五条。
164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三十四条;
2.《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二十一条。
164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系统成员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十八条;
2.《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三十二条;
3.《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三十三条。
164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三十一条;
2.《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十三条;
3.《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8号) 第十四条。
1650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165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的租赁者在出租特种设备时未提供必需提供的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条。
1652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无销售额、违法所得或销售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及拒不提供真实帐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2.《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1653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规定进行贸易计量结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2.《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
165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2.《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1655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法制造、修理、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2.《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1656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清理、处理、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十条;
2.《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条;
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十四条。
165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警示、报告义务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条;
2.《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十九条。
165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产品质量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十五条;
2.《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条。
1659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标明组装或者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或者未按照规定附有说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条;
2.《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十四条。
166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条;
2.《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条;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十三条。
166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
1662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条。
166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五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二条。
166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条。
166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条。
1666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不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166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八条。
166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当提供搜索结果和不当搭售商品或者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七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166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条。
1670 县市场监管局 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三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 第四十二条。
1671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1672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1673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执行相关食品安全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1674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1675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1676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167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向用非食品原料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食品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167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用非食品原料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679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1680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1681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摊贩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1682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168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168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1685 县市场监管局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小作坊登记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168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小作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168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小作坊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168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向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1689 县市场监管局 对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690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1691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 第二十一条;
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 第二十四条。
1692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拒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四条。
169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不执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等强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三条。
1694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个人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1695 县市场监管局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不正当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
1696 县市场监管局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169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
169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1699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1700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九条;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四十三条;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四十七条。
1701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抽样证明材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八条;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四十六条。
1702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二十一条;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四十五条。
170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四十条;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九条。
1704 县市场监管局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
170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七条;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八条。
170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合同格式条款不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十三条;
2.《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十四条。
170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项。
170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违反《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项 ;
2.《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170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2.《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八条。
171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未将营业执照置放在生产场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经营者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验照、年检、变更登记或其他手续,为无照经营者非法提供营业执照、合同文本、银行账户、发票等经营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查处 照经营行为条例》 第九条第(三)项;
2.《重庆市查处 照经营行为条例》 第五条。
1711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十项;
2.《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171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1713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171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经纪人条例》 第十七条;
2.《重庆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十三条。
171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纪人未依法保存经纪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经纪人条例》 第十四条;
2.《重庆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十一条。
1716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纪人未依法备案和提供的备案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经纪人条例》 第九条;
2.《重庆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十条。
171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强迫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十三条。
171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在销售商品中,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十八条;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十四条。
1719 县市场监管局 对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十三条;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十七条。
1720 县市场监管局 对以还本销售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十三条;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六条。
172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十二条;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五条。
1722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权利人授权以“特约经销”、“总经销”、“总代理”等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十二条;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四条。
1723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明知或应知是《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禁止的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八条;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一条;
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二条;
4.《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十条;
5.《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条。
1724 县市场监管局 对采用伪造或者冒用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一条;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十条。
172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损害竞争对手、坑害消费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条;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十条。
1726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文字、图形等行为和擅自更换他人所生产的商品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九条;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十条。
1727 县市场监管局 对新闻媒体单位违法发布广告,对其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人员和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1728 县市场监管局 对新闻媒体单位、广告经营者违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172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拒绝查阅、不执行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决定和伪造、隐匿、毁灭、转移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173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2.《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3.《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1731 县市场监管局 对新闻媒体单位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非广告经营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广告活动以及应先行审查未经审查而擅自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173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发布烟草广告和惊扰公众的广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2.《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1733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法将数据作为广告中的排位依据的,或者新闻媒体广告中对未予完整地说明商品或服务与价格相关的交易事项的以及其他违规发布新闻媒体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2.《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3.《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4.《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5.《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三)、(四)项.
173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新闻媒体广告使用数据未标明出处,未标明影响数据对比性、有效性的限定条件的,或者在新闻媒体广告中设定解释权以及其他发布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2.《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3.《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4.《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5.《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
6.《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173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发布以专家、消费者和用户身份进行欺骗、误导宣传的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条;
2.《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1736 县市场监管局 对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广告没有广告标记和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八条;
2.《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九条;
3.《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1737 县市场监管局 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1738 县市场监管局 对收费单位有《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或者拒绝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2.《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173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收费单位有《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十)、第(十五)项、第(十六)项;
2.《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174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未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 第九条。
1741 县市场监管局 对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条;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1742 县市场监管局 对注册人拒绝办理使用该证明商标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1743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
1744 县市场监管局 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十五条;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1745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十四条;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1746 县市场监管局 未按规定提交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1747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产品质量不达要求从而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一条。
174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存档备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十条;
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十一条 。
1749 县市场监管局 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十一条;
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九条。
175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商标印制单位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和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八条;
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十一条。
175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十一条;
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七条;
3.《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七条;
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四条;
5.《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五条;
6.《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三条;
7.《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六条。
1752 县市场监管局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2.《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五条。
1753 县市场监管局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2.《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五条。
175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使用与特殊标志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
175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1756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对该商标侵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175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175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1759 县市场监管局 对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予注册等情形而接受其委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176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商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176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1762 县市场监管局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一、二款;
4.《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5.《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十八条。
176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第五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三条。
176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第二款。
1765 县市场监管局 对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
1766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1767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条。
176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176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五条;
2.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六条。
177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四条;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三条。
177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九条;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条;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一条;
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二条。
1772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八条第二款;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77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条;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七条。
177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九条;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六条。
177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八条;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五条。
1776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四十三条。
1777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177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1779 县市场监管局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四十条。
178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九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七条。
178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七条。
1782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五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四条。
178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三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四条。
178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二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三条。
178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等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一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条。
1786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九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条。
178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八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二十九条。
1788 县市场监管局 对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178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790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五条。
179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未如实标明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二条;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四条;
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四十六条;
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条;
5.《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三条;
6.《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一条。
1792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四十五条。
179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179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七十二条。
1795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五十三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796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者违反包装或者标签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三十二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三十五条;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五十二条;
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三十三条。
1797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五十一条.
179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九条;
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79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条;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1800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七条。
1801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或者其包装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二十五条;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二十四条;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三十五条;
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二十一条。
1802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二十条;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三十四条。
1803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三十二条。
1804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三十一条;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十八条。
1805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三十条;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十七条。
1806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二十八条;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第(五)项。
1807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按规定标注且逾期不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七条;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六条;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十一条;
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十三条;
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 第十二条。  
180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四十二条;
2.《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二十八条。
1809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四十一条。
1810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不安全食品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十三条;
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三十二条;
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四十条。
1811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三十九条;
2.《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十九条。
1812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2.《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八条第一款;
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十四条;
6.《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十三条。
1813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二十九条。
1814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815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1816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817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二条。
1818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一条。
1819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1820 县市场监管局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停止生产、不召回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182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1822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1823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1824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1825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法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十一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七条;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六条;
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二条;
5.《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7.《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1826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四十二条;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五条;
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三条;
5.《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四十一条。
182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一条;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八条第一款;
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六条;
5.《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6.《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二条;
7.《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182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1829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条。
1830 县市场监管局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1831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款。
1832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
1833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十条。
183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183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五十条第四款。
1836 县市场监管局 对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未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183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1838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不停止销售、不追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183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五十条第二款;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184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1841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等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184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企业未履行主动召回,销售企业未履行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1843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三款;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
1844 县市场监管局 对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1845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七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四十五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三条第四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5.《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八条;
6.《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条。
184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五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1847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不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或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严重违反产品技术标准,或不具备基本生产技术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十条;
2.《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184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六条。
1849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六条。
185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六条。
1851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六条。
1852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六条。
1853 县市场监管局 对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六条。
185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承担工业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1855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1856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1857 县市场监管局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858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变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1859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186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后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186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86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86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
186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第三条;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第四十一条。
186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86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变更后逾期仍未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186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86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1869 县市场监管局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抽查工作纪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十七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三条。
1870 县市场监管局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十七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十六条;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三条;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七条。
1871 县市场监管局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规抽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十五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十七条;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十九条;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三条;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二十二条;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二十四条;。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十八条;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二十三条;
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十六条;
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二十五条;
1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二十一条;
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三条;
1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二十条。
1872 县市场监管局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1873 县市场监管局 对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十二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十二条;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三条;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三十二条;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三十八条。
187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等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4.《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二款;
6.《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四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
187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三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十条。
1876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八条二款;
2.《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五十一条;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二十三条;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四十八条;
5.《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1877 县市场监管局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187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二款。
1879 县市场监管局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二款。
1880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188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二款;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四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四十一条。
188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二款;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四十九条;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
188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销售或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四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二款;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四十一条;
8.《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二条。
1884 县市场监管局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第三条。
188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第八条。
1886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计量检定人员未取得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 第二十条。
1887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 第二十二条;
2.《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 第十六条。
1888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 第十三条 ;
2.《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 第二十一条。
1889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使用未经考核合格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 第十六条第(二)、(三)项;
2.《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 第二十二条。
189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 第十二条。
189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 第六条第(一)项;
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 第十一条第(一)项。
1892 县市场监管局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 第十条;
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 第五条。
189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眼镜配置者违反配备计量器具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 第九条 ;
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 第四条第(四)、(五)、(六)项。
189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 第十条。
189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 第九条;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 第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
1896 县市场监管局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第七条。
1897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第六条。
189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第五条。
189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第四条。
190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第九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第十八条。
190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或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第十七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第五条;
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第七条;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第六条。
1902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190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190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1905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八条。
1906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或者违规使用水效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七条。
1907 县市场监管局 对拒绝、阻挠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第二十条。
190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第十九条。
190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第十八条。
1910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1911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使用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912 县市场监管局 对法定计量部门达不到考核条件等违反计量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第十条第(一)项;
2.《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 第十八条;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第十条;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第十六条。
191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
191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家用汽车修理者未建立执行修理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第十三条;
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第十六条;
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第四十条;
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第十五条。
1915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者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第三十九条;
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第十二条。
191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第十条;
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第三十八条。
191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家用汽车生产者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第三十七条;
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第九条。
1918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农业机械产品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五条。
1919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1920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
1921 县市场监管局 对乘用电梯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二十九条;
2.《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四条第一款;
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五十一条。
1922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四条第一款;
2.《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五十条;
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二十一条。
192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四十八条;
2.《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四条第一款;
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十六条。
192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梯改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四条第一款;
2.《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十四条;
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四十七条。
1925 县市场监管局 对使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十三条;
2.《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四条第一款;
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四十六条。
1926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四条第一款;
2.《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十三条;
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十二条;
4.《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四十五条。
192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梯制造单位设置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二十八条;
2.《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四条第一款;
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四十四条。
192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梯使用者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应急呼救系统,并保证其有效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条;
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192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气体销售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罐车、罐式集装箱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九条;
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1930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锅炉使用者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八条。
1931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按规定报废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六条。
1932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1933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1934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设计、租赁、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193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第三条;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第四十条。
193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第三条;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第三十九条。
193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第三条;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第三十八条。
193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第三条;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第三十二条。
193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第三条;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第三十一条。
1940 县市场监管局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不履行主体受力构件制造责任,或者向不具有相应资质主体购买、委托加工主体受力构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
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十五条;
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十条。
1941 县市场监管局 对承租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
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十八条;
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942 县市场监管局 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
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十九条;
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943 县市场监管局 对使用旧起重机械没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
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十七条;
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二十三条。
1944 县市场监管局 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
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十八条;
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十六条。
1945 县市场监管局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
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九条;
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十四条。
194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六条;
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
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十三条。
1947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第四条;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第五十条。
1948 县市场监管局 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第四条;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第四十九条。
194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第四条;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第四十八条。
195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5.《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1951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1952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195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195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195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
1956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195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三条。
195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1959 县市场监管局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196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196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单位及人员在事故救援和调查中失职或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1962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196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196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配备、使用和培训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196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或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6号) 第四条第(十五)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
4.《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1966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存在隐患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1967 县市场监管局 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四十九条
4.《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八条。
196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特种设备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196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规生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197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校验、调试,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197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1972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197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197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197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1976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197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197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不按照召回报告实施召回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三十一条。
1979 县市场监管局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提交主动召回总结,或未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四十条;
3.《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三十二条;
4.《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98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要求对召回计划进行备案,或未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二十九条;
2.《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三十九条;
3.《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二十三条。
198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三十八条;
2.《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二十二条;
3.《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二十一条。
1982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缺陷儿童玩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二十八条;
2.《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二十一条;
3.《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三十七条。
198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在缺陷调查中未承担及时调查等相应法律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三十六条。
198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备案、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三十五条。
1985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可机构在认可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
1986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人员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
1987 县市场监管局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规出让资质和使用虚假、无效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第二十七条。
1988 县市场监管局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198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不规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第二十五条;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第二十八条。
1990 县市场监管局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违规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一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八条。
1991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 第十九条;
2.《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 第五条第二款。
1992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检验机构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
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993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 第三十六条。
1994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检验机构违规从事食品检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 第三十五条。
1995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出具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四条第二款。
1996 县市场监管局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 第三十三条;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 第四条。
1997 县市场监管局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 第三十二条;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 第四条。
1998 县市场监管局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十二条;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二十五条;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四条第二款。
1999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二十八条;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十五条;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四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2000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三十条;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二十三条;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十六条;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四条。
2001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不规范标注、使用认证标志或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二十三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三条第三款;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三十二条;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五十五条。
2002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三条第三款;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2003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生产、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二十四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三条第三款;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2004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三条第三款;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005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第五十六条;
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第二十五条;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2006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机构发现认证对象不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而未采取措施纠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第二十条;
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第四条第三款。
200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向不符合要求的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第十七条;
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第四条第三款。
2008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机构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第四条第三款。
2009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委托人违反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五十五条;
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四条第二款。
2010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五十四条;
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三十一条;
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二十九条;
6.《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四条第二款。
2011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十六条;
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四条第二款。
2012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十四条;
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五十二条;
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四条第二款。
2013 县市场监管局 对虚假标注有机等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五十条;
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三十五条;
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四条第二款。
2014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八条第二款;
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四十九条;
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 第四条第二款。
2015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二十六条;
2.《 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 第三十五条;
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 第四十八条;
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8号) 第三十四条;
5.《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6.《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二十七条;
7.《 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 第三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七十一条.
2016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 第四十七条;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 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
7.《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8号) 第三十五条;
8.《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2017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生产、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201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取得境外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201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2020 县市场监管局 对超出指定范围从事目录产品认证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2021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202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第四十条 。
2023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作出完整记录留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2024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2025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202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境外认证机构违规设立和违规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2027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202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029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集市入场经营者违反计量器具有关使用、维护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第十二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
2030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集市主办者违反配备计量器具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第十一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第五条第(四)、(五)、(六)项。
203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
2032 县市场监管局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
203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制造、销售、使用(修理)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七条。
203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2.《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 第二十六条。
203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2.《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 第三十条。
203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固定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质检局、工商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3.《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质检局、工商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03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规定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2.《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质检局、工商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03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以及销售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
4.《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2039 县市场监管局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第十二条第五款;
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204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制造、销售未经批准或者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204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或交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第十四条第六款;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第十四条第六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2042 县市场监管局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条。
2043 县市场监管局 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2044 县市场监管局 对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2045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六条。
2046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第十四条第七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204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204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非法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2049 县市场监管局 对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第十二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2050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第十条。
2051 县市场监管局 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第九条。
205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单位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许可证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053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205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收购糖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糖料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十一条;
2.《糖料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十九条。
2055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不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2056 县市场监管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057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05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2059 县市场监管局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060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第六条。
206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2062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2063 县市场监管局 对非法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206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拆解或者处置电器电子产品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2065 县市场监管局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2066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
2067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206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2069 县市场监管局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
2070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207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207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07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
207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
2075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076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有关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七。
2077 县市场监管局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第三十九条。
207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2079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4.《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080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2081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2082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不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08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084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2085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2086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208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208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208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209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坏文物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后逾期未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2091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零售商收取或变相收取有关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十三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
2092 县市场监管局 对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文物拍卖经营、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2093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零售商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七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
209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2095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六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
2096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相关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十一条;
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十二条。
2097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十八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
209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十二条;
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十条。
2099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零售商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十六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
210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有关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九条;
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十二条。
2101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未事先明示获得积分规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十五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
2102 县市场监管局 为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
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七条;
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八条。
210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七条;
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十二条。
2104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十四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
210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当事人合同欺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六条;
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十二条。
2106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展示奖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十三条。
210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10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十二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
210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五条第(七)项;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十三条。
2110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十一条 ;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
2111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七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
2112 县市场监管局 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五条第三项;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十二条。
2113 县市场监管局 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不真实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二十三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第六条。
211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五条第二项
2115 县市场监管局 对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五条第一项。
2116 县市场监管局 对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七条;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八条;。
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
211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
5.《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六条。
2118 县市场监管局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十二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五条第六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
211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十二条;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五条第五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
2120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2121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2122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212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212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批准私自经营,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2125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九条。
2126 县市场监管局 对涉嫌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212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五条;
2.《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3.《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4.《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12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12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13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直销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并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换货和退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13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直销企业未按相关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132 县市场监管局 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13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213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2135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136 县市场监管局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13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进行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13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13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直销企业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14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
3.《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
2141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
2.《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
3.《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
2142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214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214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14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146 县市场监管局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214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妨碍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
4.《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三条。
214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214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二条;
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215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从事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6.《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条。
215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三条;
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2152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为其商品或者其他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4.《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
215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以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四条;
4.《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
215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4.《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
2155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展开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 第三十三条。
2156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 第三十二条;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 第十三条。
215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 第十条第六项;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第十九条。
215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第十二条;
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 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2159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 第八条;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第九条;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216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二条;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十一条。
216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2162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被抽检商品不合格,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十六条;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九条。
216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八条;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十四条。
216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抽查检验工作中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七条;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十二条。
2165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拒绝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十条。
2166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2167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失效、变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2168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216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2170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2171 县市场监管局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2172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八条。
2173 县市场监管局 对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条。
217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
2175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2.《网络购买商品七日 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三十条;
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 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六条;
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 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七条;
5.《网络购买商品七日 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三十一条。
2176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购买商品七日 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三十四条。
2177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购买商品七日 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二十五条;
2.《网络购买商品七日 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三十三条。
217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购买商品七日 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二十二条;
2.《网络购买商品七日 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三十二条。
217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第十二条;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第十三条。
218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出现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六条。
218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广告以儿童为诉求对象,或者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218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医疗服务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四条;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
218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第五、第七项。
218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军人、军队等禁止性内容或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广告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
218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广告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一条;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
218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不科学准确,含有禁止性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条;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
2187 县市场监管局 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发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广告的,或电视台、广播电台超出规定的时间发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九条第二款;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
218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与批准的不一致的,或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九条第一款。
2189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以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七条。
219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按规定标明相关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六条。
219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未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十八条;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二十一条;
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二十二条。
219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19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二十二条;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219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7号) 第二十二条;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十四条。
219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七条;
5.《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条;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
219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广告内容超出规定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二十二条;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六条。
2197 县市场监管局 对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7号) 第二十二条;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五条。
219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必须在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出现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七条;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
2199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服务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六条;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
2200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广告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
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2201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广告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2202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四条;
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
220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二条。
2204 县市场监管局 对非处方药广告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一条;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2205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的功能疗效不科学准确,出现禁止性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条;
4.《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
2206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九条;
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
2207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广告中未标明必须标明的内容及出现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七条第一、二、三、四款;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
2208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广告内容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或者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六条;
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三款。
220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十五条;
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十四条。
2210 县市场监管局 对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或暗示保健作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十五条;
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十三条。
2211 县市场监管局 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未在广告中同时发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十五条;
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十二条。
221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中将保健食品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十五条;
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十一条。
2213 县市场监管局 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与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十五条;
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十条。
2214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及涉及特定功效,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十五条;
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九条。
2215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形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十五条;
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八条。
2216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七条;
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 第十五条。
2217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广告含有禁止性绝对化语言或者表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六条;
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十五条。
221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不易于辨认,引起误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十三条;
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十五条。
2219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与原形不一致、引起误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十二条;
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十五条。
222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用语用字使用错别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十条;
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十五条。
222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中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八条;
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十五条。
222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七条;
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十五条。
222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不正确、不规范,未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六条;
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十五条。
222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 第十四条;
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四条。
222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用语不清晰、不准确,用字不规范、不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十五条;
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 第三条。
2226 县市场监管局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 第二十一条。
222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 第十五条第四款。
222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 第十五条第三款。
2229 县市场监管局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223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
223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不予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223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未尽查验义务、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223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23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223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二十四条;
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2236 县市场监管局 对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发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5.《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223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五条第二款;
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
223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五条第一款。
2239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2240 县市场监管局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224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
5.《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二十七条。
224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243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发送广告、或虽经同意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但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方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224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224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代言人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224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代言人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224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24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
3.《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2249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二十三条 。
225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
225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违反规定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
225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2253 县市场监管局 对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或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225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25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225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
225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不准确、清楚、明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2258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审查发布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
2259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二项。
2260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二)项。
226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或利用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十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262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九)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 。
2263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2264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2265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2266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酒类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2267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2268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
2269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2270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227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2272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不得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2273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法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
227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227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2276 县市场监管局 对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227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227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企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27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
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228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三条;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228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九条;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七条;
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十二条;
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十条;
5.《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十一条;
6.《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二条。
2282 县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一条;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一条。
2283 县市场监管局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主体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一条;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八条。
228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有关服务经营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时不协助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等数据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十八条;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条。
2285 县市场监管局 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十六条;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条。
228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十五条;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条。
228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时不协助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十四条;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条。
228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审查、记录、保存各类信息,未采取技术手段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十条;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条。
228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九条;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条。
229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违法行为时不采取措施配合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条;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六。
229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五条;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条。
2292 县市场监管局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未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未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条。
2293 县市场监管局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平台的经营主体进行审查登记、建档更新,并公开其主体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条;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294 县市场监管局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真实身份信息的以及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七条第二款;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条。
2295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没有按照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
2296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229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229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资企业未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
2299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30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30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230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30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230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305 县市场监管局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230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商投资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30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30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未按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未按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309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且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31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231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31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31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国企业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31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315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316 县市场监管局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31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231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2319 县市场监管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320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321 县市场监管局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违法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32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三款。
2323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个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2324 县市场监管局 对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2325 县市场监管局 对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
2326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
232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2328 县市场监管局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2329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应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而逾期未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330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2331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233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33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
233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
2335 县市场监管局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证 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四条。
2336 县市场监管局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证 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2337 县市场监管局 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338 县市场监管局 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233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将营业执照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二十五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第三十七条。
2340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341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变更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三十六条。
2342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三十五条。
234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且逾期未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2344 县市场监管局 对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34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 第六十一条。
2346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法人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 第六十条第一款。
2347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单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234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用人单位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234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2350 县市场监管局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2351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2352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2353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35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355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第四十一条。
2356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行为以及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第四十条。
2357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且逾期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第三十九条。
2358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且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359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第三十五条。
2360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第四十四条。
2361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362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363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2364 县市场监管局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第三十六条。
2365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2366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审核批准和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36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36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369 县市场监管局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370 县市场监管局 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2371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37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2373 县市场监管局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37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375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37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237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237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逾期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2379 县市场监管局 对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2380 县市场监管局 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公司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238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2382 县市场监管局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2383 县市场监管局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2384 县市场监管局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238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2386 县市场监管局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2387 县市场监管局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2388 县市场监管局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389 县市场监管局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第十六条。
2390 县市场监管局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391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34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2392 县水利局 对影响村镇正常供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2393 县水利局 对供水单位不执行村镇供水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
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2394 县水利局 对损坏供水设施和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
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2395 县水利局 对供水单位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2396 县水利局 对新建供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2397 县水利局 对未将生产调度和蓄(泄)水调度计划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水文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2398 县水利局 对未配套建设必要的专用水文测站或者设置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文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2.《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三十五条。
2399 县水利局 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四。
2400 县水利局 对违法开垦荒坡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十一。
2401 县水利局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
2402 县水利局 对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2403 县水利局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2404 县水利局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 挖树兜、 滥挖虫草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405 县水利局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或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九条。
2406 县水利局 对在崩塌、 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2407 县水利局 对更改水利工程名称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408 县水利局 对未经批准改变水利工程主要用途或还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409 县水利局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2410 县水利局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建坟等一般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2411 县水利局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等严重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412 县水利局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三条。
2413 县水利局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二条。
2414 县水利局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2415 县水利局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2416 县水利局 对公共建筑物管理单位拒绝执行有关人民政府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417 县水利局 对旱情解除后不按规定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五十二条。
2418 县水利局 对相关工程管理和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消除防汛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五十一条。
2419 县水利局 对采砂单位和个人故意损坏智能监控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420 县水利局 对采砂船舶或者采砂作业区未悬挂公示牌及不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安装智能监控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421 县水利局 对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及采砂船舶对运砂船舶超额配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422 县水利局 对违反河道采砂许可相关规定的处罚(长江干流以外)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423 县水利局 对违反河道采砂许可相关规定的处罚(长江干流) 行政处罚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424 县水利局 对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涉河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425 县水利局 对未经批准修筑及未及时拆除临时性抗旱拦水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426 县水利局 对涉河建设项目的施工、除渣、物资堆放未符合防洪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427 县水利局 对在开发利用河道中抬高河道水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428 县水利局 对违法建设堤防护岸降低河道行洪能力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429 县水利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及设施阻碍河道行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430 县水利局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431 县水利局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432 县水利局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2433 县水利局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2434 县水利局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2435 县水利局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2436 县水利局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涉河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437 县水利局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
2438 县水利局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2439 县水利局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2440 县水利局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441 县水利局 对在指定银行外存储移民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六十条。
2442 县水利局 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条。
2443 县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2444 县水利局 对检测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2445 县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二十五条;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446 县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2447 县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448 县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2449 县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2450 县水利局 对建设水利工程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451 县水利局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七条。
2452 县水利局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合格投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2453 县水利局 对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2454 县水利局 对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2455 县水利局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2456 县水利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2457 县水利局 对拒不执行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458 县水利局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和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459 县水利局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460 县水利局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461 县水利局 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462 县水利局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2463 县水利局 对拒绝接受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2464 县水利局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2465 县水利局 对取水单位和个人规避水资源监测工作及拒绝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2466 县水利局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2467 县水利局 对擅自将水文监测资料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
2468 县水利局 对大中型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未将生产调度和蓄(泄)水调度计划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2.《重庆市水文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2469 县水利局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2470 县水利局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
2471 县水利局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五条。
2472 县水利局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和取退水计量设施,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2473 县水利局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水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取水量核减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2474 县水利局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水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资源调度命令或者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475 县水利局 对在取水口未设置醒目标志或者标志被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更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2476 县水利局 对盗用供水或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2.《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477 县水利局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2478 县水利局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渝府令〔1998〕26号) 第十九条。
2479 县水利局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三十条。
2480 县水利局 对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二十九条。
2481 县司法局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2482 县司法局 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十三条;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三条。
2483 县司法局 对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二条 第二款;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四条。
2484 县司法局 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一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2485 县司法局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十四条。
2486 县司法局 对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九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2487 县司法局 对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八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488 县司法局 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七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二十八条。
2489 县司法局 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六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十二条。
2490 县司法局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五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2491 县司法局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具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二条;
3.《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七条;
4.《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十六条。
2492 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2493 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2494 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八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2495 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七条。
2496 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六条。
2497 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五条;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2498 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四条;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2499 县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三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三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2500 县司法局 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十三;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二条。
2501 县司法局 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一条。
2502 县司法局 对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二十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七条。
2503 县司法局 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九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九条。
2504 县司法局 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五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八条。
2505 县司法局 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九条;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2506 县司法局 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六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2507 县司法局 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六条;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五条。
2508 县司法局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十一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三十六条;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十四条。
2509 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七条;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2510 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六条;
2.《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一条;
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二条。
2511 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四条。
2512 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2513 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庭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2514 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2515 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2516 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2517 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2518 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2519 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
2520 县统计局 对单位及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 第十二条 。
2521 县统计局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
2522 县统计局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
2523 县统计局 对统计调查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
2524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褒扬金、优待金、抚恤金和骗取褒扬金、优待金、抚恤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九条 ;
2.《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十六条 。
2525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十五条 。
2526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八条 。
2527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二条 。
2528 县卫生健康委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
2529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
2530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2531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2532 县卫生健康委 对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
2533 县卫生健康委 对用人单位未遵守有关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等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八条 。
2534 县卫生健康委 对不按照规定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 。
2535 县卫生健康委 对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
2536 县卫生健康委 对未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 。
2537 县卫生健康委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 。
2538 县卫生健康委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 。
2539 县卫生健康委 对违反有关使用高毒物品作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 。
2540 县卫生健康委 对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 。
2541 县卫生健康委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三条 ;
2.《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
2542 县卫生健康委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
2543 县卫生健康委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
2544 县卫生健康委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
2545 县卫生健康委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
2546 县卫生健康委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
2547 县卫生健康委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十四条 。
2548 县卫生健康委 对四害密度超过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
2549 县卫生健康委 对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 。
2550 县卫生健康委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 。
2551 县卫生健康委 对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五条 。
2552 县卫生健康委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
2553 县卫生健康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九条。
2554 县卫生健康委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2555 县卫生健康委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2556 县卫生健康委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2557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二十条。
2558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病因不明并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及对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中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剖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护、隔离等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卫生部令第43号 第十七条。
2559 县卫生健康委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四十条。
2560 县卫生健康委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不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三十九条。
2561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不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三十八条。
2562 县卫生健康委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三十七条。
2563 县卫生健康委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预防与控制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三十八条。
2564 县卫生健康委 对采供血单位在采血前、供血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未进行梅毒、艾滋病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第三十四条。
2565 县卫生健康委 对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和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第三十三条。
2566 县卫生健康委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九条。
2567 县卫生健康委 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八条。
2568 县卫生健康委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或仍供应给医疗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七条。
2569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五条。
2570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2571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三十条。
2572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管理、业务工作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三十三条。
2573 县卫生健康委 对违反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45号 第十七条 。
2574 县卫生健康委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2575 县卫生健康委 对实验室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与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2576 县卫生健康委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2577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条。
2578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十四条。
2579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三条 。
2580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十一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2581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设施、设备处置、运输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2582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十九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2583 县卫生健康委 疾病预防机构、医疗机构、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2584 县卫生健康委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八条。
2585 县卫生健康委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
2586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预防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2587 县卫生健康委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2588 县卫生健康委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2589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2590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重庆市医疗管理条例》在执业活动中禁止行为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2591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2592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学文书管理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2593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2594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违法使用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2595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和承包、租借医疗机构科室或者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2596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2597 县卫生健康委 对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2598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不履行公示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2599 县卫生健康委 对伪造、变造、出卖、出租、出借、购买、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2600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2601 县卫生健康委 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弄虚作假、严重舞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卫生部令第4号 第三十四条。
2602 县卫生健康委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八条。
2603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务人员未取得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及对医师违反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2604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师和药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使用、调剂规定,具有《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2.《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六条。
2605 县卫生健康委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不履行《护士条例》规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护士条例》 第三十一条。
2606 县卫生健康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2607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执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2608 县卫生健康委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六条。
2609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及机构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2610 县卫生健康委 对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主持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及对护士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护士条例》 第二十八条。
2611 县卫生健康委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2612 县卫生健康委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2.《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3号条 第五十五。
2613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八十二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2614 县卫生健康委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八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2615 县卫生健康委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八十条。
2616 县卫生健康委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七十八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2617 县卫生健康委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七十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2618 县卫生健康委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十条;
2.《血站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44号 第六十二条。
2619 县卫生健康委 对违反《献血法》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八条。
2620 县卫生健康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二十一条。
2621 县卫生健康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二十一条。
2622 县卫生健康委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2623 县卫生健康委 对无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
2624 县卫生健康委 对从事心理咨询、治疗、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从事诊断、治疗、开具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六条。
2625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五条。
2626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违反《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相关诊疗、鉴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四条。
2627 县卫生健康委 对不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三条。
2628 县卫生健康委 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3号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2629 县卫生健康委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3号 第三十一条。
2630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3号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2631 县卫生健康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九条。
2632 县卫生健康委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2633 县卫生健康委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2634 县卫生健康委 对单采血浆站不接受监督检查、不履行告知义务、未建立落实机关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 第六十二条。
2635 县卫生健康委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 第六十五条。
2636 县卫生健康委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
2637 县卫生健康委 对单采血浆站无《单采血浆许可证》从事采供血浆及其他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 第六十一条。
2638 县卫生健康委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2639 县卫生健康委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五十二条。
2640 县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五十二条。
2641 县卫生健康委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2642 县卫生健康委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2643 县卫生健康委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2644 县卫生健康委 对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2645 县卫生健康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15号) 第二十三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2646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
2647 县卫生健康委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2648 县卫生健康委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2649 县卫生健康委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2650 县卫生健康委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2651 县卫生健康委 对消毒服务机构不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消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7号) 第四十五条;
2.《消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7号) 第三十三条。
2652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2.《消毒管理办法》 第九条。
2653 县卫生健康委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或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2654 县卫生健康委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2655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2656 县卫生健康委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2657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未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7号) 第四十一条;
2.《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7号) 第八条。  
2658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消毒管理办法》 第七条;
2.《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2659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7号) 第四十一条;
2.《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7号) 第六条。
2660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7号) 第五条。
2661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7号) 第四条;
2.《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7号) 第四十一条。 
2662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处方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2663 县卫生健康委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七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2664 县卫生健康委 对血站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卫生部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8〕36号) 第二十一条;
2.《血站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44号) 第六十一条。
2665 县卫生健康委 对未取得《血站许可证》或期满未登记和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血供血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2.《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九条;
2666 县卫生健康委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 第六十二条。
2667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 第四十五条。
2668 县卫生健康委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2669 县卫生健康委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十五条;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第三十七条。
2670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有《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671 县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2672 县卫生健康委 对违反《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规定买卖遗体和买卖人体器官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二十六条。
2673 县卫生健康委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十三条。
2674 县卫生健康委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二十条。
2675 县文化旅游委 对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4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2676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擅自设立驻地方机构或者采取假冒、盗用等方式以驻地方机构或者驻地记者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
2677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
2678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
2679 县文化旅游委 对擅自设立驻地方机构或者采取假冒、盗用等方式以驻地方机构或者驻地记者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 第四十四条 。
2680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 第四十三条 。
2681 县文化旅游委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
2682 县文化旅游委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一条 。
2683 县文化旅游委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条 。
2684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
2685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
2686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2687 县文化旅游委 对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在保管、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过程中,电影艺术档案发生超额损伤等《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档案局令第64号) 第三十二条 。
2688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2689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2690 县文化旅游委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2691 县文化旅游委 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2692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 。
2693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 第十一条 。
2694 县文化旅游委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0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2695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四项 。
2696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三项 。
2697 县文化旅游委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2698 县文化旅游委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2005年第5号) 第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
2699 县文化旅游委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2700 县文化旅游委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2701 县文化旅游委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2702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2703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三条。
2704 县文化旅游委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号令)第二十四条。
2705 县文化旅游委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印刷品、印刷违法出版物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号令) 第二十三条。
2706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号令) 第二十二条 。
2707 县文化旅游委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2708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709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2710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2711 县文化旅游委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2712 县文化旅游委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2713 县文化旅游委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2714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2715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
2716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六十条 ;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
2717 县文化旅游委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 ;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2718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十八条 。
2719 县文化旅游委 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2720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2721 县文化旅游委 对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2722 县文化旅游委 对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2723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十二条 。
2724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
2725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四十条 ;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2726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727 县文化旅游委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五十条 。
2728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2729 县文化旅游委 对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2.《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2730 县文化旅游委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 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2731 县文化旅游委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2.《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
3.《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4.《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 第三十一条 。
2732 县文化旅游委 对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与港、澳、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级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 第二十五条 ;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四十三条 。
2733 县文化旅游委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第22号)第四十八条 ;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二十四条 ;
4.《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
2734 县文化旅游委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2735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 第二十九条 ;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3.《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
4.《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2736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 第五十八条 。
2737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 第五十四条 。
2738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 第二十一条 ;
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 第五十三条。
2739 县文化旅游委 对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 第二十四条 ;
3.《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2740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 第五十一条 ;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2741 县文化旅游委 对出版单位违反《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继续发行编校或者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 ;
2.《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2742 县文化旅游委 对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
2.《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第十六条 。
2743 县文化旅游委 对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2744 县文化旅游委 对图书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等《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
2.《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
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
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第十六条 。
2745 县文化旅游委 对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第六十三条。
2746 县文化旅游委 对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第六十一条 。
2747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 。
2748 县文化旅游委 对内部发行的期刊未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四条 。
2749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 第五十九条 。
2750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
2751 县文化旅游委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二条 ;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九条 ;
4.《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
5.《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2752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商务部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
2753 县文化旅游委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 第三十四条 ;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 第三十八条  。
2754 县文化旅游委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
2755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 第三十二条 ;
4.《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
2756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
2757 县文化旅游委 对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 ;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
2758 县文化旅游委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
2759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
2760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五十八条 ;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761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2016年第10号) 第三十一条 ;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2005年第32号) 第五十九条 ;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2005年第31号)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4.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2008年第36号,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
5.《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
2762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第五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令2010年第63号) 第三十六条 ;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
2763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令2010年第63号) 第三十五条 。
2764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8年第1号) 第二十一条 。
2765 县文化旅游委 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等《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8年第1号) 第二十条 。
2766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 第十五条 ;
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二条 ;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 第四十一条 ;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
5.《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 第十七条 。
2767 县文化旅游委 对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
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
2768 县文化旅游委 对播出机构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十五条 ;
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十七条 ;
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十六条 ;
5.《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
2769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九条  ;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四十条 ;
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八条 。
2770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等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7 号) 第二十六条 ;
2.《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7 号) 第四十四条 ;
2771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等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7 号) 第十八条 ;
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7 号) 第二十九条 ;
5.《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7 号) 第十九条 ;
6.《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7 号) 第二十一条 ;
7.《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7 号) 第十七条 。
2772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也未向省级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等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
2.《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7 号) 第七条 ;
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
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
5.《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
6.《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
7.《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
2773 县文化旅游委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5年第3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
2774 县文化旅游委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5年第3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
2775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5年第3号修订) 第三十条 。
2776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5年第3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
2777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第三项 。
2778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等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项 。
2779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项 ;
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
3.《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
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
5.《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
2780 县文化旅游委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2号) 第四十一条 。
2781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
2782 县文化旅游委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
2783 县文化旅游委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
2784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
2785 县文化旅游委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
2786 县文化旅游委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
2787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
2788 县文化旅游委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
2789 县文化旅游委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2790 县文化旅游委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
2791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二十六条 。
2792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二十五条 。
2793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二十四条 。
2794 县文化旅游委 对境外组织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十五条 。
2795 县文化旅游委 对境外个人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2796 县文化旅游委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等违反《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三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
2797 县文化旅游委 对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或在禁建区内继续施工等违反《重庆市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2798 县文化旅游委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按保护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的,被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条 ;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
2799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2800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2801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 。
2802 县文化旅游委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
2803 县文化旅游委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 。
2804 县文化旅游委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条 。
2805 县文化旅游委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 。
2806 县文化旅游委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2807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6年第56号) 第十五条 ;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6年第56号) 第十四条 ;
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6年第56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
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6年第56号) 第二十三条 。
2808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6年第56号) 第九条 ;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6年第56号) 第二十二条 ;
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6年第56号) 第十一条 。
2809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6年第56号) 第二十一条 ;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6年第56号) 第八条 。
2810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6年第56号) 第七条 ;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6年第56号) 第六条 ;
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6年第56号) 第二十条 。
2811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6年第56号) 第十九条 。
2812 县文化旅游委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2813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
2814 县文化旅游委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2815 县文化旅游委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
2816 县文化旅游委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2817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6号) 第二十九条 。
2818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八条 。
2819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七条 。
2820 县文化旅游委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六条 。
2821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第6号) 第二十五条 。
2822 县文化旅游委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三十五条 。
2823 县文化旅游委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三十四条 。
2824 县文化旅游委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等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三十三条 。
2825 县文化旅游委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等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十九条 。
2826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十条 ;
2.《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三十条 。
2827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二十九条 。
2828 县文化旅游委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未保存有关记录,并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2017年第27号) 第十九条 。
2829 县文化旅游委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2017年第27号) 第十八条 。
2830 县文化旅游委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2017年第27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 。
2831 县文化旅游委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2017年第27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2832 县文化旅游委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2017年第27号) 第二十七条 。
2833 县文化旅游委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2017年第27号) 第二十六条 。
2834 县文化旅游委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2017年第27号) 第二十五条 。
2835 县文化旅游委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在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2017年第27号) 第十三条 。
2836 县文化旅游委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在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2017年第27号) 第十三条 ;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
2837 县文化旅游委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2017年第27号) 第十二条 。
2838 县文化旅游委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2017年第27号) 第二十二条 。
2839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2003年第27号) 第二十一条 。
2840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机构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等《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文化部令第11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 。
2841 县文化旅游委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五十三条 。
2842 县文化旅游委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第二款 。
2843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四十九条 ;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
2844 县文化旅游委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四十三条 。
2845 县文化旅游委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2846 县文化旅游委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2847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2848 县文化旅游委 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2849 县文化旅游委 对演出经纪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
2850 县文化旅游委 对演出经纪机构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2851 县文化旅游委 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
2852 县文化旅游委 对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或者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二十一条 。
2853 县文化旅游委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二十二条 。
2854 县文化旅游委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二十五条 。
2855 县文化旅游委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二十四条 ;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
2856 县文化旅游委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二十三条 。
2857 县文化旅游委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2858 县文化旅游委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2017年第57号) 第二十条 ;
3.《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2859 县文化旅游委 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
2860 县文化旅游委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
2861 县文化旅游委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
2862 县文化旅游委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
2863 县文化旅游委 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
2864 县文化旅游委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
2865 县文化旅游委 对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1.《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十一条。
2866 县文化旅游委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按规定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2867 县文化旅游委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三条。
2868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不按规定填报、报备领队信息及隐瞒有关情况或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帮助他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导游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六条;
2.《导游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869 县文化旅游委 对以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申领、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导游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四条。
2870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导游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三条。
2871 县文化旅游委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组团社或旅行社未做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或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
2872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873 县文化旅游委 对组团社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2874 县文化旅游委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或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2875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或者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
2876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一条。
2877 县文化旅游委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一条。
2878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换领或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或不按规定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条。
2879 县文化旅游委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七条。
2880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四条。
2881 县文化旅游委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或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或强买强卖,提供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的,或者导游私自收取佣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七十五条;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2882 县文化旅游委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2883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一条。
2884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或拒绝履行合同、或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条。
2885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违反《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况,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九条。
2886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及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2887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或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或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九条;
2.《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令第35号) 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七条。
2888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六条。
2889 县文化旅游委 对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890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六十九条。
2891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游经营者虚假宣传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产品内容和标准,强买强卖或者销售假冒伪劣的旅游商品,使用未取得的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六十八条。
2892 县文化旅游委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境外接待社未尽到要求义务和制止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2893 县文化旅游委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导游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五条。
2894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以挂靠等形式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七十一条;
2.《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2895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或旅行社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六条;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五十八条;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2896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六十五条;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五十条。
2897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及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六十四条;
2.《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九条;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898 县文化旅游委 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六十一条;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三十九条。
2899 县文化旅游委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或者市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五十七条;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二十三条。
2900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901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领队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条;
2.《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2902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或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或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
2.《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七条。
2903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2.《旅行社条例》 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一条;
4.《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八条。
2904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2905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2.《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2906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未按照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第三十六条;
2.《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第十八条;
3.《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2907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游未制作和发放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第十二条;
2.《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五条第一。
2908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有该行为的履行辅助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第三十四条;
2.《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2909 县文化旅游委 对旅行社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3.《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七十条。
2910 县文化旅游委 对内河邮轮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限制旅游者在中途停靠的港口、码头下船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1.《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2.《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七十三条;
3.《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2911 县文化旅游委 对监督管理对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条。
2912 县文化旅游委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其职能不符的活动或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2913 县医保局 对具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 第十五条。
2914 县医保局 对骗取医保基金支出和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3.《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 第十二条 ;
4.《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 第十四条 ;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2915 县应急局 对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
2916 县应急局 对火灾高危单位未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2917 县应急局 对火灾高危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2918 县应急局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
2919 县应急局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2920 县应急局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2921 县应急局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2922 县应急局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
2923 县应急局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2924 县应急局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2925 县应急局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2926 县应急局 对在消防队(站)前从事影响执勤训练、灭火出动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渝府令第140号) 第十九条 ;
2.《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渝府令第140号) 第十八条第五款。
2927 县应急局 对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九条。
2928 县应急局 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八条。
2929 县应急局 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八条 。
2930 县应急局 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八条。
2931 县应急局 对火灾高危单位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未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第二十七条。
2932 县应急局 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
2933 县应急局 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未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2934 县应急局 对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2935 县应急局 对高层建筑设置外墙设施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六十一条第五款。
2936 县应急局 对高层建筑内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六十一条第四款。
2937 县应急局 对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第六十条第二款。
2938 县应急局 对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劝阻、制止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五十九条 。
2939 县应急局 对未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
2940 县应急局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
2941 县应急局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
2942 县应急局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
2943 县应急局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六十三条二款 。
2944 县应急局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款 。
2945 县应急局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
2946 县应急局 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
2947 县应急局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
2948 县应急局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
2949 县应急局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2950 县应急局 对指示、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2951 县应急局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2952 县应急局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2953 县应急局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2954 县应急局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 。
2955 县应急局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
2956 县应急局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
2957 县应急局 对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2958 县应急局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2959 县应急局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2960 县应急局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2961 县应急局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2962 县应急局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2963 县应急局 对毁损或擅自撤除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渝府令第140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
2964 县应急局 对毁损或擅自撤除消防安全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渝府令第140号) 第十八条第四款。
2965 县应急局 对水池顶部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修建其它建(构)筑物或固定设施,取水口5米半径内设置固定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渝府令第140号) 第十九条;
2.《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渝府令第140号) 第十一条第四项 。
2966 县应急局 对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渝府令第140号) 第十八条第三款 。
2967 县应急局 对高层建筑内宾馆客房内未配备逃生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
2968 县应急局 对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与可燃物之间未采取防火隔热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2969 县应急局 对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2970 县应急局 对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暂停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未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六十条第一款。
2971 县应急局 对火灾高危单位未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设置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2972 县应急局 对火灾高危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973 县应急局 对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2974 县应急局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2975 县应急局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或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976 县应急局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2977 县应急局 对装修、装饰材料未依法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 。
2978 县应急局 对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 。
2979 县应急局 对建筑构件、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 。
2980 县应急局 对高层建筑内住宅改建为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2981 县应急局 对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 。
2982 县应急局 对未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 。
2983 县应急局 对未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 。
2984 县应急局 对违反《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2985 县应急局 对违反《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1.《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
2.《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2986 县应急局 对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2987 县应急局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988 县应急局 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
2989 县应急局 对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2990 县应急局 对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2991 县应急局 对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2992 县应急局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2993 县应急局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2994 县应急局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
2995 县应急局 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2996 县应急局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2997 县应急局 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或者在改正期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998 县应急局 对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2999 县应急局 对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3000 县应急局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3001 县应急局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3002 县应急局 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3003 县应急局 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五条 。
3004 县应急局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3005 县应急局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
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
3006 县应急局 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3007 县应急局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3008 县应急局 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3009 县应急局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五十条第二款。
3010 县应急局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3011 县应急局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3012 县应急局 对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3013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三十九条。
3014 县应急局 对煤矿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 第一百一十八条 ;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 第一百二十一条;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 ;
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 第一百一十九条
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 第一百一十四条;
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 第一百二十二条;
7.《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 ;
8.《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 一百一十二条;
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 第一百一十五条 ;
10.《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 第一百二十条;
1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
3015 县应急局 对煤矿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第十八条 ;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 ;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条。
3016 县应急局 对煤矿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2号 第四十七条 。
3017 县应急局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
3018 县应急局 对煤矿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
3019 县应急局 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
3020 县应急局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
3021 县应急局 对煤矿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
3022 县应急局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
3023 县应急局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六十二条 。
3024 县应急局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八条 。
3025 县应急局 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七条 。
3026 县应急局 对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六条 。
3027 县应急局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店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3028 县应急局 对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四条 ;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3029 县应急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三条 。
3030 县应急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二条 。
3031 县应急局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 ;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3032 县应急局 对化学品单位未依法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九条。
3033 县应急局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 。
3034 县应急局 对企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发生变更后未依法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四十条。
3035 县应急局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变更后未依法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二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 。
3036 县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出现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或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 ;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十六条 。
3037 县应急局 对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3038 县应急局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成品加贴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 。
3039 县应急局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未依法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
3040 县应急局 对登记企业不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不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第二十九条 ;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第二十九条。
3041 县应急局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3042 县应急局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安全审查、试生产方面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三条 。
3043 县应急局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四十一条 。
3044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 。
3045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 。
3046 县应急局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 。
3047 县应急局 对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或者未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五条 。
3048 县应急局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依法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以及施工作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 第三十四条 。
3049 县应急局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3050 县应急局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七条。
3051 县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
3052 县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
3053 县应急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安全监控以及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 。
3054 县应急局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四十条 。
3055 县应急局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
3056 县应急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依法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七条;
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十条。
3057 县应急局 对违反有关配备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方面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三十六条 。
3058 县应急局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四十一条 。
3059 县应急局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意变更相关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条 ;
2.《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3060 县应急局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后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令修订) 第二十九条 。
3061 县应急局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 ;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令修订)第七条 。
3062 县应急局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七条。
3063 县应急局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六条 。
3064 县应急局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
2.《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3065 县应急局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二十三条 。
3066 县应急局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二十二条 ;
2.《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3067 县应急局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二十一条 ;
2.《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3068 县应急局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二十条 。
3069 县应急局 对矿山企业违反有关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备案、公示、公告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十九条。
3070 县应急局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十八条 。
3071 县应急局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四十一条 。
3072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四十条 。
3073 县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行政处罚 30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三十九条 。
3074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三十九条 。
3075 县应急局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号 第四十六条
3076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 ;
2.《生产安全事故和报告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3077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不抢救,迟报、漏报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生产安全事故和报告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3078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四条 。
3079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
3080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 。
3081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五十一条 ;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六条。
3082 县应急局 对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
第五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
3083 县应急局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 第四十六条 。
3084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 第四十五条 。
3085 县应急局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进行培训,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 第三十条 。
3086 县应急局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和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 第二十九条 。
3087 县应急局 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第二十六条 ;
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第二十一条。
3088 县应急局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3089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条 ;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3090 县应急局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条。
3091 县应急局 对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3092 县应急局 对违反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3093 县应急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3094 县应急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 ;
2.《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3095 县应急局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3096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3097 县应急局 对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3098 县应急局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2.《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3099 县应急局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条 ;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七条 。
3100 县应急局 对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
3101 县应急局 对违反《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
3102 县应急局 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
3103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3104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
3105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3106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六条 。
3107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3108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3109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违法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八条 ;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 第四十七条 。
3110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
3111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3112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3113 县应急局 对违反法律有关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安全设施验收方面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二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四十二条 。
3114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3115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3116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
3117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
3118 县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
3119 县应急局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的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120 县应急局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 ;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 。
3121 县应急局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擅自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或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三款 ;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三十七条 ;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
3122 县应急局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六条 。
3123 县应急局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3124 县应急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第四十条第一项 。
312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未做硬化处理,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312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或未按照批准的时间、清运路线、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
312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二十六条;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七条。
312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并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312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
313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3131 县住房城乡建委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313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313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313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313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13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313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313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313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314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三十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314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314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314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违反污泥处理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314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314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进出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314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维护或者检修排水设施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314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它安全区范围内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14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混接雨水污水管道,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14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处罚及代履行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315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三十二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315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315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315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实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21号) 第三十一条。
315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315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315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315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规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4.《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6.《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7.《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15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十三条。
315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十二条;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二条。
316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一条。
316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八条。
316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二条;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九条。
316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316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316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316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316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擅自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316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消防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316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
317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
317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2.《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渝建发【2018】36号)附件6《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权限》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渝建发【2018】36号)附件5《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权限》 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6.《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渝建发【2018】36号)附件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权限》 第一条。
317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非法从事白蚁防治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0号令) 第六条;
2.《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令) 第十六条。
317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出租人将属于违法建筑、不合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禁止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一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六条。
317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七条。
317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八。
317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317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装修人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四条第二款;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三十六条。
317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使用不合格药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0号令) 第十条;
2.《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0号令) 第十五条。
317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 第十九条。
318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四条第二款;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三十七条。
318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三十六条;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四条。
318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网上签约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18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四十三条;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318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三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
318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出租人违反当地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最低标准和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八条。
318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物业档案的、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318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18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不移交有关物业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18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8号 第二十五条。
319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三十五条;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二条。
319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4.《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19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违反业务承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319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退出服务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319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19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19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319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承租人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六条。
319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319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1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320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九条;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320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 第五条;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 第三十七条。
320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出售给他人、未明示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事实而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以及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320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320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商品房预售人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320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或者侵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320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所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四条;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三条。
320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规转让房地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320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20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四十一条。
321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321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321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物业管理企业违规委托物业业务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321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21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现场未达到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321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进行预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21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21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321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六条。
321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四条。
322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322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四条。
322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322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22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三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四条。
322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渝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二条;
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四条。
322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三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六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一条;
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四条。
322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中发包人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四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
322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322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施工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323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五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七条。
323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勘察文件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63号 第二十五条;
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63号 第四条。
323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323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二十九条;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二十八条。
323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十八条。
323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3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在初步设计阶段未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或者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323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323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323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324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324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324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324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在销售房屋时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324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填报信用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324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足额缴存或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324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或者擅自变更开发建设方案、或未按照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324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办理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续或者联合建设项目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324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324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时不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325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25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住宅项目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或者未在交房现场公示符合交房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25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325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申请检验资质等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325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325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325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6号 第十七条;
2.《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40号 第三十四条。
325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六条。
325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四条。
325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三条。
326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二条。
326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一条。
326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条。
326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条。
326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326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条。
326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执业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等级或执业范围或者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八条。
326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326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企业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三十三条。
326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1号 第三十二条。
327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产权人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三条。
327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屋产权人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十五条;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二十八条。
327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屋产权人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二十七条;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十五条。
327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二十六条。
327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十七条。
327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及审查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第13号令 第二十五条。
327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第13号令 第二十四条。
327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单位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27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27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单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328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328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四条。
328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十九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二条。
328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一条。
328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三十九条。
328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三十六条。
328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三十一条。
328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三十条。
328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二十九条。
328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二十八条。
329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二十七条;
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四条。
329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三十一条。
329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
329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二十七条。
329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二十八条。
329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八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四条。
329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转让、受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八条;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四条;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329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四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五条;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八条。
329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三条。
329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十一条。
330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十条。
330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检测机构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九条。
330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二十八条;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十二条。
330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 第五条。
330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第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十)项。
330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十九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二条。
330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第三十八条;
2.《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76号 第三十九条。
330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76号 第三十七条。
330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76号 第三十六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第三十五条。
330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十四条;
2.《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76号 第三十五条。
331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第二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
331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十三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331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二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331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331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331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31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331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331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331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32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32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332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332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332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332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48号 第三十三条。
332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332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第四项;
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 第二十四条;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32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332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三十七条。
333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333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条。
333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333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六条。
333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十六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333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第八项;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八条第三项。
333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监理单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十六条第八项;
2.《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48号 第十条第五项;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二十九条。
333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八条第一款;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六条。
333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十五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十二条。
333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款。
334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执业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等级或执业范围或者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条第四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334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企业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款。
334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第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十款。
334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334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 第十九条;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十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34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八款。
334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十一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5.《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34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第八款;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第四款。
334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企业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款。
334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335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35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五条;
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七条;
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二十一条;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
1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二十条;
1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九条。
335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采购或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
335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二十五条;
2.《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
335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五条第一款;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六条。
335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企业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九款。
335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企业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35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35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335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36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造师具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六条。
336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十三条;
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三条。
336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336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二十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六条。
336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六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二十条;
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二十二条。
336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三十八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六条;
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5.《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一条;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336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三十一条。
336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第三十二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36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336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337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第十一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第三条。
337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第三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第十条。
337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四十条。
337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八条。
337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七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三条。
337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七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三条。
337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七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三条。
337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七条。
337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审查机构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六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337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338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338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六条。
338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5.《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338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令 第八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5.《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八条;
7.《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38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338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一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四条;
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六条;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六条;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338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单位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十九条;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38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无证、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三十八条;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六条;
5.《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三条;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7.《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一条。
338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38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十九条。
339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施工单位未根据管线现状资料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作业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五十四条。
339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的,未核实并会签施工场地内管线现状总平面图,未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二十一条。
339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管线建设单位未同步实施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建设与道路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五十二条。
339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法建设的管线建设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五十一条。
339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三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9〕189号)。
339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9〕189号)。
339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9〕189号);
4.《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条。
339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一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9〕189号);
4.《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条。
3398 县档案局 将档案转让给外国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
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
3399 县档案局 对擅自转让国有档案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非国有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3400 县档案局 对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涂改、伪造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
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3401 县民宗委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3402 县民宗委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2.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3403 县民宗委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04 县民宗委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3405 县民宗委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3406 县民宗委 对违反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
3407 县民宗委 对违反禁止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
2.《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
3408 县民宗委 对外国人违反规定携带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 第十二条。
3409 县民宗委 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七十三条。
3410 县民宗委 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3411 县民宗委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3412 县民宗委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七十条第一款;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3.《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八条;
4.《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八条。
3413 县民宗委 对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六十五条;
2.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五条。
3414 县民宗委 对违法违规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六十四条。
3415 县民宗委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处罚 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六十三条;
2.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三条。
3416 县民宗委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17 县民宗委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七十条第二款;
2.《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3418 县民宗委 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六十七条;
2.《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3419 县民宗委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六十七条;
2.《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垫江县行政检查事项目录(122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财政局 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0号) 第四条;
2.《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49号) 第三条。
2 县公安局 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行政检查

1.《重庆市禁毒条例》 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六条。
3 县公安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运输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二十六条。
4 县公安局 检查涉案场所、物品、人身等 行政检查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5 县公安局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6 县公安局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一条。
7 县公安局 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3.《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四条;
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8 县公安局 对印刷业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9 县公安局 对旅馆业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10 县公安局 查验居民身份证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1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大基础设施临时用地复垦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2012〕第56号) 第四十四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2012〕第56号) 第三条;
3.《土地复垦条例》 第十条第四款;
4.《土地复垦条例》 第五条;
5.《土地复垦条例》 第八条。
1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十四条 第三款。
1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行政检查

1.《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五条。
1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临时用地批后巡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条。
1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成果汇交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1.《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三条。
1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检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5〕17号) 第二十条;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5〕17号) 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
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三十一条。
1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成果质量信息报送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5〕17号) 第二十条。
1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过程质量控制及最终成果质量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5〕17号) 第二十条;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5〕17号) 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
1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仪器设备依法依规检定或校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5〕17号) 第十八条。
2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5〕17号) 第十五条;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5〕17号) 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
2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质量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5〕17号) 第三条;
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5〕17号) 第十六条。
2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是否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地图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2.《地图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3.《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
2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是否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地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
3.《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2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2.《地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
2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
2.《地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3.《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2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核查 行政检查

1.《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
3.《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4.《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七条。
2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的核查 行政检查

1.《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七条;
3.《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
2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是否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
2.《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3.《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2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是否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2.《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
3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核查 行政检查

1.《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
3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资质中是否存在应予以核减专业范围的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条第二款;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八条;
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二十二条。
3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的材料及是否按期履行申报、公示义务的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二十二条;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八条。
3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条第二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八条;
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二十二条。
3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测绘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重庆市测绘条例》 第三条;
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 第三条;
3.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 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3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2号) 第二条。
3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行政检查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3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87号) 第二条;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项;
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制度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3〕861号) 第二条。
3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 行政检查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64号) 第一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国土资规〔2015〕6号) 第五条第二款;
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64号) 第二条。
39 县交通局 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5
1.《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2.《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40 县交通局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质量的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41 县交通局 对水路运输监督的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第三十九条。
42 县交通局 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交通检查站,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六十一条;
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43 县交通局 公路监督检查、巡查 行政检查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一条;
4.《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十九条。
44 县教委 对中小学、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常规管理及办学规范的检查 行政检查 20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五十九条;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第四十七条;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第六条;
4.《义务教育法》 第八条;
5.《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第十五条;
6.《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第四十四条;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公治〔2015〕168号) 第十六条。
45 县林业局 对森林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第五条;
2.
46 县林业局 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1.《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
2.《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八条。
47 县林业局 对木材运输的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48 县林业局 对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49 县林业局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的检疫 行政检查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4号) 第十九条;
2.《植物检疫条例》 第八条第三款。
50 县林业局 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4号) 第五条;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4.《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第五条。
51 县林业局 退耕还林检查验收 行政检查

1.《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林退发〔2018〕54号) 第三条。
52 县民政局 对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四条。
53 县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54 县民政局 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行政检查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4.《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民政部令第27号) 第三条第一款;
6.《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55 县农业农村委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的检疫 行政检查 30
1.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的检疫;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56 县农业农村委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农田水利条例》 第四条;
2.《农田水利条例》 第十五条。
57 县农业农村委 植物检疫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第四条;
2.《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第五条。
58 县农业农村委 对市外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查 行政检查

1.《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五条;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十条。
59 县农业农村委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02号 第四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3.《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02号 第三十条;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60 县农业农村委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61 县农业农村委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第四条。
62 县农业农村委 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63 县农业农村委 对种子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64 县农业农村委 对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 第二十六条。
65 县农业农村委 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 第二条;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 第五条。
66 县农业农村委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67 县农业农村委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68 县农业农村委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69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 第三十二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70 县农业农村委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行政检查

1.《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至(四)项。
71 县农业农村委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72 县农业农村委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 第二十四条。
73 县商务委 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行政检查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三十一条。
74 县审计局 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检查 150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19】11号 第四条。
75 县审计局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行政检查 15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九条;
2.《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十条;
3. 《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76 县审计局 审计整改检查 行政检查 150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2﹞126号 第二条。
77 县审计局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行政检查 15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九条;
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令第11号 第二十三条。
78 县审计局 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 行政检查 15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六条。
79 县审计局 对不执行审计决定行为的处理 行政检查 150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2﹞126号;
2.《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80 县审计局 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及其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 行政检查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三条。
81 县审计局 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150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办发﹝2017﹞12号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条;
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三条;
4.《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4﹞48号 (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8.《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十条。
82 县审计局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 行政检查 150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八条;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7.《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五。      
83 县审计局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行政检查 150
1.《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一条。
84 县审计局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行政检查 15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渝府办﹝2018﹞第319号 第二十一条;
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条。
85 县审计局 对被审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调查、查询 行政检查 15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二条;
5.《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 第二十四条。
86 县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事中事后检查 行政检查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第三十八条;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第三十九条。
87 县生态环境局 关闭尾矿设施验收 行政检查

1.《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1号 第十七条。
88 县生态环境局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权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89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90 县市场监管局 化妆品监督检验 行政检查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2.《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渝委办发〔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
91 县市场监管局 对报经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条第二款。
92 县市场监管局 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条第二款。
93 县市场监管局 抽检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样品 行政检查

1.《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渝委办发〔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
2.《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渝委办发〔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
9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行政检查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95 县市场监管局 定期或者不定期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
96 县市场监管局 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食品,并公布检验结果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二)、(三)项. 
97 县市场监管局 对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行政检查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第六条;
2.《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 第三十九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98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评估、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审查、监管 行政检查

1.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
4.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
99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防伪监督以及实施水效标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三条;
2.《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
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第四条;
5.《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 第十三条;
6.《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
8.《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 第三条;
9.《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 ) 第十七条;
10.《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 第三条;
1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12.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第三条第二款;
1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第三条。
100 县市场监管局 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行政检查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2.《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十一条。
101 县水利局 河道采砂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行政检查

1.《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二十五条。
102 县水利局 河道巡查 行政检查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103 县水利局 对旱灾后续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五十三条。
104 县水利局 对汛前防汛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五条。
105 县水利局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八条。
106 县水利局 三峡后续工作高切坡防护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高切坡防护项目管理做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三峡办发规字〔2013〕18号 第九条。
107 县水利局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条;
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十五条。
108 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第十条;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第十二条。
109 县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一条。
110 县水利局 涉河建设项目执行洪水影响评价批复内容实施情况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八条;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111 县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行政检查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
112 县水利局 对水资源保护工程、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2.《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第十九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113 县卫生健康委 对规范化消毒供应室的检查 行政检查

1.《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7号 第三十五条。
114 县卫生健康委 对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行政检查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第十九条。
115 县医保局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行政检查

1.《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3〕217号) 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3.《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 (渝府令第231号) 第八条。
116 县住房城乡建委 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行政检查 7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5号) 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条;
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81号) 第六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5.《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81号) 第三条。
11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市场行为检查 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11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行政检查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11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条例》 第五十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4.《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条例》 第五十二条;
5.《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条例》 第五十一条;
6.《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五条。
120 县住房城乡建委 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二十九条;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二条;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五条;
4.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二十七条;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二十八条;
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条。
121 县住房城乡建委 白蚁防治行业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 第五条第三款。
122 县委宣传部 出版物审读、审听、审看 行政检查

1.《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第四十八条;
3.《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 第九条;
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第十九条;
5.《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四十六条。
垫江县行政强制事项目录(142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城管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
2.《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5号 主要职责(二)。
2 县城管局 对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扣押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 行政强制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3 县公安局 决定船舶停航、改变航向、停止作业或者驶向指定地点 行政强制

1.《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 县公安局 现场管制 行政强制

1.《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5 县公安局 强制检测涉嫌吸毒人员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 ;
3.《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10号第七条。
6 县公安局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行政强制

1.《戒毒条例》第三十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 ;
3.《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四十三条 。
7 县公安局 社区戒毒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2.《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三十一条 ;
3.《戒毒条例》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
8 县公安局 强制隔离戒毒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2.《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
9 县公安局 对上路行驶的拼装车、报废车强制报废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
10 县公安局 清除道路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代履行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11 县公安局 消除危害交通安全后果代履行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
12 县公安局 强制排除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 行政强制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
13 县公安局 禁止车辆上道路行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14 县公安局 依法拖移影响交通的机动车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15 县公安局 在交通事故中责令当事人撤离事故现场或者强制撤离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
16 县公安局 实施交通管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
17 县公安局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2.《道路交通安全》第一百零六条。
18 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遣送出境 行政强制 9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19 县公安局 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或限制活动范围 行政强制 9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 。
20 县公安局 法定不批准出境 行政强制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 第九十七条 。
21 县公安局 收容教养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
22 县公安局 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
23 县公安局 对无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拍卖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
24 县公安局 强行遣回原地 行政强制

1.《重庆市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 。
25 县公安局 强行驱散或者强行带离现场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 ;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5.《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4号] 第九条 ;
6.《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 。
26 县公安局 保护性约束措施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四条 。
27 县公安局 继续盘问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
28 县公安局 强制传唤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29 县公安局 抽样取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
30 县公安局 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
31 县公安局 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
4.《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9.《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十九条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
1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1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八条
32 县公安局 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或者强制治疗 行政强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四款;
2.《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十条 。
33 县公安局 对枪支集中保管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34 县交通局 对航运公司应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第6号第三十一条 。
35 县交通局 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行政强制

1.《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第三十二条。
36 县交通局 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措施 行政强制

1.《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24号第四条 ;
2.《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26号第四十一条 ;
3.《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25号 第三十六条;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37 县交通局 强制拆除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的广告 行政强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2.《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3.《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六项 。
38 县交通局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进行依法处理 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39 县交通局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 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40 县交通局 违反《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扣押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租赁车辆备案证及教练车标志卡等证件 行政强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41 县交通局 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扣押机动车辆或者设备 行政强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42 县交通局 车辆超载运输的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行政强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43 县交通局 对内河交通事故中有关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等对拒不加强管理或者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44 县交通局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且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予以扣留 行政强制 30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45 县交通局 扣留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行政强制 30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46 县交通局 对船舶、浮动设施危及水上交通安全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7 县交通局 扣留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车辆 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48 县交通局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对其责令停航或停止作业、并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行政强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49 县交通局 禁止船舶进出港、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第二十三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2号第二十八条 。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50 县交通局 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强制清除 行政强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51 县交通局 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时的强行拖离 行政强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52 县交通局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行政强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第二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
53 县交通局 对违法施工作业造成断航或者碍航、在航道范围内违法沉船或沉物的、在航道范围内倾倒弃物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在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设施、未按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桥涵标、桥区水上航标和相应的辅助设施等侵占航道或者破坏航道设施的强制恢复或者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2.《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54 县交通局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经责令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55 县交通局 对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环境污染时的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第三十六条。
56 县经济信息委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 ;
5.《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8号)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57 县经济信息委 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或者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行政强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65号) ;
2.《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58 县林业局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59 县林业局 封存、扣押与品种权侵权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60 县林业局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61 县林业局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
62 县民政局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收缴被取缔的民间组织的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 行政强制

1.《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3.《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
63 县民政局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和印章 行政强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 ;
4.《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
6.《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 。
64 县农业农村委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行政强制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65 县农业农村委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
66 县农业农村委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 行政强制

1.《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67 县农业农村委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68 县农业农村委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行政强制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69 县农业农村委 暂扣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 行政强制

1.《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2.《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0 县农业农村委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 30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
71 县农业农村委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行政强制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72 县农业农村委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和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行政强制 30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73 县农业农村委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74 县农业农村委 检疫性有害生物销毁 行政强制 30
1.《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
75 县农业农村委 查封、扣押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30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76 县农业农村委 对危及安全的渔业船舶的强制 行政强制 30
1.《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77 县农业农村委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78 县农业农村委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79 县农业农村委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

1.《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80 县农业农村委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行政强制 30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81 县农业农村委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行政强制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
82 县农业农村委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 行政强制 30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83 县农业农村委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行政强制 30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84 县人力社保局 在劳动保障监察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或物品予以登记保存或者查封 行政强制

1.《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
2.《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85 县人力社保局 在社保基金监督中对可能被隐藏、转移、灭失的资料进行封存 行政强制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86 县审计局 封存资料资产及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 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2.《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87 县审计局 制止违法行为及责令暂停使用财政(财务)收支款项 行政强制 15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
2.《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88 县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等代处置(代履行) 行政强制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89 县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行政强制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90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重大隐患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
91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有关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强制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
92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扣押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医疗器械及违法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93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 ,
94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法定要求的产品 行政强制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第三十八条 。
95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扣押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计量器具、相关物品 行政强制

1.《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96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97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98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
99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100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01 县市场监管局 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 。
102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
103 县市场监管局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104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扣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第(三)、(四)项 ;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105 县市场监管局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生产、销售的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有关的资料、工具或场所 行政强制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 ;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
106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或者扣押擅自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107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质量问题产品以及有关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108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扣押与违法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有关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或场地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09 县市场监管局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行政强制

1.《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110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相关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111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扣押与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112 县市场监管局 查阅、复制、检查、查封、扣押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法行为相关的资料、物品或工具等 行政强制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113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扣押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行政强制

1.《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114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115 县市场监管局 查阅、复制、检查、查封、扣押与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材料、物品、证据或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6 县市场监管局 扣留公司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
117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扣押无证经营的相关物品或查封无证经营的场所 行政强制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8 县市场监管局 查阅、复制、检查、查封、扣押涉嫌传销行为相关的材料、物品、证据或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1.《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八项 。
119 县市场监管局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
120 县水利局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121 县水利局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122 县水利局 查封、扣押造成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
123 县水利局 强制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24 县水利局 强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125 县水利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126 县水利局 强制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行政强制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27 县水利局 对有严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可能或已造成较大面积停水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1.《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128 县卫生健康委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予以取缔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129 县卫生健康委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130 县卫生健康委 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
131 县卫生健康委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销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132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有证据证明是与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1.《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条 。
133 县文化旅游委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和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扣押 行政强制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134 县文化旅游委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行为,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135 县医保局 在医保基金监督中对可能被隐藏、转移、灭失的资料进行封存 行政强制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136 县应急局 查封(涉案场所、物品和消防临时查封等) 行政强制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四十二条 ;
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九十二条 ;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九十一条 。
137 县应急局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场所或者违法的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3
1.《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 。
138 县应急局 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139 县应急局 对工贸企业在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下的强制 行政强制 30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第二十七条 。
140 县应急局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 行政强制 30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141 县应急局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使用设施、设备、器材的强制 行政强制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十五条 。
142 县应急局 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行政决定的强制 行政强制 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
垫江县行政征收事项目录(31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城管局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收缴 行政征收 5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无 第二十七条。
2 县城管局 绿化赔偿费收缴 行政征收 5
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一批市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 渝财综〔2017〕73号;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无 第三十二条。
3 县城管局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收缴 行政征收 8
1.《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第二十四条;
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无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无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4 县城管局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 行政征收 1
1.《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第二条第一款;
2.《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无 第六十二条。
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行政征收

1.《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无 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无 第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无 第五十八条。
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行政征收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无 第三十六条。
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土地使用者增加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的土地收益征收 行政征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119号 第二十六条 。
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无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无 第十条第一款;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无 第二十九条;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无 第九条。
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收取测绘成果使用费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无 第四条第二款;
2.《重庆市测绘管理办法》 无 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无 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无 第三十六条。
1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征收耕地开垦费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无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无 第十四条第一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无 第十六条;
4.《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无 第七十七条。
1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征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 行政征收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无 第二十七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无 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无 第三条;
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0〕359号 第四条。
1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征收矿业权占用费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无 第五条;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无 第二十九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 第二条;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无 第九条;
5.《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无 第十二条。
1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征收探矿权出让收益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无 第五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无 第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 第二条。
1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行政征收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无 第三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无 第五条;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无 第十条第一款。
1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征收探矿权使用费 行政征收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无 第十二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无 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无 第五条;
4.《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无 第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无 第十条第一款。
16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闲置费 行政征收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无 第三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无 第五条;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无 第十条第一款。
17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行政征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法〔2006〕100号;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无 第十六条。
18 县交通局 公路赔补偿费收取 行政征收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无 第五十七条;
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6〕47号。
19 县交通局 对占(利)用公路的行为收取费用 行政征收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无 第五十七条。
20 县林业局 育林基金征收 行政征收 10
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综〔2009〕121号;
2.《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09〕32号) 第五条。
21 县林业局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行政征收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无 第十六条;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73号) 第四条;
3.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财税[2015]122号) 第 二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无 第十八条。
22 县水利局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征收 行政征收

1.《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渝府发〔2006〕154号 第十一条;
2.《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渝府发〔2006〕154号 第三条。
23 县水利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无 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无 第三十二条。
24 县水利局 水资源费征收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无 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无 第三条。
25 县卫生健康委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无 第四十五条;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第四条;
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无 第四十三条。
26 县应急局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行政征收


2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行政征收

1.《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第二条;
2.《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处理办法》 (财税〔2014〕151号) 第一章第三条;
3.《水污染防治法》 无 第四十九条第四、五款。
2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含加收滞纳金) 行政征收 5
1.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发【2019】3号 第三条;
2.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发【2019】3号 第八条、第十六条;
3.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3号) 第三条;
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4号) 第二十一条;。
29 县住房城乡建委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行政征收 3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1 第十六条;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1 第十九条。
30 县住房城乡建委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行政征收 20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9〕189号);
2.《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人防委字〔1985〕9号);
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第十七条。
31 县住房城乡建委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 20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无 第二十八条;
3.《重庆市防空条例》 无 第二十八条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9〕189号)。
垫江县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9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财政局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30 1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五条第二款 。
2 县财政局 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30 12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 第五条 ;
2.《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 (财会〔2000〕11号) 。
3 县城管局 收取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 其他行政权力 90 0 1.《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4 县城管局 城市公共停车场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30 12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 县城管局 城区夜景灯饰设置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5 1.《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6号 第十一条 ;
2.《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6号 第二十四条 。
6 县城管局 户外招牌设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第六条 。
7 县城管局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 其他行政权力 180 0 1.《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 第八条第一款。
8 县城管局 城市夜景灯饰详细规划编制 其他行政权力 180 0 1.《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6号第八条第二款。
9 县城管局 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编制 其他行政权力 50 0 1.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2.《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
10 县城管局 充气式装置设置的非经营性宣传品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1 县城管局 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九条 ;
2.《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5号 主要职责(二)。
12 县城管局 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出让 其他行政权力 90 36 1.《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13 县发展改革委 监管项目招投标文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2.《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14 县发展改革委 区县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
2.《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 第三条、第三十九条。
15 县发展改革委 价格监测 其他行政权力 1 0 1.《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第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
16 县发展改革委 价格成本监审、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 1 0 1.《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一、三款 ;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渝府令第286号 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
17 县发展改革委 汽车其他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 二;
4.《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7年本)》渝府发〔2017〕18号 六 。
18 县发展改革委 节能工作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 其他行政权力 7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
19 县发展改革委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特许项目方案审查和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20 5 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第25号令 。
20 县发展改革委 投资活动参与主体诚信信息记录、公告及惩戒 其他行政权力 10 0 1.《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十三 。
21 县公安局 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加害人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其他行政权力
0 1.《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交旅集团涉外旅游船舶公安保卫关系列管的批复》。
22 县公安局 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定期检测 其他行政权力 1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3 县公安局 因办案需要,将戒毒人员带离出所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 0 1.《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 第四十条
24 县公安局 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变更为社区戒毒 其他行政权力 7 0 1.《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
2.《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 第四十六条。
25 县公安局 对有特殊情况的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其他行政权力 30 0 1.《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
3.《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4.《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三十一条 ;
5.《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 第三十六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
7.《戒毒条例》第十三条。
26 县公安局 撤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 1 0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7 县公安局 停止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1 0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二条;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条 ;
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四条。
28 县公安局 对未偿还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依法停止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 其他行政权力 1 0 1.《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29 县公安局 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30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30 县公安局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延长实习期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 0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七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31 县公安局 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现的尸体进行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40 0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 第五十三条 。
32 县公安局 占道施工方案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10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 。
33 县公安局 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10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 。
34 县公安局 要求持有驾驶证的特定人群提交定期身体检查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 1 0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条 ;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二条。
35 县公安局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其他行政权力 1 0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九条 ;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 ;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七条 。
36 县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作废 其他行政权力 1 0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八条 。
37 县公安局 对驾驶证实施累积记分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1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38 县公安局 撤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其他行政权力 30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
39 县公安局 注销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公告其作废 其他行政权力 1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40 县公安局 被遣返后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 其他行政权力 20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
41 县公安局 取缔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行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等(1000-5000人) 其他行政权力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42 县公安局 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权 其他行政权力 20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
43 县公安局 对典当行有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 其他行政权力 1 0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五十三条 。
44 县公安局 对典当行有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 其他行政权力 40 0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五十三条 。
45 县公安局 责令违法违规飞行的民用无人机所有权人、驾驶人停止飞行 其他行政权力
0 1.《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46 县公安局 对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危及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处置 其他行政权力
0 1.《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47 县公安局 对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有伤人记录犬只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0 1.《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四十条 ;
2.《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三十条。
48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用于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管理的测量报告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
3.《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第三条 ;
4.《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第五条 ;
5.《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49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5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七条 。
5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内容的审定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条 ;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 。
52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规划总平面图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七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
5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条 。
54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八条 ;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第七章7.4 。
55 县交通局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授予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四条 ;
2.《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56 县交通局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57 县交通局 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确认(客运企业、客运站、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公交企业、主城区出租企业、AAA维修企业、驾培机构、汽车租赁企业)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2.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19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3.《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1号) 第二十六条 ;
4.《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76号) 第二十条 ;
5.《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27号) 第八条 。
58 县交通局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责令驶往指定水域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59 县交通局 对不符合《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3号部令) 第三十一条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60 县交通局 恶劣自然条件等严重影响安全的,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61 县交通局 对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违反《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6号) 第三条 ;
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7号) 第二十五条 ;
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 第二十四条 。
62 县交通局 对施工单位违反《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第五十三条 。
63 县交通局 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的,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 第三十五条。
64 县交通局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65 县教委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60 16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66 县教委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60 35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 第十八条 。
67 县教委 民办学校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 60 15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
68 县教委 对学校向学生推销商品的处分 其他行政权力 60 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69 县教委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处分 其他行政权力 60 3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70 县教委 对违法使用校车行为的处分 其他行政权力 60 35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71 县教委 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20 5 1.《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教职成〔2011〕24号) 第三十五条 ;
2.《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教职成〔2011〕24号) 第三条 ;
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第三条;
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 第十五条 。
72 县教委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简章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5 1.《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七条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7〕125号) 第二项第一条;
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 。
73 县教委 对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60 35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74 县教委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二条 。
75 县经济信息委 工业及信息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 号) 第七条第二款 ;
2.《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渝府发〔2017〕18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76 县林业局 编制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方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77 县林业局 办理省际间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有关事宜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4号) 第十五条 ;
3.《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
78 县林业局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异常情况应急防控 其他行政权力
0 1.《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 第十七条 ;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 。
79 县林业局 代为补种树木 其他行政权力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80 县林业局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其他行政权力
0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
81 县林业局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 其他行政权力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82 县林业局 对规划设计单位不按技术规程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单位不按技术规程进行绿化进行责令整改 其他行政权力
0 1.《重庆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
83 县林业局 对规划设计单位不按技术规程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单位不按技术规程进行绿化造林损失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0 1.《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五条 。
84 县民政局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85 县民政局 罢免、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10 1.《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三条 。
86 县民政局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十七条 ;
2.《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十二条 。
87 县民政局 调查核实有异议的村务公开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1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
88 县民政局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进行定期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 15 5 1.《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
89 县民政局 对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30 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
90 县民政局 家庭寄养工作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30 12 1.《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2.《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3.《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91 县民政局 遗体外运的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5 2 1.《民政局、公安局、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
2.《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五条 。
92 县民政局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和保护 其他行政权力 20 12 1.《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三条 ;
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93 县民政局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20 0 1.《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 ;
2.《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十七条;
3.《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四条;
4.《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 。
94 县民政局 对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4号) 第二十二条。
95 县民政局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印章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第八条 。
96 县民政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0 4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 。
97 县民政局 接受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 。
98 县民政局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五条 。
99 县民政局 接受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1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八条 。
100 县民政局 查处违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 。
101 县民政局 社会组织评估 其他行政权力 180 90 1.《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 ;
2.《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条 ;
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
102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
103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2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3.《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 第四条第一项 ;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104 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 第十九条 。
105 县民政局 慈善信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7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
106 县民政局 接受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的情况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20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107 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90 35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108 县民政局 查询、核对申请家庭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其他行政权力 15 5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8号) 。
109 县农业农村委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30 10 1.《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七条 ;
2.《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九条 ;
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三十八条;
4.《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八条 ;
5.《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四十一条 。
110 县农业农村委 扶贫开发规划、扶贫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权 其他行政权力 60 30 1.《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七条 ;
2.《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十八条 。
111 县农业农村委 贫困村和贫困户动态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30 1 1.《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十七条 。
112 县农业农村委 对市外输入本市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检疫、疫病检测 其他行政权力 45 45 1.《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 ;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 。
113 县农业农村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 20 0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 ;
2.《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第三条 ;
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114 县农业农村委 菌(毒)种和样本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0 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6号) 第四条 。
115 县农业农村委 种子使用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30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陪;
2.《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条 。
116 县农业农村委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其他行政权力
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
117 县农业农村委 无公害农产品及标志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60 0 1.《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款 。
118 县农业农村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0 1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第二十三条 ;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第二十四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第二十二条 。
119 县农业农村委 调整或终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其他行政权力 15 0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 第三十条 ;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 第三十六条 。
120 县农业农村委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监理单位招标选择与委派 其他行政权力 15 0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国农办〔2004〕295号
第一条 ;
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4〕49号 第二条 ;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国农办〔2004〕295号 第三条 。
121 县农业农村委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管理及立项审定 其他行政权力 15 0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0号 第二十七条 ;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0号 第二十三条 ;
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0号第二十六条 ;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0号 第三十条 。
122 县农业农村委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60 0 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第四条 。
123 县农业农村委 输入本市的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运输非屠宰用动物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 。
124 县农业农村委 工商企业租赁农村土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1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 第四条 ;
2.《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5〕283号 第二条 。
125 县农业农村委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15 1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第四十四条 ;
2.《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 第三十六条 。
126 县人力社保局 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0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第五条 ;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四条 。
127 县人力社保局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 其他行政权力
0 1.《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128 县人力社保局 建设、交通、矿山等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适用和退还 其他行政权力 17 6 1.《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渝劳社发〔2005〕46号 第三条 ;
2.《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3.《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渝劳社发〔2005〕46号 第四条 。
129 县商务委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5 5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
130 县生态环境局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2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
131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提供药品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5 9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七条 。
132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机构储存药品不符规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5 9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二十六条 。
13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不符规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5 9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五条 。
134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5 9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二十四条 。
135 县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机构药房设置不符规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5 9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三条 。
136 县市场监管局 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60 0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条 ;
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第三条 ;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十九第一款 ;
4.《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条 ;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37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的申诉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80 108 1.《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 第三十条 。
138 县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大型游乐设施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0 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139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
140 县市场监管局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其他行政权力 150 72 1.《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6号) 第四条 。
141 县市场监管局 内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章程修改备案,内资公司清算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42 县市场监管局 重点行业格式合同文本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3 1.《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
143 县市场监管局 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将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其他行政权力 10 0 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 第十四条 ;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 第十条 ;
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 第二条 ;
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 第十三条 。
144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修复 其他行政权力 15 9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第四条;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的通知》(办字〔2015〕74号)第三条第一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
145 县市场监管局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5 5 1.《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
146 县市场监管局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5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条 。
147 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10 6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48 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10 6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49 县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5 3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第四条 。
150 县水利局 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其他行政权力
0 1.《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第二十条 。
151 县水利局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技术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20 12 1.《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 第二十三条;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第五条第三款 ;
3.《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 第四条 ;
4.《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第五条(三)。
152 县水利局 占用三峡水库库容核查权 其他行政权力 15 9 1.《国务院三峡办关于进一步严格三峡水库库容管理的通知》国三峡办发库字〔2012〕23号第二条 ;
2.《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第八条第四项 。
153 县水利局 三峡移民资金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0 1.《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十八条 ;
2.《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三十七条 。
154 县水利局 对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后,不及时办理销号手续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20 0 1.《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六十四条 。
155 县水利局 移民迁建单位补偿安置遗留的固定资产处置权 其他行政权力
0 1.《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二十九条 ;
2.《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四十条。
156 县水利局 水资源费缓缴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5 3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57 县水利局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5 3 1.《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32号 第十三条 ;
2.《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5〕29号第十八条;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第十八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58 县司法局 对违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60 10 1.《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5号)第九条;
2.《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5号) 第五条 ;
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5号)第八条。
159 县司法局 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报名人员网上填报信息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3 1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七条 。
160 县统计局 统计调查权 其他行政权力 15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 。
161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地审定 其他行政权力 30 24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第二条第二款。
162 县卫生健康委 义诊活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63 县卫生健康委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0 4 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 。
164 县卫生健康委 中医诊所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
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165 县文化旅游委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166 县文化旅游委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30 12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 陪;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
167 县文化旅游委 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档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
168 县文化旅游委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169 县文化旅游委 不可移动文物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0 4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法》第十一条。
170 县文化旅游委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 。
171 县文化旅游委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登记及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 第九条第一款;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172 县文化旅游委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173 县文化旅游委 对依法被吊销导游、领队及旅行社许可的旅行社从业人员三年内拒绝许可及从业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
174 县文化旅游委 旅行社及其分社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 ;
2.《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 ;
3.《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 ;
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十五条。
175 县文化旅游委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
176 县文化旅游委 市内出境游旅行社在市内设立分社及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 ;
2.《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
177 县文化旅游委 市外出境游旅行社在市内设立分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
178 县应急局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3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 。
179 县应急局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 3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80 县应急局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其他行政权力 30 30 1.《重庆市消防条例》;
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
181 县住房城乡建委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3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182 县住房城乡建委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5 2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3.《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渝建发﹝2014﹞82号) 。
183 县住房城乡建委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1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2.《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14〕59号) ;
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
18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5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
18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公租房申请人资格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27 15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 第二十二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第三十六条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 第二十五条 。
18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90 90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 。
18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公租房租金收缴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 。
18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7 2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第5款 ;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 第四条 。
189 县住房城乡建委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5 3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 ;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190 县住房城乡建委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3 3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 第四条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91 县住房城乡建委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1 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14〕59号) ;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192 县住房城乡建委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2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19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5 3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194 县住房城乡建委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195 县住房城乡建委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
196 县住房城乡建委 施工图审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3 3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 。
19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7 2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五十七条 。
198 县住房城乡建委 人防设计审核确认 其他行政权力 3 2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五十七条 。
19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转租或转让的确定 其他行政权力 15 1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五十七条 。
20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管理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15 1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第七条 。
20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第七条 ;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一条 。
20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 ;
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4.《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203 县住房城乡建委 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1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一条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202号) 。
204 县住房城乡建委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20 5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第九条? ;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第八条 ;
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
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第十二条。
205 县档案局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第八条。
206 县档案局 对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
2.《档案馆工作通则》(国档发〔1983〕14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207 县档案局 责令档案违法行为的违法者赔偿损失 其他行政权力 60 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
208 县档案局 对其他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60 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209 县新闻出版局 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60 15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款(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
1 乡镇(街道)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20 6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 乡镇(街道)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20 6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3 乡镇(街道)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六条;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4 乡镇(街道)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5 乡镇(街道)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6 乡镇(街道) 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区范围内开展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20 6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4.《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7 乡镇(街道)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行政许可 20 6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8 乡镇(街道)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农村村民住宅 行政许可 20 6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7号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5.《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9 乡镇(街道) 再生育审批 行政许可 20 8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第三章第二十一。
10 乡镇(街道)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 行政许可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一条。
11 乡镇(街道)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产品) 行政许可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12 乡镇(街道)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180 72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无 第十七条。
13 乡镇(街道)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180 7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第二条;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
14 乡镇(街道) 对影响村镇正常供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15 乡镇(街道) 对供水单位不执行村镇供水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
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16 乡镇(街道) 对损坏供水设施和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
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17 乡镇(街道) 对供水单位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2.《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18 乡镇(街道) 对新建供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19 乡镇(街道) 对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处罚(涉及村道)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0 乡镇(街道) 对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1 乡镇(街道)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22 乡镇(街道) 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4.《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23 乡镇(街道) 对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4.《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5.《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无 第七十六条;
7.《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24 乡镇(街道)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5〕61号;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25 乡镇(街道)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5〕6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4.《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6 乡镇(街道)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5〕6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27 乡镇(街道)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5〕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4.《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28 乡镇(街道) 对污染分散式饮用水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4.《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9 乡镇(街道) 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0 乡镇(街道)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
2.《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31 乡镇(街道) 在规定期限内对(长江两岸)林区剃枝、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五条;
2.《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2 乡镇(街道)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行政给付 15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33 乡镇(街道) 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救济 行政给付 20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34 乡镇(街道)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6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35 乡镇(街道)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20 8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3.《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5〕71号) 。
36 乡镇(街道) 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及安全隐患督查整改 行政检查

1.《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37 乡镇(街道) 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38 乡镇(街道) 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内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39 乡镇(街道)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2.《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0 乡镇(街道) 国企部分困难双解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41 乡镇(街道) 国企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社保缴费补贴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
42 乡镇(街道)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15 5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第13号)第十七条。
43 乡镇(街道) 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75 20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44 乡镇(街道) 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15 5 1.《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5 乡镇(街道)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10 3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6 乡镇(街道)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7 2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47 乡镇(街道)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48 乡镇(街道) 捕杀狂犬、野犬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49 乡镇(街道) 参与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其他行政权力 15 1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0 乡镇(街道) 组织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51 乡镇(街道) 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其他行政权力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52 乡镇(街道)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协助、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20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53 乡镇(街道)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4 乡镇(街道)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55 乡镇(街道) 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10 3 1.《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56 乡镇(街道)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2.《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4.《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三条。
57 乡镇(街道) 征兵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20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第四款;
2.《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3.《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58 乡镇(街道)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5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59 乡镇(街道)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15 5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5.《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
60 乡镇(街道) 病残儿鉴定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61 乡镇(街道)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建设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3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62 乡镇(街道) 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10 3 1.《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63 乡镇(街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变更、补发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4 乡镇(街道)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5 1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65 乡镇(街道) 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66 乡镇(街道) 农村家宴备案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15 2 1.《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67 乡镇(街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68 乡镇(街道) 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69 乡镇(街道) 民间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70 乡镇(街道) 重庆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及专业规划编制权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四条;
5.《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五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七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七条;
12.《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八条;
13.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71 乡镇(街道) 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60 18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72 乡镇(街道)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档案接收 其他行政权力 60 18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73 乡镇(街道)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60 18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74 乡镇(街道) 指导监督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60 18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75 乡镇(街道) 在乡道、村道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其他行政权力 20 3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76 乡镇(街道) 编制乡道规划、乡道养护规划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77 乡镇(街道) 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其他行政权力 30 5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78 乡镇(街道) 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大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79 乡镇(街道) 业主委员会备案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80 乡镇(街道) 对不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30 1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81 乡镇(街道) 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82 乡镇(街道) 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其他行政权力 60 18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83 乡镇(街道) 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其他行政权力 60 18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84 乡镇(街道) 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85 乡镇(街道) 物业管理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86 乡镇(街道)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 其他行政权力 20 1 1.《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五条。
87 乡镇(街道) 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2.《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十七条;
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
88 乡镇(街道) 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20 5 1.《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十五条;
2.《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十七条。
89 乡镇(街道)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十七条;
2.《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六条。
90 乡镇(街道) 未按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91 乡镇(街道)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其他行政权力 20 1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
92 乡镇(街道)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其他行政权力 15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93 乡镇(街道)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2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94 乡镇(街道)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30 12 1.《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九条;
2.《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三十八条;
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七条;
4.《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八条;
5.《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四十一条。
95 乡镇(街道) 贫困村和贫困户动态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30 12 1.《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十七条。
96 乡镇(街道)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60 18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97 乡镇(街道)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登记与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98 乡镇(街道)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99 乡镇(街道) 罢免、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8 1.《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三条。
100 乡镇(街道) 制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印章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101 乡镇(街道)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十七条;
2.《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十二条。
102 乡镇(街道) 对城乡社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200 60 1.《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103 乡镇(街道)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104 乡镇(街道)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105 乡镇(街道) 调查核实有异议的村务公开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10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106 乡镇(街道)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进行定期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 15 6 1.《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
107 乡镇(街道) 对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30 9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108 乡镇(街道)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2 8 1.《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七条。
109 乡镇(街道)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200 60 1.《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五十七条;
2.《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条;
3.《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8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四条;
4.《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九条。
110 乡镇(街道) 对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34号)第二十二条。
111 乡镇(街道) 查询、核对申请家庭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其他行政权力 15 6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8号);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4.《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
112 乡镇(街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 20 5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农业部令第6号);
2.《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3〕6号)第三条。
113 乡镇(街道)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其他行政权力 15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四条。
114 乡镇(街道) 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措施 行政强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5〕61号;
2.《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25号 第三十六条;
3.《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26号 第四十一条;
4.《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24号第四条。
115 乡镇(街道) 对辖区内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房屋进行强制治理 行政强制

1.《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116 乡镇(街道) 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的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1.《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
117 乡镇(街道)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118 乡镇(街道) 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119 乡镇(街道)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
120 乡镇(街道) 对通村公路进行竣工验收 行政确认 30 8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庆农村公路发展的通知》 渝府发〔2006〕96号 第十九条。
121 乡镇(街道) 乡镇自用船登记 行政确认 20 8 1.《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无 第八条第三款。
122 乡镇(街道) 就业援助对象确认 行政确认 7 2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123 乡镇(街道)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行政确认 1 1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124 乡镇(街道) 贫困户认定 行政确认 30 9 1.《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
125 乡镇(街道) 贫困村申报审查 行政确认 30 9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126 乡镇(街道)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竣工现场验核 行政确认 20 3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127 乡镇(街道)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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