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政策(21条)
1.对新升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服务业行业细分标准为依据),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或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一次性补助2.4万元/企业(三年发清,划入规下不再发放);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企业(三年发清,划入规下不再发放);对存量规模年营业额达500万元或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或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以服务业行业细分标准为依据)的服务业企业,同比增幅20%以上的,补助5000元/年,同比增幅30%以上的,补助1万元/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0﹞1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82951
2.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0号令)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82951
3.对于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长原定于2022年12月31日截止的电价优惠政策,即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并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10千伏以下用户,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42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20593
4.自2022年5月1日起,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及其他低价电源电量,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等用电后的剩余电量,通过建立健全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20593
5.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督促转供电主体全面落实《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要求,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合理线变损,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23-74520593、023-74555931
6.落实节能专用装备、技术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政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用好市内各项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中长期贷款、部分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支持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拓展绿色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低碳发展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工业〔2022〕27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垫江县支行
【咨询电话】023-74527730、023-74525472、023-74682339、023-74512549
7.支持低能耗高产出工业项目优先用能。对于达到行业能效标杆值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在2020年全市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85%以下项目,可不受所在县用能总量空间限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在2020年度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85%-100%区间内的项目,由市级统筹支持平衡项目能耗总量的50%。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促进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渝发改资环〔2021〕166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69957
8.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县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
【政策依据】《垫江县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垫江发展改革委发〔2022〕76号)、《垫江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垫江财政发〔2022〕242号)、《垫江县国资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垫江国资发〔2022〕17号)及《垫江县国资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补充通知》(垫江国资发〔2022〕29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国资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74517526、023-74606152
9.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74516543、023-74611396
10.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融资担保降费奖补(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2‰—6‰的绩效奖补)。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516543
11.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政策依据】《垫江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垫江财政发〔2022〕20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513909
12.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垫江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垫江财政发〔2022〕20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513909
13.工程采购预留中小微企业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2022年下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政策依据】《垫江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垫江财政发〔2022〕26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513909
14.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工程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3%-5%的报价扣除。适用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的报价1%-2%的价格扣除。
【政策依据】《垫江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垫江财政发〔2022〕26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513909
1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513909
1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执行期限】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74512818
17.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18.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其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执行期限】2022年年底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19.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年第1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20.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2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