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11条)
1.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烘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垫江供电分公司
【咨询电话】023-74520593、023-74667593
2.对涉及“六大提升行动”(加大绿色科技储粮技术应用、推进粮食品种品质品牌建设、加强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大自主研发粮食机械装备应用、不断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推进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的优质粮食工程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投资(不包括办公生活设施、交通场所以及土地费用、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的30%择优予以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粮食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粮规〔2022〕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12871
3.“三品一标”发展奖励。获市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每项给予0.5万元的奖励,有效期满复查换证的,每项给予0.1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国家级绿色食品认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每项给予3万元的奖励,续展绿色食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每项给予1.5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得农业农村部有机食品认证的,每项给予6万元的奖励,获有机食品再认证的,每项给予3万元的奖励;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三品一标”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8〕5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83924
4.在全县范围内拟开展20个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其中:中央财政补贴险种(8个)、市级财政补贴险种(3个)、县级特色农业保险(9个)。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财规〔2022〕1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金〔2021〕72号)、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小麦种植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1〕60号)、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财规〔2020〕11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林业局关于做好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垫农发〔2022〕46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保险承办机构
【咨询电话】023-74527079
5.对2022年新(改)建的农村户厕,按照1700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助。
【政策依据】《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22年农村户厕改造工作的通知》(垫农发〔2022〕74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12101
6.对2022年县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国家级、市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取得营业执照、有较强发展能力的家庭农场按一定标准分别给予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2〕48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申报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的通知》(垫农发〔2022〕86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27079
7.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已投保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生猪良种精液人工授精配种且截至2022年9月30日仍在饲养的能繁母猪养殖单位,经联合审核确定后进行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2〕48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2〕87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0月14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22347
8.对县域内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以上、企业农产品生产经营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带动农户200户或吸纳本县农村劳动力30人以上,对农户的增收效益明显的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垫江县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垫农发〔2010〕12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18972
9.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推荐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18972
10.对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买纳入补贴范围内的机具按规定和标准实行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1〕132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39071
11.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咨询电话:023-746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