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就业政策(17条)
1.以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为重点,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27730
2.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22
3.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可一次性给予授信。专项资金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垫江县加点不超过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2.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对2020年12月31日后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原则上,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 2020] 1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 2021]23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22
4.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市级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30万元、良好20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5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示范创建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人社发〔2017〕19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22
5.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扶持。被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县级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20万元、良好15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3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示范创建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人社发〔2017〕19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22
6.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补贴200元;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脱贫人口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给予补贴500元;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成功介绍符合以下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人口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①脱贫人口;②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⑤毕业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⑥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⑦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⑧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⑨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⑩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以上人员身份类别界定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渝人社〔2021〕237号)、《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1〕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13
7.每年度实施就业帮扶车间绩效评估,根据稳定带动就业能力、带动增收能力、劳动关系、生产经营状况、管理机制建设、典型示范效应等情况给予车间2万元—10万元的带动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创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8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1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13
8.招用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各类企业,按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13
9.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520191
10.为鼓励见习基地吸纳更多的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活动,对见习基地发放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1500元),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见习人员每人次100元标准享受财政补贴。适用条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青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企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537263
11.对招用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我市户籍零就业家庭人员、我市户籍登记失业残疾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23
12.对不减员或减员率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520191
13.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均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3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执行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
【责任单位】垫江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74512818
14.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520191
15.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14号)
【执行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74512818
16.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1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