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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政策(27条)

日期:2023-10-20

1.对新升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服务业行业细分标准为依据),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或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一次性补助2.4万元/企业(三年发清,划入规下不再发放);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企业(三年发清,划入规下不再发放);对存量规模年营业额达500万元或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或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以服务业行业细分标准为依据)的服务业企业,同比增幅20%以上的,补助5000元/年,同比增幅30%以上的,补助1万元/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0﹞1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82951

2.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0号令)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82951

3.对于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长原定于2022年12月31日截止的电价优惠政策,即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并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十千伏以下用户,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42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20593

4.自2022年5月1日起,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及其他低价电源电量,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等用电后的剩余电量,通过建立健全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20593

5.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督促转供电主体全面落实《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要求,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合理线变损,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23-74520593、023-74555931

6.支持低能耗高产出工业项目优先用能。对于达到行业能效标杆值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在2020年全市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85%以下项目,可不受所在县用能总量空间限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在2020年度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85%-100%区间内的项目,由市级统筹支持平衡项目能耗总量的50%。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促进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渝发改资环〔2021〕166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69957

7.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等部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74516543、023-74611396

8.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报融资担保降费奖补(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2‰—6‰的绩效奖补)。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516543

9.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政策依据《垫江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垫江财政发〔2022〕20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513909

10.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垫江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垫江财政发〔2022〕20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513909

11.工程采购预留中小微企业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2022年下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政策依据《垫江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垫江财政发〔2022〕26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513909

12.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工程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3%-5%的报价扣除。适用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的报价1%-2%的价格扣除。

政策依据《垫江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垫江财政发〔2022〕26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513909

13.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财政

咨询电话023-74513909

14.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1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1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17.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18.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19.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政策依据】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20.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21.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2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23.对受疫情影响,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24.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25.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26.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27.养老托育政策:1.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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