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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21条)

日期:2023-10-20

1.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烘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垫江供电分公司

【咨询电话】023-74520593、023-74667593

2.对涉及“六大提升行动”(加大绿色科技储粮技术应用、推进粮食品种品质品牌建设、加强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大自主研发粮食机械装备应用、不断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推进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的优质粮食工程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投资(不包括办公生活设施、交通场所以及土地费用、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的30%择优予以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粮食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粮规〔2022〕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12871

3.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的,按不同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亿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4.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60%以上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重点围绕粮油、肉蛋奶、果蔬、休闲食品、预制菜、火锅食材、中药材等7大产业领域,支持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乡村振兴局

【咨询电话】023-74516680

5.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100家领军企业、100家高成长性企业新增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6.支持办好乡村振兴国际博览会。一是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参展单位或个体,为脱贫地区免费提供展位,其他地区按市场价的40%给予优惠并优先提供展位。二是对参加展会的企业,通过乡博会等重大展会活动给予产品品牌宣传推广支持。三是对参加展会活动的爆款产品常年在乡博会官网、官微等平台宣传推广。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乡村振兴局

【咨询电话】023-74516680

7.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佳园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粮油、肉蛋奶、果蔬、休闲食品、预制菜、火锅食材、中药材等7大产业领域十佳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8.在全县范围内拟开展22个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其中:中央财政补贴险种(8个)、市级财政补贴险种(3个)、县级特色农业保险(11个)。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5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财规〔2020〕11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3〕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保险承办机构

【咨询电话】023-74527079

9.以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五料化”为利用方向,在全县遴选一批秸秆综合利用潜力较大的秸秆加工、利用经营主体,建设农作物秸秆收储加工利用中心(网点),示范带动推进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原料化利用单个申报主体补助不超过60万元,秸秆饲料化利用单个申报主体补助不超过80万元。每个乡镇(街道)申报项目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财政全额补助,企业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50%。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农〔2022〕134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的通知》(垫农发〔2023〕23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3月15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29208

10.对全县2023年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3〕23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垫江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3〕4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11.对2023年开展优质中稻再生稻和大豆玉米(高粱)带状复合种植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种植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2023年优质中稻再生稻和大豆玉米(高粱)带状复合种植示范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3〕50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66739

12.对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补贴。与耕地面积和耕种情况挂钩,直接补贴到实际种地农户。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3〕79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农〔2022〕13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3〕31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垫江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3〕61号)

【执行期限】2023年10月30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535529、023-74521351

13.对按要求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组织进行财政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4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23〕90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3〕86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垫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分区域实施2023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通知》(垫农发〔2023〕95号)

【执行期限】2023年10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供销合作社

【咨询电话】023-74527165、023-74521351

14.对垫江县内的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3102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申报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项目的通知》(垫农发〔202397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687381

15.对全县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及年出栏肥猪能力达到500头以上的规模生猪养殖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用于购买饲料、种猪、仔猪及修建猪场等方面支出向国家批准成立的商业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9〕117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垫农发〔2023〕103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22347

16.对2022年新(改)建的农村户厕,按照1700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助。

【政策依据】《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于认真做好2022年农村户厕改造工作的通知》(垫农发〔2022〕74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12405

17.对县域内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以上、企业农产品生产经营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带动农户200户或吸纳本县农村劳动力30人以上,对农户的增收效益明显的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垫江县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垫农发〔2010〕12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18972

18.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推荐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18972

19.对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买纳入补贴范围内的机具按规定和标准实行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1〕132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39071

20.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咨询电话:023-74612366

21.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4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咨询电话:023-746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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