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就业政策(11条)
1.以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为重点,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27730
2.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22
3.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可一次性给予授信。专项资金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垫江县加点不超过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2.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对2020年12月31日后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原则上,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 2020] 1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22
4.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市级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费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30万元、良好20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5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示范创建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人社发〔2017〕19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22
5.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扶持。被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县级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20万元、良好15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3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示范创建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人社发〔2017〕19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22
6.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补贴200元;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脱贫人口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给予补贴500元;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成功介绍符合以下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人口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①脱贫人口;②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⑤毕业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⑥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⑦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⑧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⑨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⑩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以上人员身份类别界定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渝人社〔2021〕237号)、《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1〕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13
7.每年度实施就业帮扶车间绩效评估,根据稳定带动就业能力、带动增收能力、劳动关系、生产经营状况、管理机制建设、典型示范效应等情况给予车间2万元—10万元的带动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创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8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1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13
8.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各类企业,按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3〕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13
9.为鼓励见习基地吸纳更多的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活动,对见习基地发放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1500元),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见习人员每人次100元标准享受财政补贴。适用条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5593
10.对招用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我市户籍零就业家庭人员、我市户籍登记失业残疾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36023
11.对不减员或减员率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工作的通知》(渝就发〔2022〕15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7452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