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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住宿业政策(2条)

日期:2023-10-20

1.对新升限的商贸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总额5万元、1.5万元的财政补助(三年发清,划入限下不再发放)。对存量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当年累计销售收入(营业额)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个体户,按住餐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分类别及标准给予0.5-2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进一步支持商贸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920)、《垫江县商务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垫江商务发〔202141)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商务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16498

2.对新进入垫江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向上积极争取市级财政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

执行期限20251231

责任单位垫江商务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1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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