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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业政策(3条)

日期:2023-10-20

1.对新升限的商贸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总额5万元、1.5万元的财政补助(三年发清,划入限下不再发放)。对存量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当年累计销售收入(营业额)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个体户,按住餐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分类别及标准给予0.5-2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进一步支持商贸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920)、《垫江县商务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垫江商务发〔202141)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商务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16498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3.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1231日。对购置日期在202311日至202312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11日至202512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20205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执行期限二手车减征政策至20231231日,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12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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