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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政策(12条)

日期:2023-10-20

1.空间规划保障在“三区三线”划定中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民生建设预留空间。

政策依据《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稳住经济大盘加强规划和土地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垫规资发〔202273)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23-74684656

2.推动审批改革下放划拨出让职能、试点推行“交地即交证”和探索容缺受理改革。

政策依据《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稳住经济大盘加强规划和土地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垫规资发〔202273)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23-74684656

3.主动靠前服务主动协调用地企业推动我县重大基础设施的用地报批。

政策依据《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稳住经济大盘加强规划和土地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垫规资发〔202273)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23-74684656

4.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优化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其在中心城区以外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只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不超过两次。二是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为30%;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5%。三是提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参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20万元。四是扩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深化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四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购房,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五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10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5)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5)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3.575%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296)、《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垫江县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74617962023-74692098

5.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按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已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对新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批次存入,首次存入核定监管金额的60%,剩余的40%可给予4个月的缓存期。在缓存期内,开发项目形象进度达到全额使用节点要求的,可不再补存剩余项目资本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61155

6.促进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的,应当进行公告。对配套车位()存量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试点,属住宅配套车位()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但未销售住房对应的配建车位()不得出售;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且办理初始登记后有多余车位()的,可对外销售。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61155

7.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82222

8.持续提升住房品质。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动建筑工业化、绿色化、信息化融合发展,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人工智能、智能建造等技术在规划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聚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住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提升,持续推动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61155

9.做好线上交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大力推行线上选房,为购房、租房群众提供全天候的线上看房、选房、咨询、认购等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区域性房交会。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61155

10.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管理机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61155

11.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12.实施市级秋交会期间购房补贴政策,2023 年市级秋交会期间,在中心城区购买房屋的,给予一 定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附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的通知》(渝房市办〔20232 )【执行期限】20231231【责任单位】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咨询电话】023-7466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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