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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政策(18条)

日期:2025-09-03

1.【优惠内容】对新升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服务业行业细分标准为依据),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或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一次性补助2.4万元/企业(三年发清,划入规下不再发放);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企业(三年发清,划入规下不再发放);对存量规模年营业额达500万元或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或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以服务业行业细分标准为依据)的服务业企业,同比增幅20%以上的,补助5000元/年,同比增幅30%以上的,补助1万元/年。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82951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0﹞10号)

2.【优惠内容】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82951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0号令)

3.【优惠内容】自2022年5月1日起,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及其他低价电源电量,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等用电后的剩余电量,通过建立健全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20593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4.【优惠内容】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督促转供电主体全面落实《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要求,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合理线变损,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23-74520593、023-74555931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5.【优惠内容】支持低能耗高产出工业项目优先用能。对于达到行业能效标杆值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在2020年全市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85%以下项目,可不受所在县用能总量空间限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在2020年度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85%-100%区间内的项目,由市级统筹支持平衡项目能耗总量的50%。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669957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促进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渝发改资环〔2021〕1667号)

6.【优惠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新发生小微企业、“三农”银行贷款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贷款担保业务总额不足80%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符合补贴条件担保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担保费补贴;占比80-90%(不含)的,给予不超过1.2%的担保费补贴;占比90%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3%的担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银行融资再担保业务,对分险责任部分给予不超过3‰的再担保费补贴。

【享受条件】第五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二)重点以支持小微企业、“三农”服务为主业,纳入《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参股、民营融资担保机构; (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账务处理清晰、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四)上年新发生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额占各类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六)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及业务报表,按规定及时向同级经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七)近3年未发生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申请程序】奖补资金申报程序。每年2月底前,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区县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年度担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区县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组织开展初审,核对线上线下申请资料。对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申报文件及汇总表,于3月31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不予受理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516543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财金〔2024〕2号)

7.【优惠内容】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小微企业

【申请程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出具(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513909

【政策依据】《垫江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垫江财政发〔2022〕206号)

8.【优惠内容】工程采购预留中小微企业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2022年下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享受条件】中小微企业

【申请程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出具(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513909

【政策依据】《垫江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垫江财政发〔2022〕266号)

9.【优惠内容】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月为1 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 3 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7.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8.发生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申请程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期限】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0.【优惠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申请程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政策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1.【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申请程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12.【优惠内容】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物流企业应满足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申请程序】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13.【优惠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适用对象:政策适用于三类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政策适用范围:减免政策适用于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申请程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4.【优惠内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享受条件】1、被认定为为市级特困企业的;2、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3、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4、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5、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申请程序】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4、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5、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6、有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受灾等证明材料;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政策依据】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15.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条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申请程序】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政策依据】《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16.【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享受条件】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2.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申请程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17.【优惠内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企业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须与招用的重点群体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须依法为招用的重点群体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般为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招用人员范围包括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在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内,或能提供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连续满半年,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证件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其他规定:企业招用的重点群体人员须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企业享受此项政策时,不得重复享受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

【申请程序】企业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即可直接享受税收扣减优惠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18.【优惠内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持有《退出现役证书》等有效证件)。企业需为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企业需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连续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减免税总额按实际招用人数及工作月份计算,公式为:减免税总额 = Σ(每名退役士兵工作月份 ÷ 12 × 定额标准)

【申请程序】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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