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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14条)

日期:2025-09-03

1.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支持对象为食品及农产品商贸流通和加工领域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独立法人或按照有关要求实行财税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申报期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名单。参照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衔接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100家领军企业、100家高成长性企业新增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支持。重庆农担集团等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担保,担保费率平均不超过0.6%。

【享受条件】食品及农产品商贸流通和加工领域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独立法人或按照有关要求实行财税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

【申请程序】按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要求,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纳入衔接资金项目库。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3〕15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使用办法的通知》(垫农发〔2024〕7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

【执行期限】2024年6月12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2.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65%以上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重点围绕粮油、肉蛋奶、果蔬、休闲食品、预制菜、火锅食材、中药材等7大产业领域,支持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享受条件】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相关的种植、加工、流通环节予以支持,由业主向所在乡镇(街道)进行申报。

【申请程序】按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要求,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纳入衔接资金项目库。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4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3.2023—2025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2023—2025年为我县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过渡期,大户补贴政策逐步退出实施,过渡期结束后,不再组织申报种粮大户补贴。2023年、2024年、2025年种植粮食的大户,补贴标准分别每亩不低于70元、45元、20元,在市级种粮大户补贴资金中列支。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享受条件】县域内种植粮食大户。

【申请程序】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2025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3〕207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2023—2025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4〕2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4.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2个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其中:中央财政补贴险种(8个)、市级财政补贴险种(2个)、县级特色农业保险(12个)。

【享受条件】各保险品种产业种植(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单独投保,小农户以村(组)为单位集体投保。种植业保险中,如有代耕代种或拾撂荒地耕种的小农户,应提供村社出具的证明,并对保险面积对应土地权属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清单造册。

【申请程序】各保险承办机构按规范程序进行承保、理赔。投保程序为投保人申请→填报投保资料→预受理并收取保费→乡镇(街道)汇总、审查、公示→乡镇(街道)资料提交(含纸质资料、电子资料)→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汇总→保险机构承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组织农户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3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垫江县林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垫农发〔2025〕45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保险承办机构

【咨询电话】023-74527079

5.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补贴。与耕地面积和耕种情况挂钩,直接补贴到实际种地农户。

【享受条件】县域内实际在耕地上种植符合政策要求作物的一般农户、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申请程序】根据农户2024年实际统计锁定的耕地面积和今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数据上传补贴系统。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5〕37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垫江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5〕57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6.对按要求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组织进行财政补助。

【享受条件】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或小农户开展耕、种、防、收等社会化服务,各服务环节可享受5-80元不等的财政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补助资金补助给服务主体,种植业主在支付社会化服务费时可等额减付财政补助资金。

【申请程序】服务主体按当年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向服务所在地镇街申报、各镇街对服务情况进行核实验收、县农业农村部门抽查复核、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5〕23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5〕56号)、《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关于印发垫江县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5〕71号)

【执行期限】2026年5月30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供销合作社

【咨询电话】023-74527165、023-74521351

7.对垫江县内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进行补助。

【享受条件】2025年重点支持从事粮油、“涪陵榨菜”产业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要求依法设立2年以上(含2年,2023年9月前成立)且正常营业。具体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

【申请程序】业主申报-镇街初审上报-县级评审-公示--项目任务下达-项目实施建设--镇街验收-县级复核-资金拨付。

【政策依据】《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2025年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垫农发〔2025〕94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27079

8.对县域内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以上、企业农产品生产经营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带动农户200户或吸纳本县农村劳动力30人以上,对农户的增收效益明显的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

【享受条件】县域内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以上、企业农产品生产经营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带动农户200户或吸纳本县农村劳动力30人以上,对农户的增收效益明显的企业

【申请程序】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乡镇(街道)向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

【政策依据】《垫江县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垫农发〔2010〕12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9.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推荐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享受条件】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

【申请程序】由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通过初审后,由县农业农村委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推荐。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35529

10.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买纳入补贴范围内的机具按规定和标准实行补贴。

【享受条件】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申请程序】购机者持申请材料-乡镇(街道)经济发展部门-区县审核-财政审核-“一卡通”系统发放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45号)

【执行期限】2024-2026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23-74552928

11.2024年巩固脱贫成果到户产业扶持奖补。对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有劳动能力、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按照奖补原则和奖补标准进行奖补,已享受了其他项目奖补的原则上不再给予奖补。

【享受条件】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以及乡镇自行研判认定的“提低增收重点对象”。

【申请程序】户申请-村核实-镇街验收

【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渝委农办﹝2021﹞31号)、《垫江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垫江县2024年巩固脱贫成果到户产业扶持奖补方案的通知》(垫乡振发〔2024〕6号)

【执行期限】2025年10月30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乡村振兴局

【咨询电话】023-74516680

12.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为从事农业生产及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的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给予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以内不需要反担保物),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1年期不超过5.5%;担保费率按1年期1%收取,并给予0.5%—1%的担保费补贴(由担保贷款金额决定)。

【申请程序】一是担保贷款申请:有担保贷款意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重庆农担集团申请担保贷款,申请途径可通过扫描重庆农担集团二维码、银行或政府推荐、信贷直通车和长江渝融通等渠道。二是项目审批:重庆农担集团客户经理收到担保贷款申请后进行入户调查并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审核合格后录入系统进行审批。三是签订合同及放款:通过重庆农担集团相关审批程序后,重庆农担集团、金融机构与客户完善相关合同的签订并完成贷款发放。四是担保费补助发放:担保费补助无需客户自主申请,重庆农担集团按规定时间审核通过后对担保支持对象发放担保费补贴。

【享受条件】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下同)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1〕107号)

【执行期限】2026年11月15日

【责任单位】重庆农担集团

【咨询电话】023-67728151 

13.农业品牌建设奖补。对首次获得国家绿色食品、地理标志产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1.5万—8万元奖补;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给予1.5—3万元奖补;获得中华老字号、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重庆老字号和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等,给予1万—8万元奖补。

【享受条件】县域内获得“三品一标”、农业品牌(称号)的单位。

【申请程序】获证单位提交申请(垫江县“三品一标”奖补资金兑现申请表、农业品牌奖补资金兑现申请表)—乡镇(街道)初审—县农业农村委审核。品牌推介奖补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政策依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农业品牌建设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24〕2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16680

14.支持和规范水稻制种产业发展。落实培育龙头企业发展举措,实施种业科技创新工程、生产体系升级工程,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奖企业,对入垫开展制种且亩均产量达50公斤以上的企业实施奖励,对亩产超过50公斤部分按0.5元/公斤标准计奖,企业需在支付制种生产主体种款、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租金后申报领取制种奖励。二是奖乡镇,对协助企业落实制种基地与收储用地、履行服务和监管职能的乡镇实施奖励,按当年制种企业在辖区内获奖总额同等计奖。三是奖农户,采取“面积+产量”结合的方式,对开展水稻制种且亩产达50公斤以上的制种生产主体实施奖励,基础性奖励200元/亩,另外对超过50公斤部分按2元/公斤标准计奖,增产奖励部分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四是补保险,设立水稻制种专项保险,制种生产主体可自愿选择参保,每亩保费160元,按85%的标准即每亩136元对参保主体给予补助,剩余15%即每亩24元由制种生产主体缴纳,实现政策性保险全覆盖。五是补社会化服务,对水稻制种社会化服务按当年政策实际情况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经费直接补助社会化服务组织,制种生产主体在支付社会化服务费时,等额减付财政补助资金。六是设制种风险金,设立制种风险保障金,对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避免现象而基本绝收(亩产低于50公斤)的制种生产主体进行政策托底,常年预备100万元。

【享受条件】县域内获得“三品一标”、农业品牌(称号)的单位。

【申请程序】获证单位提交申请(垫江县“三品一标”奖补资金兑现申请表、农业品牌奖补资金兑现申请表)—乡镇(街道)初审—县农业农村委审核。品牌推介奖补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政策依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农业品牌建设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24〕2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16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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