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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业政策(3条)

日期:2025-09-03

1.【优惠内容】对新升限的商贸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总额5万元、1.5万元的财政补助(三年发清,划入限下不再发放)。对存量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户,当年累计销售收入(营业额)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个体户,按住餐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分类别及标准给予0.5万-2万元补助。

【享受条件】按照升限纳统标准,纳入限额以上单位管理

【申请程序】次年4月以前向属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由乡镇街道政府收集汇总上报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垫江县商务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4516498

【政策依据】《垫江县商务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垫江商务发〔2021〕41号)

2.【优惠内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条件】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申请程序】缴纳车辆保险时由保险公司代征,由系统根据其车辆信息判定其是否应享受减免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3.【优惠内容】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申请程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期限】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垫江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4612366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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