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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出台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9-03

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增强创新驱动力与产业竞争力,根据《重庆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渝府办发〔2019126号)精神,结合我县科技创新发展实际需求,修订《垫江县促进科技创新持办法》(垫江府办发〔201645号),2020827,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垫江县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垫江府办发〔202029),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1.《重庆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渝府办发〔2019126号)中要求区县要根据辖区产业发展需求,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制定引进科技创新资源的具体举措和支持政策。

2.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垫江府发〔201910号)明确原《垫江县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垫江府办发〔201645号)需要修订。

3.机构改革后原《垫江县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垫江府办发〔201645号)的执行主体县科委已撤销,成立县科技局,需要调整办法执行主体单位。

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步伐,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需适应发展的新形势,特对奖励、补助的政策进行修订。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框架参照原《垫江县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垫江府办发〔201645号),主要包含总则、研发平台、创新平台、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技人才等九章内容,共计三十条。

1.第一章总则部分,共计4条。主要明确上位规范性文件依据,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来源,办法支持方向支持对象。

2.第二章研发平台部分,共计4条。该部分主要参照《重庆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渝府办发〔2019126号)的政策支持方向,重点在新型研发机构、联合研发基地(中心)、科研工作站、研发平台等四个方面制定扶持政策。

3.第三章创新平台部分,共3条。主要新增加国家级和市级专家大院、科普基地的扶持政策。特别说明第十一条是为创建高新区加大科技服务机构的引进和培育。

4.第四章技术创新部分,共计6条。新增高成长科技企业奖励,配合创建市级高新区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按照凸增量保存量的思路,对于首次获得认定和复审获得认定的给予奖励资金。

5.第五章研发投入部分,共计2条。第十八条《垫江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方案(试行)》(垫江府办发〔201916号)既有政策。第十九条新增条款鼓励企业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突出科技成果产出。

6.第六章科技人才部分,共计5条。主要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先进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推动我县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创建高新区。

7.第七章申报与受理部分,共计3。主要明确扶持办法申报和受理的程序、要求。

8.第八章监督与管理部分,共计2条。主要明确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各奖励补助单位的职责,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9.第九章附则部分,共计1条。主要明确扶持办法的实施时间,执行原则。废止原《垫江县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垫江〔201645号)。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新《办法》总体框架参照《垫江县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垫江府办发〔201645号),部分内容结合科技创新发展支持需要作改动,修订后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较,条款修改较大,科技扶持的对象、金额均有调整,主要差异说明如下:

(一)总则部分

第二条删除原办法中对于每年安排科技专项资金1000万元的具体数额,修改为了县政府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调整主要支持方向为研发平台、创新平台、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技人才等。

第四条新增支持对象的具体条件。

(二)研发平台支持政策部分

重点在新型研发机构、联合研发基地(中心)、科研工作站、研发平台等四个方面制定扶持政策。

第五条《重庆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对于引进设立的高端研发机构,经评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明确所在区县加大相关资金统筹力度,给予高端研发机构启动建设和运行相应支持。结合垫江实际,设立对于在垫江县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通过市级认定的,按照市级支持金额给予1:0.5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重庆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对经评定后的国家级创新基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结合垫江实际,对于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基地(中心),经评定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新增条款,给予国家、市级的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认定补助。

新增条款,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补助。

(三)创新平台支持政策部分

第九条原创新办法既有条款,新增加国家级和市级专家大院、科普基地的扶持政策。

第十新增条款,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四)技术创新支持政策部分

第十新增条款,给予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第十配合创建市级高新区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按照凸增量,保存量的思路,对于首次获得认定和复审获得认定的给予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新增条款,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将原办法中的按照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修改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后新增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的,按照科技成果产业化新增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额度的50%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新增条款,重点支持产业化集群发展,建立产业创新联盟。

(五)研发投入支持政策部分

第十新增条款,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新增条款,鼓励企业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突出科技成果产出。

(六)科技人才支持政策部分

第二十至二十四条基本都为新增条款,主要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先进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推动我县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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