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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水产养殖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0-12-3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系列部署,切实改善我县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20201225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水产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203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20325日,垫江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垫环委发〔20202号),将军水产养殖污染纳入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范围。水产养殖存在“点多面广量大,尾水排放无序”的客观实际,为了促进全县水产养殖健康发展,保障渔业水域环境安全,结合垫江水产养殖发展的需要,由县农业农村委起草,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垫江县水产养殖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养殖管理、监督管理、执法管理、附则等5个部分36条组成。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推行水产绿色养殖,加快构建我县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努力推动我县水产养殖发展质量持续快速提升,达标排放水产养殖尾水,实现我县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渔民生活更加富裕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二)《办法》的总则部分。

一是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垫江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

二是《办法》管辖的范围及主体。范围:垫江县境内,利用水库、山坪塘、专用鱼塘(苗种生产除外)等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行为;主体是:水产养殖经营者

三是办法的实施主体: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县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水产养殖生态环境;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林业、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水产养殖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产养殖环境保护工作。

(三)养殖管理规定。

一是水产养殖管理实行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的管理,要求在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水产养殖设施,应配套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

二是从事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渔药;

三是禁止性规定;禁止采用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禁止水库承包养鱼;禁止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网箱、网栏养殖。

四是水产养殖经营者的义务:如实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水产养殖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销售养殖水产品时应出具《试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养殖尾水排放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四)《办法》的监督管理

一是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是养殖经营实行养殖证制度管理;

三是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管理事项。

(五)《办法》的执法管理

县农业农村委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分别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养殖生产、养殖尾水排放、设施用地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县市场监管局、水利局、林业局、交通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执法机构,在其接受的委托执法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水产养殖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六)《办法》的附则规定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关键词解释

(一)专用鱼塘:指以水产养殖为主要功能,人为控制养殖环境的池、塘等水域。

(二)水产养殖设施用地:指用于水产养殖的鱼池建设用地以及与生产关联的饲料、网具、机具、药物等物资存储和生产管理用房等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的用地。

(三)动物源性饲料:是指以动物或者动物副产品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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