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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3-29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畜牧业发展事关畜禽产品市场供给和社会经济稳定大局,是极大的民生工程。发展规范有序、环境友好型畜牧业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明确建设标准、运行监管、退出机制,出台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有关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规定系对本行业涉及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系统性归纳融合,与《办法》出台前无差异。

二、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县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畜禽养殖设置

1.设置必备条件:具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人员、动物防疫、污染治理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等条件

2.养殖规模标准:规模养殖场要求设计常年存栏猪当量200头及以上,养殖小区要求设计常年存栏猪当量400头以上,其他畜禽品种按猪当量换算后按的对应规模确定。1头猪当量相当于:125公斤以上商品猪、0.5头种猪、10头仔猪、25只鸡、25只鸭、25只鹅、30只兔、2.5只羊、0.3头肉牛、0.15头奶牛

3.设施建设标准:要求配备封闭式生物防控体系自动化环境控制系统、设施化养殖管理系统。

4.污染防治装备: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上述建设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按照本办法规定于20211231日前完善配套相关设施。

5.从业人员要求: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养殖规划布局

1.区域划定:设置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遵循《重庆市垫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垫江府办发〔20204号)。

1.1禁止养殖区:全县28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长寿湖湿地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明月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保护区(即非核心景区)、宝鼎市级森林公园、26个乡镇(街道)建成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双河水库水域及其200米内陆域。

1.2限制养殖区:城市规划区及聚集面积超过0.05平方公里的规划区外居民集中区、长寿湖湿地保护区实验区、明月山风景名胜外围保护带;龙溪河、回龙河、卧龙河、大沙河等4条河流水体水面及沿河200米河岸带,桂溪河、打渔溪、长龙河、复兴河、小沙河、裴兴河、方家河沟、三汇河、断石河、余马河等10条河流水域及沿河200米范围内陆域;垫江县工业园区(县城、高安、砚台、澄溪4大组团)规划区。

2.管理规定: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制养殖区内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三)养殖用地管理

1.总体要求:设置畜禽养殖场(小区)须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规定,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公益林和天然林。

2.具体规定:

1.1用地性质:按照农业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业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1.2用地审批:实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由乡镇(街道)责令立即整改,限期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1.3用地管理: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批准后,不得超范围、超规模、超面积建设和改变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用途,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结束,经营者应按规定进行复垦。

(四)养殖环境管理

1.环境保护责任:畜禽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

2.环境影响评价:设置畜禽养殖场(小区)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分类管理,不同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尚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立即整改。

3.具体规定:

3.1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

3.2畜禽养殖场(小区)须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通过生态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资源化利用。

3.3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用于灌溉使用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参照执行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3.4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规定每年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养殖过程管理

1.从业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竣工后,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养殖档案管理:畜禽养殖场(小区)须按养殖批次建立线下畜禽养殖档案按规定保存。

3.动物防疫责任:畜禽养殖者承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接受当地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委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动物强制免疫疫情防控、疫情报告和依法规范处置义务,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

4.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畜禽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

5.禁止行为:

3.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人用药、假冒伪劣兽药和其他非法添加物;直接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使用除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

3.2抛弃、销售、加工病死畜禽或作为饲料再利用;出售含有违禁药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及其产品;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擅自发布疫情。

(六)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兴办设置畜禽养殖场(小区)和从事畜禽养殖行为违反前述用地、环境、防疫、经营许可、城市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四、附加解读

(一)土地复垦费计算举例说明

XX企业拟新建一个大型畜禽养殖场,计划总占地面积10亩。其预存预缴土地复垦费总额为10*1.2万元/=12万元。

(二)污染防治装备标准举例说明

XX企业拟新建一个常年存栏200头猪当量的畜禽养殖场,其污染防治装备标准:

1.拟采取厌氧发酵处理工艺,需建设沼气池不低于200*0.3m3/=60m3、沼液储存池总容积不低于200*0.7m3/=140m3、干粪堆放间不低于200*0.1m2/=20m2、消纳面积林果苗木地不低于200*0.5/=100亩、大田作物地不低于200*0.6/=120亩。

2.异位发酵处理工艺,需建设发酵床面积不低于200*0.25m3/=50m3、粪污收集池容积不低于200*0.3m3/=60m3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计算举例说明

XX企业拟新建一个大型畜禽养殖场,计划总占地面积10亩,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

1.如该场为猪场、禽场,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超过10*7%=0.7亩;管理用房用地规模不超过0.7*20%=0.14亩。

2.如该场为牛场、羊场,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超过10*10%=1亩;管理用房用地规模不超过1*20%=0.2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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