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教育系统事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本《办法》的出台背景
根据垫江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教育系统事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教委发〔2018〕426号)试行一年的实际情况,结合《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教育系统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的通知》(垫教委发〔2019〕3号)精神,对垫教委发〔2018〕426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经教委研究决定,现出台修订后的《垫江县教育系统事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垫教委〔2019〕270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出台的主要文件依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垫江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垫江委办发〔2014〕3号),《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垫江财政〔2014〕432号),《垫江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垫江财政发〔2014〕433号),《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教育系统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的通知》(垫教委发〔2019〕3号)。
三、本《办法》的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教育系统依法依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经济责任,提高财政
资金使用绩效水平。
四、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适应学校范围。
(二)第二章事业经费支出预算管理;明确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明确了培训费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2%,并实现逐年递减,公用经费安排的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不得低于45%,其他商品服务支出不超过5%。
(三)第三章事业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本章重点突出“三重一大”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强调坚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处(室)负责人对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学校领导对直接主管工作的经费审批负领导责任。
(四)第四章事业经费支出报销管理
1.明确了人员经费支出、“三公”经费支出、货物服务类支出的报销程序和报销要素要求。
2.根据《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教育系统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的通知》(垫教委发〔2019〕3号)相关规定,在《关于印发〈垫江县教育系统事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教委发〔2018〕426号)的基础上,调整了货物服务类、工程中介服务类的招标起点金额(见《办法》),增加了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类的报销必须提供发改委立项依据、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竣工)验收记录表、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垫江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税收情况证明、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证明等(见《办法》)。
(五)第五章原始凭证管理;本章对报账的票据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完整性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六)第六章事业经费支出报销程序;本章节明确了经办人、财务人员在报销过程中的责任,明确了现金支付的额度范围,强调了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7)监督责任明确了报销事项的经办处(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本科室发生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督责任;单位事业年度经费支出、重大项目支出应纳入单位校(园)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单位“经费审查小组”负责经费支出内部监督,对单位各项支出及财务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应定期对重大项目支出、资金使用等进行定期检查;对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的、擅自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自行提高开支标准的、违反政府采购规定采购的、违反公务卡管理规定,大额支付现金、故意使用虚假发票报账套取资金的、经济业务不真实、经费支出与事实不相符的、故意弄虚作假、巧立名目报销费用的、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开支经费的八种行为责令整改,有上述行为导致违反财经纪律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务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规定本《办法》从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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