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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县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1-08-26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规范垫江县县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准入,促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我县的标准。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标准》(渝民发〔2015〕46号),结合科技事业发展特点及本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文件主要内容

1.第一条明确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依据,因《重庆市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标准》没有授权各区县制定细则,将设置标准中的上位规范性文件的“根据”表述调整为“参照”。

2.第二条明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范围。

3.第三条明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类型。分为科技研究类机构和科技服务类机构两种机构共九种类型。

4.第四条明确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5.第五条明确申请成立垫江县县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的具体条件。第一款规定科技研究类机构中县级民办科技研究院和县级民办科技研究所应符合的具体条件。第二款规定科技服务类机构应符合的具体条件。

6.第六条明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7.第七条明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办理程序。第一款规定名称预登记申请与专家评议程序。第二款规定申报登记具体程序。第三款规定县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的行政许可。

8.第八条明确已成立登记的垫江县县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规范,达到相关条件和标准。

9.第九条主要明确解释单位为县科技局和县民政局。

10.第十条主要明确本标准施行日期。

三、名词解释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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