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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12-12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划定垫江县城范围内禁放区域或场所。

(二)核心举措: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适用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

(四)注意事项:一是明确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二是明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销售,经许可可以销售的烟花爆竹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三是明确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三、新旧《通告》差异对比

与垫江府发〔2021〕21号通告对比,新的《通告》一是重新划定了县城禁放区域,明确明月大道北段-明月大道南段-G243A标段K13+200(4号便道)-渝巫路-长安大道-文笔大道南段-文笔东路-牡丹大道-文笔大道北段-人民东路-三合大道北段-玉鼎大道-明月大道北段外沿石闭合区域及外沿石外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放区域;二是取消了春节期间县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三是春节期间禁放改为常年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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