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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县城建成区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31

为加强县城建城区车辆停放管理,严格规范停车秩序,着力解决乱停放、违规占道、破坏市政设施等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城市品质提档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垫江县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意义

目前,我县车辆乱停放、违规占道、破坏市政设施等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市民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增强文明停车意识,开展规范停车秩序联合整治工作,积极营造文明、畅通、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是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根本需要。

(二)开展停车秩序综合整治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设置占道停车点(违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违者处以两百元以下罚款);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违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本次停车秩序综合整治的实施时间安排

分三个阶段实施: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7月1日—2023年7月31日)、综合整治阶段(2023年8月1日—2023年11月30日)、长效管理阶段(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四)本次停车秩序综合整治的区域

1.重要道路:工农路、人民路、牡丹大道、三合大道、长安大道、凤山路、桂西大道、南阳大道、明月大道、明月一路、明月二路、新华街、月阳路、文化路、白银路、南新街、财富路、天源街、杏林街、文化路等城市道路。

2.重要节点:国能国际酒店、高铁站、南阳公园、牡丹湖湿地公园、体育文化公园、协信星光天地、西欧花园步行街、牡丹城等节点。

(五)本次停车秩序综合整治重点整治行为

1.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绿地等区域违规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

2.在停车泊位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

3.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

4.占用、损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

5.废弃车辆(僵尸车)占用停车泊位、影响城市容貌的违法行为。

6.两轮车违规加装雨棚等违法行为。

(六)本次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将会采取的措施

1.通过对违停车主推送提示短信,引导车主及时驶离。

2.采取非现场监控抓拍为主、现场执法贴单处罚为辅的方式,对违停车辆进行处罚

3.对废弃车辆(僵尸车)实施拖移。

4.对违法停放的二、三轮车实施集中拖移处罚。

5.对占用消防通道的违停车辆实施拖移处罚。

6.严厉打击损坏、占用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

7.对两轮车违法加装的雨棚实施集中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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