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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桂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10-30

一、制定背景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等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将桂溪街道作为首批承接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街道并编制垫江县桂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交由桂溪街道承接实施,桂溪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执法权。

二、主要内容

一是《垫江县桂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涉及市容市貌、动物检疫、消防安全等基层管理领域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56其中,法定执法事项22,包括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种事项类型;赋权行政执法事项34(包括通用赋权15+自选赋权19项),赋权事项原行使部门涉及了县城市管理局27项、县水利局1项、县农业农村委1项、县文化旅游委1项、县消防救援大队4项。

二是桂溪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三是《事项清单》中赋权事项自20231031日起正式由桂溪街道承接实施

三、专业名词解释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是现行律法规中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比如《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明确规定该项行政执法权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因为乡镇或街道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为出现频率高、容易发现处置,所以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桂溪街道只行使赋权清单的行政处罚权吗?

答:桂溪街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二)问:桂溪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与县政府部门是什么关系?

答:桂溪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接受县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县司法局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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