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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30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要求,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垫江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为便于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依据

统筹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探索“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实现“应执尽执”新要求,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结合垫江县实际,制定了《事项清单》

二、主要内容

一是《事项清单》涉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基层管理领域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共100项。其中,法定执法事项27项,包括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种事项类型;赋权行政执法事项58项(包括通用赋权15+自选赋权43项),赋权事项原行使部门涉及了县经济信息委2项、县民政局2项、县规划自然资源局1县生态环境局6项、县住房城乡建委1项、县城市管理局27项、县交通局1项、县水利局2项、县农业农村委5项、县文化旅游委3项、县应急局1项、县林业局2项、县消防救援大队5项;委托行政执法事项15项,委托事项原行使部门涉及县公安局的为10项,涉及县应急局的为5项,未列入“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事项不得擅自委托。

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事项清单》赋权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三是《事项清单》自20231231起正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实施。

三、专业名词解释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是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比如《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是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明确规定该项行政执法权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因为乡镇或街道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为出现频率高、容易发现处置,所以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行政执法权。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是区县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将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可以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乡镇(街道)行使比如《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乡镇(街道)只行使赋权清单的行政处罚权吗?

答:乡镇(街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二)问:乡镇(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与县政府部门是什么关系?

答:乡镇(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接受县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县司法局指导和监督。

(三)问: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时,以谁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答:乡镇(街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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