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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3-12-21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拟定此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划定垫江县城范围内禁放区域或场所,规定限放区域和时间。

(二)核心举措: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适用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

(四)注意事项:一是明确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二是明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销售,经许可可以销售的烟花爆竹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三是明确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三、新旧《通告》差异对比

与垫江府发〔2022〕25号通告对比,新的《通告》一是调整禁放区,把长安大道以南区域划出禁放区,可倡导群众到禁放区以外的天龙路燃放。调整后的禁放区域为明月大道北段-明月大道南段-长安大道西段-长安大道东段-文笔大道南段-文笔东路-牡丹大道-文笔大道北段-人民东路-三合大道北段-玉鼎大道-明月大道北段外沿石闭合区域及外沿石外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二是增加了春节期间县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三是常年禁放改为春节期间限放。

四、常见问题解答

        1.问:什么是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的行为?


答: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2.问:2024年春节燃放政策变化,由全年禁放变为春节期间限放的原因?

答: 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已从2019年2月1日起实施,县政府可以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近期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提出,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准确掌握社情民意,科学平衡公共安全与尊重民俗传统、满足群众燃放需求的关系,合理优化调整禁放、限放、燃放区域,避免“一刀切”式的“一禁了之”,我县原设定的禁放区和禁放时间已不适应我县实际,需重新科学规划设置禁放、限放区域和限放时间。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呼声强烈,建议我县在城区较空旷安全区域设置一两处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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