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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复核成果公告的政策解读(2024)

日期:2024-04-01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主要内容: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标准: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我县大部分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准采用20年一遇洪水标准,少数河流划界标准采用10年一遇洪水标准。

(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意义: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将为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和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提供重要基础数据资料,有效降低河道管理的行政成本,能够创造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本次公告河道管理范围的河流:龙溪河、回龙河、桂溪河、长龙河、卧龙河、大沙河、石宝河、余马河、打渔溪、三汇河、断石河、杨家坝河、小沙河、马兰坝河、东风河、复兴河、双河、团墩河、大河沟河、裴兴河、丰收河、号口河、木耳槽河、跳蹬河、乱石沟河、横板桥河、东字头河、文丰河、福安河、观桥河、太平桥河沟、安全河、龙桥河、方家沟河、庙坡河、五家洞河、陈家河沟、板板桥河、武安河、砚台河、王家河、秦家河、迎春河、邱家沟、肖家河、石桥河、白龙沟、许家河、盐井沟、高明河、松林沟、文龙村河、谭子沟等53条河流的全部或部分河段

(四)本次公告的河道管理范围成果数据:全县河流累计划界河段长度650.376公里,划界岸线长度1258.939公里,设置界桩1891根,设置电子界桩(牌)4072根,设置公示牌105处。

三、关键词解释:

河道管理范围:指河道两岸外缘控制线之间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河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和水利工程安全而划定的河道管理区域。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哪些禁止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填堵、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

4.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5.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护岸安全的物料;

6.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7.设置阻碍行洪的养殖网箱、拦河渔具;

8.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

9.侵占、损毁、移动历史洪痕标志、标示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公告牌以及防汛、水文监测、通信照明等设施;

10.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11.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护岸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哪些行为需要报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行为应当报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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