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 (公开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重庆市林业局2024年1月30日发布了《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渝林规范〔2024〕1号),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以上法规,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垫江县林业局牵头起草了《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告》共五个部分,主要对禁猎区范围、禁猎期时段、禁猎物种、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有关事项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禁猎区:1.重庆长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重庆明月山风景名胜区、垫江县迎风湖国家湿地公园、垫江县宝鼎森林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2.垫江县境内明月山、精华山、黄草山、大梨山所有林区范围内(含垫江县明月山林场、垫江县宝鼎林场)。3.其他依法划定的禁猎区范围内。
制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渝林规范〔2024〕1号)规定禁猎区范围:“1、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2、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国有林场范围内。3、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范围内。4、候鸟等陆生野生动物迁徙通道范围内。5、其他依法划定的禁猎区范围内。”
(二)禁猎期: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制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渝林规范〔2024〕1号)规定禁猎期时段:“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禁猎物种: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2、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3、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制定依据:《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渝林规范〔2024〕1号)规定禁猎物种:“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2、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3、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地枪、排铳、毒药、爆炸物、猎套、猎夹、捕鸟网、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投毒、电击、电子诱捕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制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五)有关事项
1、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以外是否能进行猎捕?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三有、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通过审批,未经许可的猎捕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且相应设立了处罚。强调划定禁猎区禁猎期不代表其他区域时段可以猎捕,而是突出特定区域特定时段的强化保护,违反相关规定处罚则会更重。
2、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