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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12-25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拟定此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划定垫江县城范围内禁放区域或场所,规定限放区域和时间。

(二)核心举措: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适用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

(四)注意事项:一是明确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二是明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销售,经许可可以销售的烟花爆竹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三是明确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三、新旧《通告》差异对比

与垫江府发〔2023〕18号通告对比变化不大,新的《通告》一是取消牡丹湖大坝限制燃放区域,保留三合湖南广场限制燃放区域,增设天龙路部分路段为集中燃放区域;二是限制和集中燃放时间为2025年1月28日(除夕)、1月29日(正月初一)、2月12日(元宵)的18时至次日凌晨2时。

四、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的行为?

答: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2.2025年春节燃放与2024的限制和集中燃放区域有哪些变化?

答: 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已从2019年2月1日起实施,县政府可以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2025年12月25日《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 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已印发实施,保留2024年划定的三合湖限制燃放点,取消2024年划定的牡丹湖大坝限制燃放点,增设2025年天龙路部分路段为集中燃放点。

3.2025年垫江县城区禁放区域的划定范围为那些区域?

答:我县严格按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充分听取广大市民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按照“环保、利民、安全”的原则划定了县城禁放区域,禁放区域为明月大道北段—明月大道南段—长安大道西段—长安大道东段—文笔大道南段—文笔东路—牡丹大道—文笔大道北段—人民东路—三合大道北段—玉鼎大道—明月大道北段外沿石闭合区域及外沿石外2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4.2025年全县禁放场所有那些,禁放场所是如何划定的?

答:我县依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 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内容中作了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商场、棚户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森林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5.在运输烟花爆竹的过程中,什么情况构成违法?

答:未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运输的行为,并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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