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防洪管控水位政策解读
《垫江县防洪管控水位划定报告》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及重庆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等都明确要求提升防洪能力。防洪管控水位划定是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理念的关键举措,通过科学设定安全底线,既防范洪水风险,又支撑高质量发展,体现统筹安全与发展的治理智慧。为提升防洪能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提升城乡防洪能力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41号),特编制《垫江县防洪管控水位划定报告》,该报告基于垫江县当前防洪管控实际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对县域内重点河流及管控对象逐一划定了防洪管控水位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防洪管控标准
(二)主要管控对象
桂溪河、邱家沟、中子沟、潭子沟、松林沟、盐井沟、白龙沟、迎春河、双河、武安河、回龙河、马兰坝河、复兴河、长龙河、许家河、卧龙河、大河沟河、龙洞沟、青石沟、打渔溪、肖家河沟、大沙河、丰收河、方家沟河、裴兴河、小沙河、板板桥河、团墩河、砚台河、三汇河等30条河86个断面,龙滩水库、盐井溪水库、双河水库、迎风水库、曙光水库、跳石水库、东坎水库、红旗水库、岩屋咀水库、西山水库、河堰口水库、东风水库、白云水库、广家沟水库、石梯子水库、官仓水库、东汇水库、清平水库、付家石埂子水库、龙洞沟水库、长兴水库、兴平水库、十路口水位等23座水库。
(三)管控要求
1.严格新建房屋建筑审批。已公布防洪管控水位的区域,不得建设和审批地面层标高(±0.00,下同)低于防洪管控水位的房屋建筑。除河道(水库)安全、保护、运行、管理自身所需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房屋建筑外,禁止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房屋建筑。区县政府原已批准划定的河道(水库)管理范围不得缩减,确因达标堤防建成后需要重新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依法依规划定。
2.强化构筑物防洪标准管控。新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充分考虑排涝顺畅,不得妨碍行洪畅通和抬高河道水位,其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应当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3.充分利用防洪管控水位下的用地。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防洪管控水位以下区域可按照乡村振兴和城市品质提升要求规划建设滨水空间、生态防护绿地、步道、慢行车道以及文化、体育、休闲等公共设施。涉及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的,应当符合河道(水库)管理的有关要求。
4.探索防洪管控水位达到方式。有条件的区域,可通过建设上游防洪调蓄水库、堤防护岸、挖深拓宽河道等方式达到防洪管控水位。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外和河道管理范围外的区域,可通过建设地下车库、地面垫高等方式达到防洪管控水位,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城市品质提升、乡村振兴、临河绿化缓冲带保护要求。采取地下车库或者其他地下设施达到防洪管控水位的,应当具有全封闭和抗渗抗浮的能力,周边挡墙应当具有防洪功能,进出口标高不得低于防洪管控水位,有条件的应当提高1个以上防护等级,并加装防洪闸等设施。
5.加强农村零星房屋建筑防洪管控。农村未确定防洪管控水位但有条件的区域,新建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不得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山洪灾害易发区原则上不得建设房屋建筑,确需建设的,其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应当高于20年一遇洪水位。确实没有条件达到防洪管控水位的农村临河居民点及农村临河新建零星房屋建筑,应当具有防冲、耐淹、可撤离等功能;防洪管控水位下的楼层不得用于人员住宿、不得存放贵重物资,且应当具有应急转移到安全地带的条件,有关部门在选址审批时应当予以相应的提示。
三、名词解释
防洪管控水位:是指从防洪角度控制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0.00))的最低高程,“防洪管控水位”与“防洪标准”的法律后果有较大不同,防洪管控水位主要用于控制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而防洪标准还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如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主要依据区域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是指为防御洪水灾害,根据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洪水灾害潜在风险等因素,确定的洪水防御设计准则。它以洪水的重现期或频率来表示。
洪水重现期:指某地区发生的洪水为多少年一遇的洪水,即出现这样大小(量级)的洪水在很长时期内平均多少年出现一次。
河道管理范围: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法实施统一管理和保护的河道区域。它不是一个固定的自然概念,而是一个法定的管理边界,目的是为了保障河道的防洪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水生态环境以及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
水库管理范围:是指由法律法规明确划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的水库工程及其周边一定区域。这个范围是为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而设定的法定管辖区域。
水库保护范围:为了确保水库工程安全运行、保护水源水质、防止水土流失以及保障周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的特定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