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垫江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切实为基层减负赋能,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的通知》要求,结合垫江县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垫江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以下简称《事项清单》)。
二、主要内容
一是《事项清单》涉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基层管理领域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共112项。其中,法定执法事项27项,包括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种事项类型。赋权行政执法事项85项,由各乡镇(街道)按照“看得见就要管得着”原则,自主认领承接,赋权事项原行使部门涉及了:县经济信息委3项、县民政局1项、县生态环境局5项、县规划自然资源局1项、县住房城乡建委43项、县交通运输委1项、县水利局4项、县农业农村委3项、县文化旅游委5项、县应急管理局1项、县林业局5项、县消防救援局13项。
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事项清单》赋权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三是《事项清单》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实施,原《重庆市垫江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垫江府办发〔2023〕44号)同时废止。
三、专业名词解释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是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比如《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网格治理体系,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是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明确规定该项行政执法权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因为乡镇或街道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为出现频率高、容易发现处置,所以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行政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