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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垫江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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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232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垫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第一条明确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依据,从中央到市上,再到垫江实际,参照《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完成了《垫江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

2.第二条对县级科技特派员进行了定位。明确了垫江县级科技特派员是怎么来的,主要做些什么工作。

3.第三条明确了《垫江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适用范围。

4.第四条明确了科技特派员每年开展科技服务的方式和每年的工作任务。

5.第五条明确了县科技局的职责和经费落实保障。

6.第六条明确了派出单位的职责和派出单位应该给与科技特派员的政策支持。

7.第七条明确了科技特派员协会承担县科技局委派的主要工作和指导科技特派员如何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8.第八条明确了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范围。

9.第九条明确了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标准。

10.第十条明确了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程序。

11.第十一条明确了县科技局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及对科技特派员协会的管理。

12.第十二条明确了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等次及考核结果运用等。

13.第十三条明确了解释主体。

14.第十四条明确了实行时间。

三、专业名词解释

科技特派员,是指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从县内相关企事业单位、科技型企业及拥有优秀“田秀才”、“土专家”的农业农村科普载体等(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农村基层一线,面向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大户)等(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专题培训、技术示范与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

四、新旧政策对比

1.第一条增加了《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232号)这两条国家及重庆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依据。

2.第二条将“从县内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修改为“从县内相关企事业单位”。

3.第三条内容不变。

4.第四条将“自觉履行帮扶协议,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每年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5天。”修改为“熟悉并掌握科技特派员服务农业生产应用,主动开展科技服务并落实工单闭环。每人每年开展科技服务原则上不得少于30次,其中:线上15次,线下15次。”。

5.第五条、第六条和《垫江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职责部分的第八条、第九条一致。

6.第七条为新增内容,明确了垫江县科技特派员职责。

7.第八条、第九条的选派范围、选派标准和《垫江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四条、第五条选派范围、选派标准一致。

8.第十条选派程序将《垫江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中选派程序“坚持按需选派、双向选择、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方式,报县科技局并审查确定后,下发文件及发放聘书。科技特派员每届任职时间原则上为两年。”修改为“(一)发布征集通知。由县科技局在每年12月份发布征集下一年度的科技特派员征集需求。(二)自主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市场主体自主填报申报表。(三)初审推荐。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属单位初审后进行推荐。(四)审核确认。由县科技局根据自主申报和初审推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五)下发选派文件。根据县科技局审核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定下发当年选派文件。”。

9.第十一条将“垫江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协调、服务和考核等管理工作,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修改为“垫江县科技局负责科技特派员的统筹、平时管理、协调、调度、服务和考核等管理工作,可委托垫江县科技特派员协会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县科技局将对科技特派员协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10.第十二条明确了科技特派员考核相关内容,将《垫江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中管理部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了删除,将“科技特派员考核由县科技局或委托的机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帮扶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以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绩效为重点,综合评估履职情况、服务效果等”修改为“科技特派员考核由县科技局或委托的机构(垫江县科技特派员协会)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围绕科技特派员的年度任务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同时增加了考核实施细则,将考核结果运用部分“1.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以上的科技特派员,根据考核等次发放以奖代补经费;2.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发放相应的以奖代补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3. 对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结果通报到派出单位。”修改为“1.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以上的科技特派员,根据考核等次发放工作经费补助,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县科技局书面通报表扬,并作为上报上级相关单位表彰的重要依据。2.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发放相应的工作经费补助,次年不纳入科技特派员选派人选。3. 对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并通报到派出单位。”。

11.附则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垫江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一致

政策原文:

垫江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垫江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