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送审稿)》的草案解读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公安局代县政府起草了《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送审稿)》,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更好正确理解和提出修改意见,特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已从2019年2月1日起实施,县政府可以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准确掌握社情民意,科学平衡公共安全与尊重民俗传统、满足群众燃放需求的关系,合理优化调整禁燃放区域,我县原设定的禁放区域已不适应我县实际,需重新科学规划设置禁放区域。因禁放区域外群众可以自由进行燃放,建议我县不再禁放区域外设置集中燃放点。
二、主要内容
新拟定的《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送审稿)》与《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垫江府发〔2022〕25号)对比,《通告》第一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和场所中,对禁放区域进行了调整,其余事项为发生改变。
调整前禁放区域:明月大道北段—明月大道南段—G243A标段K13+200(4号便道)—渝巫路—长安大道—文笔大道南段—文笔东路—牡丹大道—文笔大道北段—人民东路—三合大道北段—玉鼎大道—明月大道北段路沿石闭合区域及路沿石外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拟调整的禁放区域:明月大道北段—明月大道南段—天马大道西段—龙兴路—天龙路—桂东大道南段—长安大道东段—文笔大道南段—文笔东路—牡丹大道—文笔大道北段—人民东路—三合大道北段—玉鼎大道—明月大道北段外沿石闭合区域及外沿石外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