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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补充耕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日期:2026-08-31

《垫江县补充耕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提高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水平,规范我县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2026〕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启动了《垫江县补充耕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的起草工作。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征求意见情况:起草单位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书面征求了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意见,并就费用激励标准、指标激励比例、特殊情形处理办法等关键条款进行了专题研究,经汇总吸纳各方合理意见后,形成本征求意见稿,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条,在落实国家“大占补”改革要求和市级指标调剂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立足垫江实际,构建起“方式明确、指标统管、费用+指标双重激励、结算清晰、职责分明、违规必究”的补充耕地工作闭环体系。

(一)明确补充方式

主要通过开发类、旱改水等方式补充耕地,可采取土地整理项目、耕地恢复补足方式实施。

(二)明确运行模式

以土地整理项目方式实施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作为项目业主,并承担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职责;以耕地恢复补足方式实施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具体实施。

(三)实行指标集中管理和有偿使用

补充耕地指标坚持集中管理、有偿使用原则,其指标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指标生产成本和交易收益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县外项目、县内既转又征的项目,按市场交易价格执行;对县内只转不征的项目,按指导价执行;特殊情形报请县政府决定(“转”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指集体土地征收)。

(四)建立费用+指标双重激励机制

对2026年以来承担补充耕地有关工作的乡镇(街道)及有关群众给予“费用+指标”双重激励。

1.费用激励——采取固定包干经费。

对2026年起新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按新增旱地1500元/亩、新增水田2500元/亩的标准包干(以上包干经费含群众青苗或水塘鱼苗补偿、后期管护等所有费用,涉及群众有关补助标准由各乡镇(街道)自行确定),面积以上级核定指标对应的图斑面积进行激励(不高于核定指标面积的1.2倍)。

对2025年前实施的耕地恢复补足核定的新增耕地,按300元/亩的标准激励,面积以上级核定指标对应的图斑面积进行激励(不高于核定指标面积的1.2倍)。

2.指标激励——按10%计提。

按各乡镇(街道)新入库补充耕地指标的10%计提激励,乡镇(街道)在限额范围内自行支配。主要用于归还原借用指标,以及乡镇(街道)所属产业发展建设项目、农村居民建房、农村道路、辖区内违法用地问题(公益类项目)整改等所需指标。

(五)明晰结算办法

项目所需工程资金(含设计、施工、验收等)、激励等有关费用由县财政统筹保障。

1.工程费用。

土地整理项目所需工程费用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实际申请资金保障,最终以行政审计或评审的结论为结算依据;耕地恢复补足项目所需工程费用待指标核定后,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行政审计或评审的结论为依据提出资金需求及资金拨付方案,再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方案拨付给乡镇(街道)等实施单位。

2.费用激励。

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补充耕地工作任务提出资金需求及资金拨付方案,县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方案拨付给乡镇(街道)。土地整理项目在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划设计指标的30%预拨激励经费,用于兑付群众青苗、鱼苗补偿等有关费用,待指标核定后再清算;耕地恢复补足项目无预拨激励经费,待指标核定后一次性付清。

(六)压实各方工作职责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补充耕地牵头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等有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所需资金保障。

乡镇(街道):负责项目宣传引导,群众意愿征集,土地权属核实、调整,附着物处置,矛盾纠纷协调解决,配合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补充耕地项目规划设计,保证项目落地;负责组织实施耕地恢复补足工作;负责补充耕地地块的后期管护利用。

(七)强化违规处理和约束机制

若已获得预拨款的群众在实施过程中放弃,乡镇(街道)要负责追回预拨款,否则相关部门有权在乡镇(街道)的激励经费结算时扣减相关款项。

乡镇(街道)要加强补充耕地地块后期管护利用,严防补充耕地撂荒、违法建设占用等问题发生,如因管护不到位导致补充耕地指标被扣减的,乡镇(街道)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乡镇(街道)要管好用好激励经费,充分发挥激励经费作用,严禁利用激励经费为财政供养人员个人发放补助补贴等违规行为发生,如有发生,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补充耕地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妥善化解特殊情形

针对原市委巡视、审计反馈问题涉及的指标借用等历史遗留问题,《细则》第九条分两类情形作了妥善处理:

1.公益类项目借用指标。

乡镇(街道)需在2027年内全部归还,其耕地指标、水田指标要单独核算(借耕地还耕地,借水田还水田)。若核定的指标数量小于原借用的指标,允许乡镇(街道)在2027年内自行组织开展耕地恢复补足工作并核定新增耕地,直至归还全部指标;若水田指标始终无法归还的,要单独核算并补价差。

2.非公益类项目借用指标。

乡镇(街道)需督促项目业主在2027年内按照2025年4月3日《垫江县财政局关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核实意见》有关规定结清指标价款。

(九)明确文件时效及解释权

本细则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垫江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旱改水”工作激励机制的通知》(垫规资发〔2023〕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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