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8〕118号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7〕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的,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贷”贷款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贷款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县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财政增信资金,在“助保贷”贷款发生逾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二章 “助保贷”贷款管理机构职能职责
第四条 成立垫江县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机构,作为“助保贷”贷款、助保金和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的专门管理机构。成员单位由财政局、金融办、经济信息委、商务局、农委、工商局组成。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一)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 “助保贷”的决策机制为“助保贷”联席会,实行重要事项共同审议机制。
2. 负责全县“助保贷”贷款的组织实施。
3. 负责当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确定。
4. 负责政府“助保贷”逾期贷款风险代偿初审。
(二)成员单位职能职责:
1. 金融办负责“助保贷”日常管理工作,收集上报信息、协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做好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资金账户的管理。
2. 财政局负责“助保贷”工作推动的资金筹集,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企业助保金的监督使用。协助金融办对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企业助保金管理。
3. 工商局负责对企业基本信息的审核。
4. 经济信息委、商务局、农委负责本行业“助保贷”业务的宣传、推动、开展、企业贷款的收集推荐等工作。
5. 成员单位共同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助保贷”业务候选企业进行初步认定。
第三章 助保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确定为1000万元,建设银行按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10倍放大贷款。后续可视前期合作情况,再行约定增减政府风险补偿资金。
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应在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贷款合同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今后年度如不增加贷款金额可不再缴纳,若今后年度企业增加贷款金额,则仅需按增加金额的2.5%追加缴纳助保金。
第六条 “助保贷”贷款管理机构协商指定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和风险补偿资金。上述两个账户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账户资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增信及代偿。除经“助保贷”贷款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确认代偿、退还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七条 助保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孳生利息,孳生的利息纳入助保金使用范围,助保金账户存续的时间,为贷款企业发生贷款业务之日起至贷款企业对建设银行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根据助保金“共担风险”原则,当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所有贷款企业贷款本息结清以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在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若建设银行主动提出终止贷款企业“助保贷”业务的,该企业可向“助保贷”贷款管理机构申请退还其缴纳的助保金。
企业申请退还助保金的程序为:
(一)企业向管理机构提出退还助保金的申请。
(二)建设银行向管理机构函件说明终止企业“助保贷”原因。
(三)管理机构联席会会审后与建设银行共同决定是否同意企业助保金退还申请。
风险补偿资金孳生的利息由管理机构安排使用。风险补偿资金按单位两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孳生利息。
第四章 企业申请流程及相关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助保贷”业务流程为: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为“助保贷”业务候选企业,由“助保贷”贷款管理机构与建设银行初步认定后,报送县政府确认,进入“助保贷”小微企业池候选库。管理机构与建设银行将根据企业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动态管理。
(二)小微企业池候选库中的企业向建设银行提出“助保贷”贷款业务申请,建设银行依据信贷操作流程,独立进行资料审查、信用评估和审批,通知审批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缴纳贷款金额2.5%的企业助保金。
(三)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建设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发放贷款。
(四)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银行应书面报送至“助保贷”贷款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企业申请“助保贷”业务基本条件:
(一)在垫江县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承诺遵守《垫江县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四)所借款项符合建设银行信贷政策。
(五)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担保,担保额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
(七)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助保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 单户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额度一般应在1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助保贷”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助保贷”贷款的利率必须比建设银行重庆分行的其它信贷业务贷款利率优惠10%以上,同时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1.25倍。
第十三条 “助保贷”贷款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
第六章 “助保贷”贷款回收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贷款出现逾期时,建设银行应在逾期一个月内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贷”贷款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贷”贷款的函》,经“助保贷”贷款管理机构向县政府请示批准后方可使用助保金代偿逾期贷款。
第十五条 当使用企业助保金代偿逾期贷款,其额度不足覆盖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和风险补偿金各按50%比例进行分摊承担。同时建设银行应立即启动债权追偿程序,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及执行担保。追索及执行收回的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抵扣追索费用。
(二)偿还建设银行债权。
(三)按比例偿还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所承担损失。
第十六条 对实施助保金代偿或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后的呆账,建设银行和管理机构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建设银行应积极催收。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十五条约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第七章 “助保贷”逾期贷款风险代偿
第十七条 使用助保金代偿程序:
(一)代偿申请。贷款发生逾期后,建设银行应在逾期一个月内向管理机构提出助保金代偿申请,填报《垫江县 (企业)助保金代偿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企业贷款资料等复印件。
(二)资料审核。管理机构召开联席会,对建设银行提出的申请进行集中会审,成员单位分别填报初审意见。
(三)报请审批。管理机构集中会审后,提出助保金代偿申请,报请县政府批准。
(四)风险代偿。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管理机构将核定代偿资金从专户中划至建设银行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程序:
(一)补偿申请。建设银行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申请,填报《垫江县 (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审批表》(附件3),并提交企业贷款资料等复印件。
(二)资料审核。管理机构召开联席会,对建设银行提出的申请进行集中会审,管理机构填报补偿初审意见。
(三)报请审批。管理机构集中会审后,提出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申请,报请县政府批准。
(四)风险补偿。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管理机构将核定补偿资金从专户中划至建设银行指定账户。
(五)备案补充。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后,管理机构将相关补偿资料提交县财政局备案。并将专户资金差额情况函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在预算中安排补充。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比照一般贷款业务,按照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助保贷”业务进行管理,开展贷后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建设银行贷款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消极追偿或与企业合谋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助保贷”暂停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当不良贷款率(指贷款逾期2个月或连续2个月欠息的贷款本息占贷款余额的比率)超过5%(含)时,建设银行应立即暂停办理“助保贷”贷款业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期末助保贷业务详细情况报告管理机构。已签订的未履行完毕的“助保贷”合同仍按协议约定履行,不受协议暂停的约束。不良贷款率下降后,可恢复“助保贷”贷款业务。
当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未能通过县财政局的绩效评估时,建设银行应暂停办理“助保贷”贷款业务,待所有已签订的“助保贷”合同全部到期或履行完毕后,“助保贷”业务终止。管理机构收回全部风险补偿资金的本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5〕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助保贷”入库申请表
2. 垫江县 (企业)助保金代偿审批表
3. 垫江县 (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审批表
附件1
“助保贷”入库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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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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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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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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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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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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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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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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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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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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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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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 |
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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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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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一年度): 万元 |
资产总额(上一年度): 万元 | ||||||||
推荐部门 初审意见 |
(推荐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垫江县 (企业)助保金代偿审批表
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机构意见(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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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损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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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保金代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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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情况简要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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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
县政府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3
垫江县 (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审批表
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机构意见(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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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损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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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保金代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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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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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简要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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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
县政府意见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