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
垫江府发〔2014〕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十六届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见附件)。新的标准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原《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垫江府发〔20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附件
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序号 |
费 额 名 称 |
费 额 标 准 | ||
县城区域内 |
乡 镇 | |||
1 |
搬迁费 |
住 宅 |
1800元/户·次 |
1400元/户·次 |
非 住 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27元/㎡·次;生产用房36元/㎡·次。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21元/㎡·次;生产用房28元/㎡·次。 | ||
2 |
提前搬迁奖励费 |
住宅100元/户·日 非住宅18元/㎡·日 |
住宅78元/户·日 非住宅14元/㎡·日 | |
3 |
临时安 置费 |
7元/㎡·月 |
5元/㎡·月 | |
1、县城区域内临时安置费每年补偿不足4500元的,按4500元补偿。 2、乡镇临时安置费每年补偿不足3500元的,按3500元补偿。 | ||||
4 |
货币补偿补助费 |
住 宅 |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计算货币补偿补助,不足27000元/户的,按27000元/户给予。 |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计算货币补偿补助,不足21000元/户的,按21000元/户给予。 |
非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18000元的,按18000元给予 |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14000元的,按14000元给予 | ||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2、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 ||||
5 |
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 |
1、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征收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